[中图分类号]D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55(2009)03-0019-25 修改日期:2009-03-21 2007年12月13日,欧盟成员国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签署了《里斯本条约》①(以下简称《里约》),试图使欧洲走出《欧洲宪法条约》失败的僵局。《里斯本条约》对欧盟对外关系机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提高联盟对外政策的效率和连贯性,为欧盟的集体行动提供更多可能机会。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兼欧盟理事会秘书长索拉纳称:“《里斯本条约》将有助于我们采取更加协调一致、更加有效的国际行动,有助于我们动用欧盟所有的手段与资源,以增加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份量。”② 欧洲一体化研究是当今我国社会科学领域研究的热点之一。对一个事物性质的准确把握,宏观探讨与微观研究不可分割。国内学术界大多从宏观层面对欧洲一体化理想逐渐化为现实的原因和背景加以探讨,对欧洲一体化的微观层次研究较少。《里约》出台后,许多国外学者和少数国内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但主要集中在介绍条约本身和其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意义,关于《里约》对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以下简称CFSP)的机制调整对该政策效力的影响鲜有论及,本文的研究试图弥补这方面不足。 “机制”在《现代汉语大词典》中的解释为“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韦伯斯特大词典》对“机制”有三个主要解释:(1)一种现象的固定模式。(2)一种统治或管理的方法;一种行政管理方式。(3)一种政府或管理机关的形式。综合以上,可将“机制”定义为:泛指一个行为体制定本系统行动指针或有普遍指导或约束功能的政策措施中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在本文中,机制特指欧盟为追求其政治、经济或社会目标,在制定对其组织有普遍约束力或指导作用的政策行为中的制度安排。它包括机构的设置、领域与权限的划分、决策程序与表决方式的设计以及政策的执行与监督,是构成欧洲联盟运行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也可以简略地理解为在立法或决策的过程中的制度与程序以及各机构间的协同—制约关系。《里约》对欧盟的机制改革对欧盟CFSP的效力将产生何种影响?《里约》改革后,欧洲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将呈现出怎样的发展趋势?本文试图解答以上问题。 一、《里约》对CFSP机构与权限的法律基础和行动目标的界定 《里约》保留了《欧洲联盟条约》(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reaty On the European Union,以下简称TEU)的名称,将《建立欧共体条约》(原《罗马条约》)更名为《关于欧洲联盟运行的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以下简称TFEU),并将这两个条约作为欧洲联盟的基本条约,凡泛指《欧洲联盟条约》之处应理解为同时包括这两个条约。 《里约》为欧盟CFSP领域的机制和权限划分确立了法律基础。在欧盟机构的权限划分上,《里约》以“欧洲联盟”取代了“欧共体”(TEU第1条),并正式赋予了欧盟法人的地位(TEU第47条),允许欧盟在其权限内缔结国际协定(TFEU第216条),这使得欧盟“三个支柱”的区分进一步模糊,但这种在不同领域之间的权限划分通常仍被看作是支柱体系的延续。CFSP的权限范围在TFEU第2(4)条中有所提及,这一条款奠定了CFSP政策的特殊地位,而另一些对外政策领域则仍属于欧共体专享(关税联盟、共同商业政策以及签署一些国际协定的权力)或与欧共体共享的领域(发展合作和人道主义援助)。TEU第24(1)条明确宣称,CFSP有其特殊规则和程序。在欧盟机构与成员国的权限划分中,成员国的安全仍归属成员国自身管辖(TEU第4(2)条),此点在《欧洲宪法条约》中并未曾提及。此外,补充声明18(Declaration No.18 concernant ladélimitation des compétences)强调,条约中未授予欧盟的权限将保留给成员国。补充声明24(Déclaration No.24 sur la personnalité juridique de l'Union européenne)针对成员国担心失去其权力作出了保证,规定欧盟的法人性质将不允许其行动超越其现有的权限。因此,对条约的多次修订不仅没有扩大反而缩小了欧盟的权限,相比之下,欧盟机构的超国家因素并未得到更多体现,而政府间因素反而得到强调。 《里约》扩大了关于欧洲共同价值观的范围,并完善了欧盟内外建设的一系列远大目标,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对外政策的领域和内容。《里约》未重复《欧洲宪法条约》中欧洲“将向人民提供机会,使人民能追求个人权利及担负对后代及全球责任,从而使欧洲成为人类充满希望的特殊领域”的表述,而是在原《欧洲联盟条约》基础上增加了一段文字,强调欧洲文化、宗教和人文遗产,以及人权、民主、自由、平等、法律精神等价值观。宣称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应当巩固欧洲身份,增强维护欧洲和世界和平、安全与发展方面的独立性,并以此作为欧洲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欧洲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以下简称CSDP)所要达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