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812(2008)04-0053-59 一、引言 在当代国际关系中,国际制度设计(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Design)成为一项日益重要的议事日程和研究议程。从议事日程的角度来说,当今世界日益成为一个“制度化”的世界,各种国际行为主体竭尽全力地参与到国际制度设计的进程中去,以增强自身的影响力和最大化地实现自身的利益。①从研究议程的角度来说,国际制度设计是国际制度研究中一个相对新颖也相对重要的研究领域。莉莎·马丁(Lisa Martin)和贝思·西蒙斯(Beth Simmons)在总结国际制度研究时指出,国际制度研究经历了两个转变:一是从“对国际制度的描述”(Descriptive)向“对国际制度的分析”(Analytic)转变,二是从“国际制度是否重要”(Whether)向“国际制度如何重要”(How)转变。② 国际制度设计的研究在这两个转变中都处于前沿的位置。“国际制度是如何设计出来的”、“应该如何设计”,这些问题本身就是分析性的。只是与传统国际制度研究分析国际制度如何影响国家行为的路径相反,国际制度设计的研究分析国家行为如何影响国际制度,而且这个分析过程本身也会促进我们对“国际制度如何重要”的理解。因为只有细致地了解“国际制度如何形成”,才能深入地分析“国际制度如何发挥作用”。 目前学术界关于国际制度设计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只从理性主义的角度分析了理性因素在国际制度设计中的作用,忽视了规范等社会性因素的重要影响。因而本文在梳理和批判学术界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探讨了规范因素在国际制度设计中的作用,以求进一步推动相关领域的研究。 二、“国际制度理性设计”及其批判 芭芭拉·凯里迈诺斯(Barbara Koremenos)、查尔斯·利普森(Charles Lipson)和邓肯·斯耐德尔(Duncan Snidal)三位理性主义国际关系学者在2001年第4期《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的专刊里提出了一个“国际制度理性设计”(Rational Design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研究纲领。其主要思想是:国际制度设计是一个理性选择的过程。换句话说,建立国际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无政府国际体系中国家间合作所面临的一系列难题,因而难题类型的不同就决定了设计出来的国际制度特征的不同。③具体来说,国家间合作的难题类型包括执行问题、分配问题、博弈者数目及力量对比问题、不确定性问题四种,国际制度的特征分为成员资格、议题范围、集中程度、控制方式、灵活性五个方面,国际制度设计的过程就是根据国家间合作的难题类型,选择不同特征的国际制度,如当执行问题严重时,国际制度会采用限制性成员资格;当分配问题突出时,国际制度会扩大议题范围;当博弈者力量对比不对称时,国际制度会采取不对称的控制方式;当不确定性上升时,国际制度会加大灵活性等。④在此基础上,安德鲁·基德(Andrew Kydd)、海伦·米尔纳(Helen Milner)、罗纳德·米切尔(Ronald Mitchell)、詹姆斯·莫罗(James Morrow)等学者分别利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捕鲸委员会、《国际战俘公约》等国际制度设计的具体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⑤ 凯里迈诺斯们的理性设计研究纲领极大地推动了国际制度设计的研究,尤其是细致地分析了理性因素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对于国际制度设计的知识积累具有重大意义。⑥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理性设计研究纲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忽视了规范因素在国际制度设计中的作用。⑦毕竟现实中的国际制度设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既包含理性因素,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规范因素的影响。正如国内学者李少军和郭树勇在点评该研究纲领时所指出的,“国际制度作为对人的一种约束,不可能完全客观。制度设计者都是有价值取向的,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把自己的价值偏好带入设计之中。”⑧“制度的理性设计肯定是国际社会‘制度化’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国际社会的制度化不能仅仅从理性的角度来看,还得研究先验问题,也就是说,‘制度化’的同时还有一个‘社会化’的问题。”⑨ 三、国际制度设计中的规范与理性 要分析国际制度设计中规范因素如何发挥作用以及规范与理性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规范与理性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多数学者对“规范”的定义大同小异,只是强调的方面各有侧重。玛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more)认为,“规范是行为体共同持有的适当行为的共同预期。”⑩彼得·卡赞斯坦(Peter Katzenstein)把规范定义成“在给定行为体身份的情况下,对行为体行为适当性的共同预期。”(11)约翰·鲁杰(John Ruggie)认为,“规范是一种主体间信念,体现了人们的集体意向,其意义和重要性依赖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12)综合这些论断,本文将规范定义成“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人们在社会互动中形成并接受的关于彼此行为适当性的一种稳定预期(Stable Expectations)和共有观念(Shared Ideas)”。“理性”是一个从核心向外围不断扩展的概念体系。核心层次理性指的是“在给定约束条件下,行为体追求目标的最大化”。(13)这是一种抽象程度最高的“纯粹理性”,又被称为“形式理性”,其对手段唯一的要求就是效率,即它能使目标实现达到最大程度。而目标本身是外生于决策过程的。目标是什么呢?形式理性没有具体阐述。理性选择理论是更进一步的理性判断,指的是“在给定约束条件下,行为体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本文采用的就是理性选择意义上的“理性”概念。在界定了规范与理性的概念之后,本文将借助组织社会学新制度学派的理论来探讨规范与理性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