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550(2009)04-0064-08 欧洲一体化进程从1952年煤钢共同体诞生开始,迄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在这50多年中,欧洲一体化逐渐创造出一种新型的欧洲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秩序。作为一个由27个主权国家组成的区域性政治经济联合体,欧盟的治理模式早已超越了传统的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模式。有些学者甚至认为,“欧盟独特的政治体系及运行机制、高度一体化和全方位的政策领域是世界历史发展进程中前所未有的制度性创举。”①然而针对享有“制度性创举”美誉的欧盟,学术界长久以来却仅从一个相对狭窄的视角来进行研究。“新功能主义”和“政府间主义”自1970年以来一直是矗立在欧洲一体化研究门前的两块磐石。②虽然这两大理论对欧洲一体化中的许多现象和问题有较强的解释力,但是随着欧洲一体化的不断深化与广化,两大理论的局限性和功能性障碍日益突出。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众多理论的挑战下,欧洲一体化研究逐渐进入一个理论多元化的时代。多重治理理论、新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建构主义、英国学派、后现代主义等理论与欧洲一体化实践相结合,打破了原有的理论霸权格局,进一步提升了理论解释力。笔者认为,不存在什么宏理论(grand theory)对欧洲一体化、欧盟治理等问题进行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地归纳、解释、分析和预测。理论的多样性有助于理解变化中的欧洲一体化进程。 一 同构与制度同构 制度同构理论(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是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核心理论之一。③1983年,美国学者保罗·J·迪马乔(Paul J.DiMaggio)和沃尔特·W·鲍威尔(Walter W.Powell)在《美国社会学评论》上发表《重临铁笼理论:组织领域中的制度同构与集体理性》一文,首次提出了制度同构的概念。④所谓同构是一种“制约性过程(constraining process)”,在面临同样的环境条件时,有一种力量促使某一单元与其他单元变得相似。⑤迪马乔和鲍威尔试图解释的中心问题是:在现代社会中,为什么组织的结构和实践越来越相似?是什么力量推动着组织走向同质化,从而使得组织的形式、结构和具体实践愈来愈相似和趋同? 根据迪马乔和鲍威尔的观察,他们认为同构有两种形式,即竞争性同构和制度性同构。竞争性同构是一个来自于“种群生态学(population ecology)”的概念。竞争性同构强调的是同质化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对于竞争性市场压力所导致的相似性,制度性同构概念则强调的是合法性的重要性以及同质化过程的“适当性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⑥在现代组织生活中,组织竞争的目的不仅仅是客户与资源,同时还包含政治权力和制度的合法性。正如迪马乔和鲍威尔所说,“制度同构概念是理解渗透到众多现代组织生活之中的政治与仪式的有效工具。”⑦笔者认为,制度性同构绝不仅仅是竞争性同构的简单补充。在政治生活中,制度性同构可用于解释组织结构、制度、政策、规范趋同的原因并为全面理解“趋同现象”提供了一个新的有益视角。 二 制度同构理论与欧洲一体化 迪马乔和鲍威尔认为制度性同构的变迁基于三种机制:强制性同构(coercive isomorphism)、模仿性同构(mimetic isomorphism)和规范性同构(normative isomorphism)。正是这三种机制的交互作用,使得同类型组织之间的相似度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增加。 (一)强制性同构 强制性同构来自于两方面的压力:其一是该组织面临着的其他组织所施加的压力,其二是该组织运作所处社会的文化期望。这种压力既可被感知为一种强制力量,也可被感知为一种说服或邀请。⑧以欧盟为例,强制性同构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其一,在某些领域中,成员国的制度和政策趋同于强势的欧盟超国家机构。有学者认为,欧盟中的强制性同构主要来自于欧盟制度及其法律工具(legal instruments),这里主要指具有较强超国家性的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法院等机构及其法律工具。其二,欧盟超国家机构和某些成员国趋同于在该领域有优势的成员国。欧洲中央银行的建立一方面源于历史和学习、成员国间的讨价还价以及后文提到的模仿性同构,另一方面也来自于德国马克“锚货币”的优势地位。德国马克“锚货币”地位可以被视作为一种强制性压力。其三,欧盟社会内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文化、共同观念等要素推动欧盟超国家机构和各成员国制度、规范、政策等趋于相同。 在最近十多年中,欧洲一体化逐渐由经济、货币领域向第二支柱(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和第三支柱(司法与内务合作)扩展。在有些领域,欧盟超国家机构甚至获得了排他性的专有权力。欧盟的法律也优先于各成员国法律,在成员国中具有直接效力。欧盟超国家机构清晰地描绘出成员国应当遵守的模型,同时明确地规定成员国必须复制这些模型。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国所发生的制度变迁和各成员国之间的政策趋同可以被看做是对欧盟超国家机构与欧盟法律的一种直接或间接反映,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结构性调试。强制性同构能较好地解释成员国“内化”欧盟制度和政策的过程。特别是在低端政治领域,依靠欧盟超国家机构的强制力,欧盟在一体化过程中形成的制度内容逐渐向各成员国“扩散”,导致各个成员国内部的制度、政策、规范发生变迁。以欧盟的第五次扩大为例。欧盟理事会于1993年在哥本哈根提出了入盟标准(也称作哥本哈根标准)。根据该标准,中东欧申请国必须遵守以下基本条件:第一,申请国是稳定的民主国家,尊重人权、法治,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第二,拥有正常运转的市场经济,具有应对欧盟内部竞争压力和市场力量的能力;第三,采纳共同体既有制度,承担成员国应尽义务,接受欧盟政治联盟和经货联盟的目标。⑨在入盟准备及入盟谈判阶段,欧盟与这些准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等的。欧盟超国家机构“运用”大量的约束性规则促使中东欧申请国实现其政治制度变迁。中东欧申请国必须按照欧盟的标准进行改革以达到“入盟门槛”,不能在入盟标准上讨价还价。在入盟准备阶段,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有权评估申请国的准备情况。只有在这些中东欧申请国与欧盟的经济、政治体制相容或至少不抵触时,加入欧盟才会真正成为可能。在欧盟的第五次扩大中,中东欧国家都有过迫于欧盟压力而实施内部改革的经历。捷克曾被要求进一步改革银行和金融部门,改善人权和对吉普赛人的政策;爱沙尼亚也曾被要求改善讲俄语居民的社会待遇,并且深化行政改革。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