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9)04-0070-07 收稿日期:2009-03-20 1946年7月22日,《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宣布:“享有可能获得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及社会条件而有区别。”这是健康权首次被宣布为基本人权。可以说,在人权与宪法基本权利的体系中,健康权是一项年轻的权利。但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今天对健康权研究已经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和重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的健康权研究刚刚起步,而健全健康权保障机制又十分急迫。在这样的背景下,分析外国宪法保障健康权的方法和途径,对促进我国的健康权研究和健康权保障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外国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 世界上最早规定健康权的宪法是1925年智利宪法。二战以后,健康权进入国际人权法领域,并逐渐得到更多国家宪法的保障。据Eleanor D.Kinney和Brain Alexander Clark教授2004年对二战后世界各国宪法的统计分析,目前世界上有超过2/3的国家宪法规定了健康权条款[1]。他们把这些健康权条款大致分为五种类型:1.目标型(aspiration),即设定与公民健康相关的目标①。2.授权型(entitlement),即规定公民享有健康权(right to health)、医疗权(right to health care)或公共健康服务权(right to public health services)。3.国家义务型(duty),即规定国家负有提供医疗或公共健康服务的义务。4.方案纲领型(A programmatic statement),即通过方案纲领说明资助、提供或规制医疗和公共健康服务的方法。5.参照条约型(referential),即通过参照具体条款把规定健康权或医疗权的国际性或区域性人权条约纳入国内法。根据Eleanor D.Kinney和Brain Alexander Clark教授的统计,各国宪法健康权条款这几种类型的比例中,授权型条款比例最高(占38.7%),国家义务型条款次之(占38.1%),方案纲领型占26.3%,目标型占11.3%,参照条约型仅占4.6%。其实很多国家宪法的健康权条款都是同时包含了几种类型。例如南非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卫生保健服务,包括生殖卫生保健”;第2款规定“国家应采取适当的立法及其他方法,在可利用资源范围内,逐步实现健康权”,并规定国家有义务“尊重、保护、提高和实现这些权利”。 为深入认识和研究各国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还可以根据其他标准对它们予以分类。例如,从宪法中规定的健康权的性质来看,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了社会权意义上的健康权,也有国家宪法规定了自由权与社会权结合的健康权,还有国家宪法规定公民维持健康的义务。意大利宪法中的健康权是社会权与自由权结合的明显例子,其第32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获得健康服务的权利,包括贫穷者(尤其是工人)获得免费健康服务的权利;二是防止侵害的权利,包括公民保持身体和心理的完整权和身份认同权,例如性别认同权,等等。保加利亚宪法第52条也是社会权与自由权的结合。莫桑比克宪法第94条则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医疗权,并有义务促进和保持健康。” 根据宪法条款中规定的健康权内容是否具有可诉性,各国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可诉性的,主要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南非、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健康权并认可其具有可诉性。如俄罗斯宪法第2章“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41条规定“人人享有健康保护权和医疗帮助权”。这一章的概括性条款第18条规定,“人和公民的这些权利和自由直接有效。它们决定着法律的精神、内容和适用,规范立法、行政和地方自治行为,并应受到司法保障”。另一类是原则上不具有可诉性的,如荷兰、印度、菲律宾等国,其宪法所规定的健康权内容只是作为国家政策和政府目标,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司法意义。大多数国家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属于后一种类型。例如1983年荷兰宪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医疗权及政府应采取步骤促进全体居民健康的义务。一位原告引用该条款要求获得涉及艾滋病的心理帮助津贴。中央上诉法院即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是一个总括性的公民权利和国家促进健康的义务,并不能成为案件的具体评判标准,只有在理论上政府的行为才会违反该条款,而在实践层面这些宪法社会权的可诉性是非常有限的①。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健康权保障的不断加强,这些原则上不具有可诉性的健康权条款,在实践中也有可能通过宪法法院的司法解释得到适用,从而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可诉性,下文中的若干健康权事例都说明了这一点。 二、外国的健康权宪法事例 近30年来在各国已经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健康权宪法诉讼,可以说在世界范围内对健康权的司法保护已逐渐增强。了解外国保障健康权的这些宪法事例②,对于深入研究健康权、完善健康权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医疗福利权保障的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