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齐玉苓案“批复”引出的问题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齐玉苓案“批复”),该“批复”经媒体大力宣传后,被夸大成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有部分学者对此持相同态度,认为齐玉苓案“批复”是我国人民法院适用宪法解决案件的开端。 但是,多数宪法学者对宪法司法化以及齐玉苓案“批复”的价值有不同看法。如我国宪法学家许崇德、郑贤君在《“宪法司法化”是宪法学的理论误区》一文中,针对宪法司法化理论进行了学术批评,认为宪法司法化不仅误解了宪法的立法实施和行政实施机制,而且将宪法司法化与宪法诉讼等同,产生宪法理论上的混乱。①宪法学家童之伟教授在《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也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纯属多余,谈不上‘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因为法院对齐玉苓案的审理完全可以适用《教育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根本不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解释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也不属于宪法适用的范畴,批复没有明确运用宪法规范来解决这一案件,最多只能定性为援引宪法,而不是适用宪法。②所以,宪法学界的主流学者认为不仅宪法司法化是一种错误的提法,而且齐玉苓案“批复”也不属于宪法适用的范畴,因为“批复”以及案件的处理并不符合宪法司法适用的一般原理。③ 但是,齐玉苓案“批复”产生的学术争论折射出我国宪法适用理论的薄弱以及宪法应用性研究的困境,它在产生学术争论的同时也引出了以下两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一是宪法适用的原理是什么?二是齐玉苓案“批复”是否属于宪法的司法适用?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权适用宪法?对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是理性认识齐玉苓案“批复”的关键。 二、齐玉苓案“批复”不符合宪法适用的原理 我国学者对宪法适用的含义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宪法适用大致与宪法实施等同,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宪法适用是指将宪法作为行使宪法职权的依据的活动,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行使立法权、行使行政权和行使宪法监督权与宪法审判权等一系列活动均存在宪法适用的问题。④另有学者认为,宪法适用“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宪法规范的特点出发使其得以落实贯彻并发挥作用的专门活动。”⑤另有学者则认为,宪法适用是指宪法关系主体依照宪法的规定将宪法规范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或者某一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它与宪法实施或者宪法遵守是不同的概念。如童之伟教授认为,宪法适用是“指适格的宪法关系主体在宪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宪法或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应用宪法的原则、规则或概念处理各种具体事务或具体纠纷的活动。”⑥苗连营教授认为“宪法适用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运用宪法规范处理宪法争议的活动。”⑦ 从宪法学原理出发,宪法适用与宪法实施、宪法遵守是不同的概念,⑧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消极和被动方式,它是对已经发生的公权力行为是否合宪做出判断并解决由此引起的宪法争议。所以,宪法适用是将宪法规范应用于具体事件,对该事件的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做出判断并进行推理的过程,具有法律技术性特征。而宪法实施主要是从宪法的效力和实践层面来理解,即国家机构、法人、政党和社会组织以宪法作为自己的活动准则。由此可见,宪法适用至少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原理。 第一,宪法适用的前提是存在合宪性争议或者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产生了宪法问题。 宪法调整两类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一类是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冲突关系。宪法在调整这两类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必然产生合宪性争议和宪法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后手段是适用宪法规范。 所谓合宪性争议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公民认为国家的立法、行政行为侵犯了被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需要裁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另一类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认为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有违反宪法之嫌,提交给专门机关予以审查以确定其合宪性。处理合宪性争议的机关一般来说是普通法院或者专门的宪法裁决机构,因此由普通法院或者专门的宪法裁决机构适用宪法处理争议的活动称之为宪法的司法适用。 所谓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产生的宪法问题,一般来说都是政治问题。当然,从广义来讲,宪法争议问题也是宪法问题,但这些问题一般能够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所以将宪法争议作为可由裁判机构处理的法律问题来对待。宪法中的政治问题,主要是指政府高级官员的行为是否履行了宪法职责或者是否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应当说,这些问题也可以由司法机关适用宪法规范来处理,但是由于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行为具有特殊性,由司法机关来处理可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对此汉密尔顿在讨论美国宪法草案中参议院的弹劾权时认为,由于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具有政治性,所以必须对之进行“全国性审判”,而履行这一职权的最好机关便是参议院,因为它具有“足够的尊严”和“充分把握其立场,在被告的个人和作为人民代表的原告之间,能够不屈不挠地保持必要的无所偏倚。”而“最高法院的法官不见得在一切时候都具有执行如此困难任务所需要的那种突出的坚定性。”⑨所以,由立法机关来处理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问题可以称之为宪法的立法适用。 第二,宪法适用的标志是宪法规范成为解决宪法争议和宪法问题的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