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08)10-0045-09 合法性关切已经成为全球治理、多边主义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几乎没有一篇有关国际或全球治理的文章不提到合法性问题。”[1](P485)但是,由于现存的合法性研究涵盖了包括政治学、法学以及社会学等多门学科,所以合法性的概念相对比较混乱,而且各种学科内的讨论都不太注重与其他学科的交流。一个完整的合法性概念应当是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的合法性概念的综合。本文集中关注全球环境治理的合法性问题,首先是对合法性与全球治理的合法性的文献回顾及对全球环境治理的合法性的讨论,然后分别对这三方面合法性的内涵与不足及其相互结合的可能性进行考察,结论中将指出其所面临的挑战。 一、文献回顾 目前,诸多学科都在研究合法性问题,而且学科间往往相互对立,为对合法性的全面研究设置了人为的障碍。[2](P385)哲学之外,政治学往往关注权威的民主合法性,法学往往关注权威的合法律性,这两种倾向都是经验或事实取向;而社会学则更多关注权威背后的社会目的、价值等,是一种规范或价值取向。 经验性取向重点从经验角度探讨合法性的来源,着重将合法性与权力联系起来。马克斯·韦伯是从经验层面探讨合法性的代表,他认为权力的合法性源于人们认为当时的权力乃是最为合适而倾向遵循于它,可分为三种权力或权威类型:魅力型权威;传统型权威和官僚型权威。[3](P56-60)在韦伯之后,经验主义方法成为探讨合法性的一个主要方法。阿尔蒙德(Almond)、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罗思切尔德(Rothschild)等都是这方面的重要代表①。 经验性取向的合法性理论遭到诸多批评,根源在于其对规范价值的忽视。约翰·基恩(John Keane)认为,所有这些论述(包括韦伯的)“未能分别探讨这个政权的被统治群体的信念、他们的统治者提出的要求及上台掌权的程序的合法性”。“如果关于合法性的信念被看作是与真理没有内在联系的经验主义现象,那么它的依据显然只有心理上的意义”。[4](P286)[5](P127)哈贝马斯是经验性合法性论述的最激烈的批评者,认为经验性“合法性信念退缩成为一种正当性信念(Legalit
t),满足于诉诸作出一种决定的正当程序”。[5](P128)因此,与韦伯等强调经验性合法性相反,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另一派学者更注重合法性的价值层面。 显然,对全球治理的合法性的讨论都必须同时注重这两个方面。首先,与传统的、经验性的合法性强调相一致,全球治理机制中的执行问题仍然异常重要。对国际治理的早期研究也倾向于从这一角度出发,将合法性等同于合理的对“惩罚”的恐惧和对利益受损的担忧。[6](P379)就共同体而言,合法性一直依赖于受影响的共同体对规则的共同接受以及相关共同体对规范价值的认可。 其次,就全球治理而言,合法性的价值层面重要性也日益上升。它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全球治理的权威来源于何处,如何建构这一权威。[7]人们往往假定国家服从命令是不再自私或对更强大的行为体的恐惧,而不是出于可能的超国家权威的合法性。[8](P18-26)这一现实使全球治理的合法性问题日益突出,各种全球治理机制也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在普通公民眼里,作为全球化的体现的国际机制必须是权威的,因此,国际公民社会期待这些制度提供社会公正、平等或其他更广泛的社会价值,而不只是诸如财政稳定之类的功能性目标②。 随着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环境恶化等问题的关注上升,全球环境治理问题也日益提上了国际议事日程。全球环境治理的核心是国际社会如何解决与全球环境问题相关的集体行动困境,从而实现在该问题上的合作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样,对合法性、全球治理的合法性的讨论,也同样适用于全球环境治理,尽管人们可能对此存在怀疑③。就合法性的经验层面而言,全球环境治理在政治上仍不够民主,并可能导致合法性问题“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9](P596)而这一问题的根源却在于,由于当代全球环境治理很大程度上通过非国家行为体执行、目标日益针对诸如跨国公司之类的非国家行为体,它使国际共同体的传统观念——即国家共同体——遭到质疑。主权国家可能不再是合法性的充分来源,新的合法性可能更多地与正义等价值目标联系了起来。[10](P208—209) 因此,在对全球环境治理的合法性进行讨论时,必须综合合法性的经验层面和价值层面,或者说结合对合法性的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才有可能得出一个更为综合性的结论。 二、全球环境治理的合法性:政治学层面 政治意义上的民主、公正,或者说,民主合法性已经成为当代有关合法性的讨论的重要内涵④。全球治理的民主合法性可有两种选择:一是普世性民主,国际机制应当是个人意义上的民主,由个人直接地、民主地参与;二是代议制民主,即全球治理的确是人民的,但这些规则的合法性最终会依赖于人民的代表即国家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