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义的定义是:在民族自我与他者的关系进程中,从情感、运动和社会思潮(意识形态和政治学说)等方面体现民族认同以及维护、巩固乃至扩展民族权益的思想和行动。因此,从地区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关系来考察地区主义是一个重要视角。民族是一个流动的概念,学界经常使用作为国家的民族(nation as state)、作为公民的民族(nation as people)、作为族裔的民族(nation as ethnics)三种说法,与此相关的是三种不同类型的民族主义:国家民族主义、公民民族主义与族裔民族主义。它们直接或间接地与地区主义发生联系,其中国家民族主义与地区主义的关系最为密切,本文所谈的民族主义与地区主义的关系,主要是指国家民族主义与地区主义的关系。在地区主义研究中,不少研究者与支持者从自由主义(功能主义和自由制度主义)的角度来阐释,而不少自由主义者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主义,视二者水火不相容,或如澳大利亚学者霍尔顿所言,大多数自由主义理论家往往忽略温和的民族主义及其合理性,而只是从民族主义中看到无理性的病状和返祖性的社会理想。那么国家民族主义是不是与地区主义无法共生共存?在何种条件下两者难以共存?又在何种条件下能够协调共生? 一、国家民族主义与地区主义难以共生的情况 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在理论上是不系统、不完善的,它在理论与现实中都充满了不确定性与张力。民族主义的这些特征使它像一种藤本植物,由于相对缺乏建设性与稳定性的内涵,总是在特定时空环境下与其他意识形态和力量相结合,甚至依附于其他力量和意识形态。 第一,国家民族主义与帝国主义联合来塑造地区认同。这里说的帝国主义,不仅指国内学界所熟悉的马克思主义知识谱系下的帝国主义思想,也包括汉斯·摩根索所说的国家试图增加强权的行为取向。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出现以来,主权观念虽然被引入并运用到国家间关系中,但主权实践与主权原则之间的裂缝一度异常深刻。主要强国逐鹿欧洲,但稳定的、等级制的帝国性地区体系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相关的地区认同塑造也不成功。在东亚地区,二战时期的日本也力图建立现代的帝国性地区体系,它以“大东亚共荣圈”之说来弱化其殖民强权和等级制色彩,实质上是日本的国家民族主义与帝国主义相结合,并以之为主导来塑造地区认同,这一强迫性实践也以失败而告终。 第二,国家民族主义与种族民族主义相结合来塑造区域认同。欧洲历史上的纳粹主义是最为典型的案例,德国法西斯主义实质上是国家民族主义、帝国主义、种族主义、军国主义相结合的产物。建立世界帝国是纳粹主义的长远目标,而地区帝国是其阶段性目标,因此纳粹主义理论上并非完全否认地区认同,它希望出现的是等级制的、种族优越论的帝国性地区认同。 近代以来,在地区性国际体系内,国家民族主义常与具有鲜明强权政治色彩的帝国主义和种族主义相结合,它引发的国家认同具有高度排他性与极端性,力图建立的不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的地区认同,而是等级制的、非自愿的地区认同。这说明,当国家民族主义发展到极端时(即高度崇尚强权政治时),便难以与功能主义、政府间主义的地区主义共生。 二、国家民族主义与地区主义竞争性共生 要使国家民族主义与地区主义协调共生,除了阻止帝国主义、种族主义与国家民族主义相结合外,还要具备何种条件?下文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角度来探讨国家民族主义与地区主义的共生思路和机制。 第一,作为工具理性的地区主义与国家民族主义的共生。民族主义与地区主义的协调共生是雅尔塔体系下民族主义流变的新特征,欧洲一体化进程是其中最典型、最成熟的案例。学界往往从政府间主义(inter-governmentalis)和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的角度加以解读。政府间主义的解读将地区主义视为国家实现其利益的工具,并以政府代表国家,实质上是政府所推行的国家民族主义。在这一思路下,两者具有巨大的共生空间。政府间主义包括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两种进路,前者以斯坦利·霍夫曼(Stanley Hoffman)等人为代表,后者以安德鲁·穆拉维斯克(Andrew Moravcsik)为代表。 其一,基于现实主义的政府间主义。霍夫曼等人认为,国家是国际体系与地区一体化中最为重要的行为体,只有当地区一体化与参与国的国家利益相符时,才能获得推动,而一体化的进展则源自参与国的利益博弈与平衡。这一思路具有现实主义的特征,他们将地区主义视为一国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具有共同利益的国家(其代表是政府)是地区主义的动力。霍夫曼深受雷蒙·阿隆这样的古典现实主义者的影响,看重低级政治与高级政治的分野,理解责任伦理的重要性,在他看来,在低级政治领域进行合作是各国政府愿意的,至于高级政治领域,由于涉及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主权和民族认同,政府将慎之又慎,因此政治一体化只能通过政府间磋商和协调以及持续的讨价还价来推进,这与功能主义思路悬殊甚大。 霍夫曼的观点与二战后欧洲诸多政治家的观念合拍。从国家民族主义的角度看,要实现区域一体化,西欧诸国政府特别是各大国要限制其强权政治倾向。具体而言,它们至少要放弃具有鲜明排他性、进攻性的帝国主义、种族主义的国家民族主义,实现国家民族主义与地区主义的协调。在这里,国家民族主义与地区主义共存依赖于以下条件:地区主义是理性的国家实现各国利益的一种手段;各国至少部分地具有共同利益;合作是各国政府在主权平等原则下公开的协商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