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09)02-010-06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指依法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第16条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根据,也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合法性的法律根据。这一制度实施已有十余年,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对某些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进行了集中和调整配置。本文拟在现行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和调整配置的客观基础上,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与讨论。 一、行政处罚权的集中——现实中的既存范围和确定范围的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法律和文件的规定,有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范围和调整配置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原则,是要在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开展这项工作以解决这些问题,进而改革现行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城市管理领域。 目前主要是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以国务院批准的82个地方为计算数据基点,各地方范围不同,共计有五种模式: (1)有一个地方是“4+1”模式,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它相对集中了市容环卫、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此外,还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有两个地方是“5+1”模式,分别为河北省廊坊市、辽宁省大连市。它们相对集中了市容环卫、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或市政管理或房产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此外,还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3)有12个地方是“6+1”模式。它们分别为天津市、河北省承德市、辽宁省本溪市、吉林省白城市、江苏省南京市与南通市、山东省烟台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与汕头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等,它们相对集中了市容环卫、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此外,还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4)有66个地方是“7+1”模式。有河北省秦皇岛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等,它们相对集中了市容环卫、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5)有一个地方是“8+1”模式,即辽宁省沈阳市。它相对集中了市容环卫、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管理、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此外,还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能集中。 2.其他领域行政处罚权职能范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当前,全国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领域除城市管理外,已扩展到文化、农业、卫生等领域,如上海市在文化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辽宁省在农业领域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 (二)行政处罚权的调整配置制度 确定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不仅需要从实体上明确哪些应当集中,而且需要用一定的程序来调整和固定这个范围,这就是行政处罚权的调整配置问题。 1.调整配置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一是只有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有调整权;二是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三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属于集中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