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的裁判文书援引宪法是由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特点决定的 要理解法院的裁判文书能否援引宪法,就必须对我国宪法的内涵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两种涵义:一种是指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也即宪法典,是指集中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另一种是指作为部门法的宪法,也即一系列调整人民在行使“当家做主”权力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国务院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作为部门法的宪法,属于公法的范畴,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却是所有法律的“母法”,其调整领域既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① 我国部门法教材,如民法教材和劳动法教材都是将宪法作为民法和劳动法的渊源表现形式。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固然有许多都属于公法领域的,如选举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及取得国家赔偿,但是也有一些权利与义务,明显涉及私法领域,如人格尊严、劳动权、财产权、继承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因此,在私法领域,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碰到上述有关权利,以及可能进行法律分析的,法院应当援引宪法。 我国许多学者引用西方宪法的流行理论,如“第三者效应”理论、“国家行为”理论等,认为宪法对私法案件仅具有辐射效果,宪法如果进入普通的民事案件,就会侵犯私法的意思自治。因而,法院不能轻易援引宪法。然而,西方的宪法理论未必能够完全适用于我国。这是因为西方学者所理解的宪法主要是指作为部门法的宪法。 以英国、美国和法国宪法为例。英国是宪法的发源地,但是英国的宪法是由一系列的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性惯例构成,这就是作为部门法的宪法,而且到现在为止,尚未产生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美国宪法主要建立在社会契约论上,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产生、运作和相互关系,后来增加的人权修正案亦仅仅限于政治类权利,没有规定自己具有唯一的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而是国家“最高法律”的其中一种。②美国宪法高于国会法律,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起来的。法国1791年和1793年宪法都只规定了自身的严格修改程序,以避免大革命成果被篡夺,但没有规定自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近代最早产生的宪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宪法,最初并不是指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这种观念深深支配着西方学术界对宪法的认识。③ 我国的宪法不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上。毛泽东在制定1954年宪法的时候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④彭真在1982年宪法起草报告中指出:“它将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⑤我国的宪法实际上是在这样一种观念上制定的。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而法院审理案件,裁断法律纠纷,恰恰就是治国安邦的具体体现。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当然是可以援引宪法的。 二、法院的裁判文书必要时可以并且应当援引宪法 列宁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⑥因此,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援引宪法来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这不仅无可非议,而且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内在必然要求。笔者认为,不能将当事人在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时援引宪法视为“阴谋”,视为是引诱法院上当,进而炒作自己。相反,这是当事人的权利。 笔者认为,法院必须在说理部分援引宪法进行法律分析。这是因为既然当事人在主张诉讼请求上提出通过援引宪法来加强理据,法院就必须根据宪法进行分析说理,来达到支持或反驳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即使当事人在法庭上没有援引宪法来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为了更好地进行说理,可以从宪法的角度进行推论说理,而且只能在宪法的高度上,才能加强说理部分的说服力。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人认为,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并不包括宪法在内,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适用宪法;宪法不能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法院即使援引宪法,其也只能出现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而不能出现在依据部分。⑦这种意见有待于进一步推敲。《宪法》第126条所指的法律,只能将其理解为合宪的法律,而不应当将其理解为还包括违宪的法律在内。《宪法》第126条恰恰就是法院审判案件的根本依据。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法院在审理案件的依据部分,必须引用《宪法》第126条,正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明确指出是根据宪法行使立法权一样。而且,这还有助于在作出判决结果的关键时刻提醒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法院援引宪法,不等于宪法的适用。法院裁判文书对宪法的援引分为两种:一种是遵守性援引,一种是适用性援引。⑧所谓遵守性援引,是法院本身遵守宪法;所谓适用性援引,是指法院根据宪法本身来裁断当事人的纠纷。只有出现裁判文书的依据部分,才是适用性援引,而没有出现在依据部分的宪法援引,属于遵守性援引,不是适用性援引,不属于宪法适用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