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09)03-0006-05 中国《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指出当今社会发达国家已经呈现信息化转型趋向,信息时代已经来临。当新世纪帷幕落下,美国人骄傲地宣称曾经在工业社会依靠生产货物支配世界经济的美国,在信息社会将以“信息”占据同样的地位。然而近代法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没有在其体系中对信息给予适当的定位和评价。[1]目前,中国信息法的研究已经升温,信息法学的教材和著述也日渐丰富,但这些研究却并不具备突破性,在法律意义上界定信息,成为法学界的斯芬达克斯之谜。然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明确地意识到,这个工作是研究信息法的起点。它不仅具有概念法学上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它决定着“信息法”的内部构造和基本体系,尤其是我们对待信息法的基本观念。 一、信息法的形成 信息法是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而发展、增长而成的,它的产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信息法产生的目标是解决围绕信息而形成的社会问题。在人格权领域,围绕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的保护问题,英美法系在传统隐私权的观念中发展出了“信息隐私权(information privacy)”的概念,大陆法系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方面,主要是通过赋予信息主体一种新的权利——个人信息权(right to personal information)来实现的。尽管两大法系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差异,然而,个人信息保护法毕竟形成了,一种新的人格权利,建立在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权利诞生了。个人信息法的形成具有强烈的方法论意义,信息作为一个独立的客体由一种假象和理论,变为进入法律领域的现实。那么,进入法律领域的信息是否仅限于个人信息,而不能扩大到财产性信息(计算机信息)呢? 从方法论上,无论是个人信息(人格性信息)还是财产性信息进入法律领域,其路径应该是一致的。在俄罗斯,1995年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与信息保护法》,该法于2003年10月进行了修订,并被2006年颁布的《信息、信息技术与信息保护法》取代。该法直接规定,信息资源为财产的一部分,适用俄罗斯民法典物权中有关所有权的规定。① 在美国,规范以“计算机信息”为直接交易对象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已经出台,“计算机信息(computer information)”已经成为一种法定的财产权客体。因此,可以说,在民法中的财产法领域将“信息”作为一种“财产”进行保护,已经成为现实。而“信息”在公法领域的利用产生的问题就更加突出,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必须对国家秘密进行保护,而基于社会成员共享信息资源的要求,政府信息需要公开。所有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进行调节和规范。 无论从财产角度、人格角度,抑或公法的诸多领域来看(如政府信息),“信息保护”和“信息利用”都已经作为时代产生的社会问题摆在人们面前。因为此种社会需求,国家开始着手立法。法学家们力图对由“信息”产生的社会问题以法律的眼光加以审视和定位,进行科学和系统的研究,服务于国家立法。国内外遂有学者提出“信息法”(Information Law)概念,力图从法律角度解决信息带来的社会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信息”的价值和功能更加凸显,法学研究逐步确立了“信息”这一客体为研究对象,这不仅是研究内容,而且是研究方法的巨大转变和进步。 二、法律意义上的信息概念和法律性质 (一)法律界定信息概念之困窘 信息和物质、能量并称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资源,物质和能量归入了物权法领域,而信息是由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信息法加以调整。信息是信息法调整的客体,是信息法的基础概念。我国诗人李中《暮春怀故人》云:“梦断美人沉信息,目穿长路倚楼台。”诗中的“信息”指音讯和消息,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信息。信息论的奠基人、美国数学家申农(C.E.Shannon)认为:信息是组织程度,能使物质系统有序性增强,减少破坏、混乱和噪音。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Norbert Wiener)认为:“信息是有秩序的量度。”在其后的信息科学上,对信息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层次的认识。本体论上的信息是指事物自我显示出来的运动状态和运动状态的变化方式;认识论上的信息是指主体对事物运动的状态和状态变化方式的认识以及对此种认识的表达。[2]此种信息概念也非法律意义上的可用的信息概念。也就是说,以上对信息的定义,均不是从法律角度出发的。 随着信息作为法律概念进入立法,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学者展开了对信息的研究,出现了大量的著述和论文,从不同角度对信息做出界定。但这些界定,或没有脱离信息科学,而和法律要求相悖,或选择了不可知论,得出了信息什么都不是的结论,或采取“模糊”理论,认为信息是一切。[3]我认为,说信息什么都不是和信息是一切,就等于什么都没说。 (二)界定信息概念的方法论 研究信息的法律特征的方法论来自于人们对物的认识。在制定物权法或者构建物权法学科之前,人们必须做的第一个工作是界定物的范围。通过范围的界定,将法律上的“物”和物理世界上的物分开,以明确立法的社会任务。民法上的物和物理世界中的物不同,天上之明月,江上之清风,是物理世界中的物,却不能进入民法领域。那么,对于法律上的物和物理世界上的物的判断,有可以遵循的、方便的抽象标准吗?有,这就是物的特征。理论界清晰地列举物的特征,以帮助我们区分实践中哪些是法律上的物,那些不是。对物的特征的认识,绝非一个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具有操作性的判断物与非物的标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