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09)02-0042-03 一、经济分析原则的本质诉求 经济分析原则就是经济学上的成本效益分析,但是如果从法学这种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的角度去运用它时,这就使得经济分析不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原则,而是法学领域中借鉴、吸收经济学的一个方法。 具体在法学领域,经济分析原则是指一种用于比较性地对公共支出或立法行为做出成本效益评估的系统分析和量化分析的方法。这一原则在法学领域有其不同于其他领域的分析对象和实质内容,其所涉及的成本、效益也有其特定的含义。 为什么经济分析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应当受到最为广泛的重视呢?这主要是由于行政法领域是一个规范行政主体公务活动的领域,在现代社会中,以“积极行政”为主的行政主体的活动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与公民的各种权益息息相关,其活动的成本也更为巨大和多样,法律对行政主体的活动要想规范得更为全面和完善,就必须拥有更为系统化和具体化的方法或原则以适应这一领域的新特点和新发展。 经济分析原则正是试图提供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可以解释行政主体的活动的几乎所有的潜在影响,无论这一活动是具体措施,还是抽象方法,是影响具体的相对人,还是不特定的主体,无论影响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是经济利益,还是非经济利益。经济分析原则之所以可以提供这样一种方法,是因为它所运用的经济学理论中的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解释各种影响的标准和模式,包括成本和效益的各种形式,一个行政行为在不同时段进行所造成的不同影响,以及各种潜在因素造成影响的不确定程度等内容。 经济分析原则涉及两个主要的基础概念,即成本和效益。其中成本主要包括: (1)直接成本,即“程序运行的经济成本,如公务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物质装备的磨损和消耗,材料的工本费,时间的耗费等等”,[1]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具体公务活动中正常的、有形的、直接的经济支出都属于此类成本;(2)潜在成本,即一个行政行为进行当中或结束之后,是不会立即产生,但是在未来会产生的成本,而且往往会非常巨大,这在环境法领域是表现最为突出的;(3)间接成本,即一个行政行为会间接使一部分的权利受到负面的影响或消极影响,这在受益行政中表现比较明显;(4)“错误成本,是指因行政过程运行错误而造成的成本,包括违法成本和失当成本。违法成本是指行政过程的运行没有使案件事实得以查明和准确认定,或者使法律得以正确的理解和适用,从而采取了违法的行政措施,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额外支出。失当成本是指行政过程的运行没有使公务员选择适合本案的处理方式,因而产生的成本,如对政府的不满等等。”[2]错误成本中不仅包括有形的成本,如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等,也包括无形成本,如侵害自由、民主、正义等法律价值,滋长反社会意识、反政府情绪,造成国际舆论谴责、国际形象下降等。 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效益包括:(1)有形效益,主要指“经济收益,即行政过程直接或者间接给国家或者地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收益”;[3](2)无形效益,包括道德收益、法律收益、政治收益、社会收益和国际收益等,具体来看,即行政行为或行政决策的实施符合法律的价值,保护了公民权利,树立了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改善和维护国家政治体制,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参政议政意识,提高国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水平,提高民族的凝聚力,获得外国的良好评价,增加外国对中国的信任,提高国家的国际形象等。 在以上两个基础概念的分析之上,我们来看一下这一原则的具体的运用方法: 首先,这一原则的任务在于对做出行政行为或行政决策的人在决定程序中提供各类信息,为此它建立了一个用于将各类因素即成本和效益进行比较和评价的整套程序,同时它允许作出行政行为或行政决策的人在几种可选择的行为,包括不作为中进行选择,然后决定选择最有效、最经济的行为达到目标。在这一过程中,信息的提供必须是客观的,无偏见的,尽可能全面的。 其次,要对各类因素进行归类,判断哪些是成本因素,哪些是效益因素,这也要求必须在进行分析之前对于这一行政行为或行政决策所要达到的目标有清楚的、确定的认识。 再次,根据我们所要达到的目标,在几种可能的选择中,进行成本和效益的权衡,得出各种可能的选择各自的净效益。在这一权衡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不同时期和确定性的不同程度会使得一种选择的净效益发生变化。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将无形效益进行量化,以使得净效益之间可以进行比较。 最后,我们需要让整个成本效益分析所使用的信息以及所涉及的整个过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形成几个可供考虑的选择,让行为者或决策者做出最终选择。 以上是对行政法领域经济分析原则的基本论述,下面具体考察这一原则在不同法系国家的发展情况。 二、经济分析原则在两大法系行政法领域的情况比较 (一)经济分析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运用 美国是经济分析原则发展得最早也最为完善的国家,这当然与其历史传统有关,美国一直是一个重视在新领域使用经济理论的国家,法律领域也不例外。从19世纪后期开始,联邦政府就开始将成本效益分析运用于公共工程项目的评估上。从1902年的River and Harbor Act开始,美国国会已正式采用这一概念,但其广泛运用是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开始主要限于公共工程领域,从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开始广泛运用于环境、经济、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决策中,美国的行政机关正式运用这一原则于其公务活动中,而且获得了国会的支持,但是国会并未将其法典化,其在个案中的合法与否更多取决于法官的判断。但是这一原则在美国行政法中已发展成为一个较为成熟和系统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