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吴恭劭、利建润案(HKSAR v.Ng Kung Siu and Lee Kin Yun)于1999年11月22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受理并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因类似于著名的Texas诉Johnson案而引起广泛关注。两名被上诉人吴恭劭、利建润于1998年1月1日参与游行,游行期间他们手持涂污了的国旗及区旗,在游行结束时把涂污了的国旗及区旗缚在栏杆上。两人随即被控违反《国旗及国徽条例》(香港法例1997年第116号)(下称《国旗条例》)第7条及《区旗及区徽条例》(香港法例1997年第117号)(下称《区旗条例》)第7条,在初审法院被定罪及各判缴纳保证金2000元,并判处守行为规范12个月。两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称其所行使的是表达自由的权利,并认为《国旗条例》和《区旗条例》违反了《国际人权公约》第19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第39条而无效。高等法院随即就这两条法律是否违反《国际人权公约》和《基本法》进行检视,作出判决,称这两条法律违反《基本法》,并撤销对于两人的定罪。控方遂向终审法院上诉。一项刑事诉讼,因其涉及《基本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与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遂成为重要的宪法诉讼。 一、国旗和区旗:受到保护的象征符号 吴恭劭、利建润两人所违反的《国旗条例》和《区旗条例》所保护的是国旗和区旗的尊严。在1998年1月1日的游行中,两人手持的两面旗帜均被严重涂污。国旗的中央被剪掉一个圆形部分;大颗的五角黄星被涂上黑色墨水,星型图案本身更被刺穿。旗帜的背面也有类似的损毁情况。还有,旗帜上的其余4颗较小的星型图案,均被人用黑色墨水写上“耻”字,而在旗帜背面,4颗较小的星型图案之中位置最低的那一颗被画上一个黑色交叉。那面区旗则被撕去一截,失去部分紫荆花图案,该图案也被画上黑色交叉;余下四颗红星的其中3颗各被画上黑色交叉;旗帜被人用黑色墨水写上“耻”字;旗帜上面还有另一个中文字,但由于旗帜被撕毁,那个字已不能辨识。旗帜的背面也有类似的损毁情况。①《国旗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即50,000元)及监禁3年。”《区旗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区旗或区徽,即属犯罪:(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即50,000元)及监禁3年;及(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即10,000元)及监禁1年。” 初审法院根据这两项法律,认定两人在游行中的行为构成了侮辱国旗和区旗的罪行,因此定罪处刑。然而在终审法院受理此案时,利建润的大律师提出,“没有证据显示,任何一位被上诉人公开以玷污方式侮辱该两面旗帜。控辩双方所同意的事实记载了两名被告人携带着或挥舞着涂污了的国旗和区旗,从铜锣湾游行至中环期间他们继续这样做,及于游行结束时两名被告人将该两面他们曾经挥动的旗帜缚在政府总部外的栏杆上。公开及故意展示破损或污损的旗帜并非刑事罪行。”②律师认为,两人的行为不应适用《国旗条例》第7条和《区旗条例》第7条,而应适用《国旗条例》第4条和《区旗条例》第4条的规定: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区旗)。展示或使用污损的国旗的行为,并不是第7条所规定的刑事罪行。对此,终审法院大法官包致金作出回应:“本席无法接纳这论点。第4条的指令旨在给予那些欲对国旗区旗及国徽区徽表示敬意的人士一些指导。但是与此相比,第7条却截然不同,该禁止条文旨在保护国旗区旗及国徽区徽免遭蓄意侮辱。公开及故意在游行时展示一面经刻意选择的涂污了的旗帜或徽号,就是玷污这旗帜或徽号,亦因而侮辱了这旗帜或徽号。” 因此,从初审法院与终审法院对于两名被上诉人的行为的认定来看,其行为所影响的客体,是作为象征符号的国旗与区旗。它们不仅在香港受到《国旗条例》与《区旗条例》的保护,还在全国范围内受到国旗法和刑法的保护。《国旗法》第19条规定:“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299条则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旗条例》与《区旗条例》,实际是《国旗法》这一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1997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基本法》第18条第2款,将《国旗法》与其他法律一起增列于“附件三”的法律中,从而需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法律进行适用。因此,特区立法机关(当时的临时立法会)通过立法制定了《国旗条例》,在香港特区内实施。《区旗条例》则是直接由《基本法》第10条第1款及第10条第2款授权立法机关就使用及保护区旗事宜制定条文。因此,国旗和区旗受到法律保护,不仅来自于《国旗条例》和《区旗条例》,来自于本地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所传递的民意,还来自于国旗与区旗所表达的内涵:国旗象征着团结、统一和领土完整;至于区旗,如当时《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姬鹏飞称:“区旗是一面中间配有五颗星的动态紫荆花图案的红旗。红旗代表祖国,紫荆花代表香港,寓意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祖国的怀抱中兴旺发达。花蕊上的五颗星象征着香港同胞心中热爱祖国,红、白两色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③因此,法院认为,对于国旗和区旗的保护和尊重,就全国和香港社会秩序而言,存在着重要的意义合法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