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9)03-0027-08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以此为契机,中国宪法及其理论也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982年宪法的制定及其历次修正案的颁布展示了成文宪法的变迁,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宪法诉求的提升和宪法研究的繁荣反映了观念宪法的演进,成文宪法和宪法惯例作为最高行为准则的确立和实施体现了现实宪法的发展。中国宪法的发展是对社会变革成果的吸收和反映,是宪法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必然结果,也是更有效地指引和规范社会变革的需要。改革开放的目标是实现中国社会的全面转型,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时至今日,各个领域的发展程度并不是完全均衡的,相对而言,经济体制的变革以及与此相应的政治体制尤其是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更为明显,社会管理体制和深层政治体制的变革则相对迟缓。当然,这种变革态势与中国作为后发展中国家强烈的发展意愿和赶超型的现代化逻辑是密切相关的。与此相伴,中国宪法的发展也呈现出基本一致的格局,这一点在历次宪法修正案的内容上得到了较为直观的展现。捕捉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趋势并以此引导和促进中国宪法的发展和完善是中国宪法学的时代使命。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实力的迅速增长,社会领域的变革也伴随经济改革而悄然发生。与改革之初相比,我国的社会结构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社会利益分化和利益博弈新格局。但与此同时,我们还未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社会利益整合和协调机制,社会管理方式还相当落后,不少方面仍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成为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的重要问题[1]。从长远来看,各个领域的相对均衡发展是中国全面转型顺利实现的标志和保障。改革已经不可能是“单兵突进”,而应“齐头并进”。政治改革、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构成了整个改革的“三驾马车”,其中,社会改革是基础,经济改革是前提,政治改革是保障。而就整体性改革的发展顺序而言,社会改革的紧迫性和基础性方面毋庸置疑,成为了下一轮整体性改革的优先选择和其他改革是否顺畅接续的先决条件[2]。中国的经济和政治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一次较大规模的调整[3]。只是这种调整更多地表现在事实层面,体制机制的建设相对滞后。社会管理体制以及深层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建设是未来改革开放持续推进的关键环节和主要趋势。相应地,中国宪法的持续发展很大程度上也将表现为对这一发展趋势的回应和指引。因此,从宪法学的角度对社会建设进行深入思考,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力图通过对社会建设的宪法学思考,管窥改革开放持续推进下中国宪法及宪法学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社会建设的提出及其内涵的界定 社会建设一词,自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后,内涵不断完善。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更加系统地提出了社会建设的理论,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为此,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4]。这一社会建设纲领是对中国改革开放发展趋势的把握,是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的指南。全面、深入地理解这一纲领的内涵,对于把握改革开放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是社会建设的主体要素与客体要素的统一,正确理解“社会”的内涵,是科学把握社会建设并合理推进社会建设的前提。一般来说,社会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社会就是独立于个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5]广义的社会是包括国家在内的共同体生活的整全领域。狭义的社会就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独立的社会关系领域,而国家就是来源于社会并承担组织和治理社会职能的政治机关。“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6]自从国家产生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恒久不衰的理论课题,而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进行系统的理论研讨始于近代。在近代西方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经典理论架构,即洛克—康德式的自由主义理论、霍布斯—黑格尔式的国家主义理论和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7]。在现代,西方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如新自由主义、左翼批判理论和“第三条道路”理论[8]。这些理论都是对现实中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理性抽象,而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现实形态则比上述理论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