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751.60;C912.81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71(2008)03-0011-07 一、关于“市民社会”的定义和概念 最近20年来,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德国,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通常被“德语化”为Zivilgesellschaft)这一概念都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科学和政治论辩中。 它最初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东欧作为针对国家权力无限扩大及其无处不在的不同政见和抗议运动的对立方案和抵抗模式而取得突破①,而后,随着围绕福利国家和民主的批判性讨论的展开,它也日益在“西方”各国得到接受。在德国,市民社会和(最近出现的)大致同义的相关概念公民社会(Bürgergesellschaft)也同样进入了政治和学术讨论的视野。 对市民社会的讨论并没有把对其概念的单一理解作为基础,更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论。在更多情况下它是一个流行的“总概念”,其中可区分出多种设想和讨论分支,它们中的部分构想还是颇有思想史和理论史传统的。 在对市民社会行为空间的确定和定位方面,不同的构想立场之间存在广泛的一致性,都是把这种空间作为“国家、经济和私人之间的、社会自我组织的空间,(作为)协会、社团、社会关系和非政府组织的领域,(作为)公共讨论和涉及公益的、已经或多或少地机构化了的倡议活动和团体的空间”②。政治党派通常不被计入市民社会,因为它们在功能上过于志在获取国家机关的职位③。 关于市民社会各种讨论分支还有一个共同的规范性基本特征,那就是把市民社会作为一项工程来规划,其主要任务就是论证市民社会所指的社会空间拥有相对于“国家和市场”约束和强制的独立自主性和行动潜力,并使之发挥作用。 以下将介绍关于市民社会的(学术及/或政治)讨论的几个突出分支,尤其是它们在德国的讨论中留下的踪迹。 1.讨论分支: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对立体 在一个重要的讨论分支中,市民社会以其“在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定位,作为社会自决和建构力量的空间,尤其与国家相对。在思想史上,这一基本思想可追溯至在启蒙运动中形成的社会契约概念(如约翰·洛克):社会先于国家,而后者是通过社会契约才得以建构。类似在19世纪的资产阶级自由思想中,(市民的)社会也被理解为一个与国家分离并与之对立的领域,在该领域中,市民阶层致力于其(主要在经济上定义的)私人利益,而国家则负责保护自由和财产(在抬高国家地位的黑格尔哲学中,则负责追求公益)④。在此历史背景下,议会制和法治国家等政治—行政机构是市民阶层借助来试图保障其对(君主制)国家的控制的手段。较近的(由此开始提“市民社会”以示区别)讨论脱离上述关于“市民的社会”的“旧自由主义”思潮之处在于,前者不再包含(在旧自由主义理解中处于中心地位的)经济领域,而是被理解为有别于国家和市场的领域。因此,上世纪70年代在德国关于社会运动和“替代部门”的讨论同样以指向两大方向的自主性和对抗力量的设想为特征,一为针对国家(及其“预算化的”和官僚机构化的膨胀),一为针对市场(及其“经济化”和“货币化”的扩张)。在20世纪80年代,市民社会被中东欧不同政见和抗议运动理解为当时国家权力的对抗力量和“对抗社会”⑤。同样,在当代“西方”讨论中,也有一个重要的讨论方向,一方面强调市民社会的自主性和“平衡力量”,及其相对于国家的民主化和控制潜能;而另一方面则着重强调它扎根于民主宪法国家并由它提供保障的“辩证”依赖性⑥。 2.讨论分支:市民社会作为“共和主义协商”形式 在另一种可以向上追溯到深受亚里士多德影响的旧欧洲共和主义的市民国家(res publica civium)思想轨迹的讨论分支中⑦,市民社会被视为与政治领域紧密交叠,从而是“自由和平等的人们”解决公众问题的领域。于尔根·哈贝马斯以其对市民社会的亚里士多德式及话语理论倾向的理解而著称,是这一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认为市民社会由“那些或多或少自发形成的团体、组织和运动构成,它们接收和凝练那些反映在私人生活领域中的社会问题,并放大后转达至政治公共领域……(构成)市民社会核心的是一种结社体系,它在经过组织的公共领域框架内把寻求解决公共利益问题的讨论加以制度化⑧”。在对市民社会的这种理解中,市民社会被视为业已制度化的民主立法程序的前提和补充,这一程序虽是民主原则的必要框架和体现,却必须时时通过活跃的市民社会进行更新⑨。在联邦德国的政治社会现实中,这一自上世纪60年代起传播开来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市民咨询及参与形式——尤其在(地方)规划进程中,如“规划基层组织”⑩、“多级对话程序”或“合作型民主”参与及协作形式(11),都可以被视为此类市民社会与以立宪方式确立的(代议制民主)决策结构和程序的交叠及对此类结构和程序进行补充的开端(12)。 3.讨论分支:社群主义和市民社会 (最初源于美国的)社群主义这一思潮内容丰富多样。社群主义理论者,还有社群主义运动的积极分子,他们的共同之处一方面在于突出社群、中间团体及其所共享的价值、所激发的社会接近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于要求政治权力尽可能分散(13)。阿米泰·埃特兹奥尼发表于1968年的《积极的社会》(The active Society)(14)一书非常具有启发意义。社群主义思想认为,地方层面(“完好”)社群以及价值联系的产生与存在对于市民社会的形成乃至整个社会及整个政治的改变具有关键意义(15)。从社群主义思想发轫中,还总结出了关于福利国家“社会化”的结论(如迈克尔·沃尔泽)。但在德国的市民社会讨论中,社群主义思想的反响至今仍相对较弱。 4.讨论分支:“社会资本”作为市民社会(及民主)的社会—文化土壤 罗伯特·普特南继承了社群主义的思想,他的关于“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的研究著述影响深远,其中将社群和社团的构建以及社会信任描述为“社会资本”的关键元素,而又强调植根其中的市民社会传统(civic traditions)的形成是“有效运作的民主”的必要前提(16)。同样,“社会资本”理论目前也已在德国引发了与市民社会相关联的活跃争论和研究(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