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804(2009)04-0036-07 任何法律制度都应当是一个没有冲突的整体[1]。法律的协调性是保证法制统一和稳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没有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会对国内法律规范冲突现象置之不理。虽然我国法治化建设起步较晚,但法治发展速度较快。从建国初期“无法可依”的局面到目前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法可依”的跨越式进步中,我们一方面感受到“法治化”的到来,另一方面也观察到法律规范冲突现象愈演愈烈。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即行政法律体系内部出现了不一致、相互矛盾的情况。在我国的法律规范冲突中,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占据着主要地位,同时也是解决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重点和难点。 一、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 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治,而行政法治的实现,则离不开系统、完整、协调一致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因而,构建一个系统、和谐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解决好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仅是实现行政法治、构建法治政府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与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关系方面,应认识到以下两点: (一)和谐社会不可能消灭行政法律规范冲突 从字面上看,“冲突”与“和谐”是格格不入的。“从冲突的社会意义看,在任何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冲突——即便是纯粹发生在私人之间的冲突——都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无论冲突各方是否具有正义的根据,冲突毕竟与社会秩序的要求是相悖的。”[2]那么,构建和谐社会,是不是要杜绝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呢?结论并非如此,一方面,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是一种客观存在,要完全杜绝是不可能的。冲突是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从矛盾的普遍性原理中,我们可以得知冲突是普遍存在的,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由于感情恩怨,利益归属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存在,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便伴随着不同的纠纷和冲突”[3]。另一方面,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并非都是坏事,特别是在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情况下。因为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冲突的行政法律规范很可能是一种更加合理、更符合现实社会需求的法律规范。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促进法律体系更新和发展的作用。 (二)和谐社会要求合理解决行政法律规范冲突 行政法律规范冲突不可能完全杜绝,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任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发生。冲突总是与无序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这与法律所追求的秩序价值是背道而行的。因此,对待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正确的态度是一方面要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另一方面应该合理化解冲突。减少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其危害的发生,构建有效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机制,才是实现行政法治、构建和谐社会所真正需要的。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我们正视并有效解决行政法律规范冲突。而要有效解决行政法律规范冲突,首要的任务责任是找到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根源。 二、利益冲突是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根源 尽管我国已设置了一些法律规范冲突预防和解决机制,但真正能够在实践中发挥实效的并不多。现有的冲突解决机制,如法律适用规则的确立、法律解释、法规清理等都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只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产生。俗语云:“斩草先除根”。那么,冲突的“根”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冲突的根源在于利益。 (一)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根源于利益冲突 在现代汉语中,“利益”被解释为“好处”,通过利益的获取,主体的需要将会得到满足。当能满足利益需求的资源的有限性与对利益追求欲望的无限性发生矛盾时,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古人荀子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利益冲突的产生基于两个原因:一是资源的稀缺性;二是欲望的无限性。利益矛盾和冲突,贯穿于以往整个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使人类历史呈现出扑朔迷离、迂回曲折的外貌,但同时也使其表现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包括不同个体、群体、阶级、民族、种族、国家和地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各种复杂的矛盾和冲突,归根到底都源于某种利益矛盾和冲突[4]。 在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中,抛开因技术原因或主观认识的偏差而引起的规范之间的矛盾,大多数冲突背后都隐藏着利益动机。爱尔维修也认为,作为社会生活的基础,利益是社会生活中惟一、普遍起作用的社会发展动力和社会矛盾根源[5]。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现象之所以日益严重并且呈现出复杂的态势,是与规范制定主体的多层次性分不开的。上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下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有权制定行政法律规范。拥有规范制定权的主体在各自制定的规范中所体现出的不同利益倾向就造成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 (二)行政法律规范冲突中的利益种类 有利益的存在就会发生对利益的争夺,纠纷和矛盾也会随之产生。在我国,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种。在这三种利益之间,也可能会发生冲突,包括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等。 利益冲突是行政法律规范冲突产生的根源,对利益冲突进行平衡也是增强行政法律规范内部协调性的需要。当发生冲突时,法律往往会依据一定的原则对利益做出衡量,确定优先保护的利益。一般而言,应当以全局的、整体的利益为重,局部的、短期的利益在与全局的、整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于全局的、整体的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包括了社会的整体利益,集体利益是集团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是公民个人满足其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利益,这三者从根本上而言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密切联系和根本上的一致性并不能排除它们在某些方面、某些领域和某些时候发生冲突的可能。总之,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在必要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牺牲个人利益。政府有可能为了国内安全或民族自卫而设定一些侵犯个人言行自由的约束和限制规定。在战争时期,有组织的社会甚至可能不得不要求个人为了整个集体的利益而牺牲他们的生命[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