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781(2009)01-0003-5 1949-1979年这30年间,“在我国,行政法这个法律部门除了是一个被人误解的法律部门以外,还是一个被人遗忘的法律部门。”[1]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重心转向现代化和民主法制建设,行政法学科得以复建。1978-2008年这30年间,我国行政法学初步完成了学科体系建设,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护人权的“民告官”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实现了法治政府的目标。这30年间,我国行政法学经历了许多重大历史事件、产生了一批标志性学术成果、在思想上出现了诸多理论创新,存在的问题亦需总结和反思。 一、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多元化 “在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是很重要的课题之一,它不仅反映了不同类型行政法学的阶级本质和形成过程的具体历史特点,而且直接影响行政法学的体系结构、主要观点以及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方向。”[2]“一个成熟的学科必然处于一种成熟的理论体系之中。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成熟程度反映了中国行政法学科本身的成熟程度。”[3]20世纪80-90年代,我国行政法调整对象被重新定位,从行政管理法转到监督行政法,开始围绕平衡论、控权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公共权力论、服务论、职责本位论等,展开理论基础大讨论,并且这种学术讨论仍在继续。[4]2003年以来,一些学者体认到了公法对社会建构的脊梁性作用,倡导建立统一的公法学,旨在打破行政法研究的自我封闭现状,超越部门法界限,汲取政治哲学和科学以及宪法学的学术资源,推进公法基础理论和制度、方法论的整体进步。[5]2005年岁末,罗豪才提出公法顿域的“软法”现象和问题,主张加强对软法的研究。软法是指由国家机构或者非国家机构制定或者形成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司法执法力的行为规范。“软法”理论对传统上以“硬法”为中心的行政法研究范畴和框架构成巨大冲击,软法对公共治理具有独特的功能,对行政法治实践具有特殊意义和启示。[6]崔卓兰在2007-2008年提出了行政自制理论,认为在以往的学术研究中,人们总是倾向于在一个对立的语境中来考察和探究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问题,然而,行政实践表明行政权运行的另一面相,行政权行使主体具有某种程度的自制能力,行政自制是相对于外部控制而言的一种制约方式。行政自制应予以足够关注的一个新的理论范畴。[7]2008年4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举办“新概念行政法”研讨会。“新概念行政法”主张对传统行政法进行“扩展”而非“颠覆”;着眼点不是概念而是功能,即行政法如何在行政状况发生本质性变化(从消极到积极)的情况下提供一种新的、能够使公共行政过程合法化的解释框架。[8]“新概念行政法”实质上吸收了英国的功能主义行政法学、美国的政府管制法学、日本的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和德国的行政过程论的研究思路和思想,试图超越传统行政法的“主体—行为—责任”的概念体系,建立“面向行政过程的行政法框架”。 二、依法行政和政府法治理论的实践化 法律与行政的分离既是法治国家又是行政法产生的根本标志,法治国家的核心就是以法律约束和控制行政权力。行政法学者极其重视依法行政理论和制度的研究,认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必须处理好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行政法以及监督机制的各种关系。作为依法治国核心、重点和难点的依法行政,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先、依据法律和职权与职责统一等内容。[9]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被凝练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法治政府的基本原理之间存在内在的勾联关系,法治政府理论关系到中国命运问题。为实现依法行政,“监督行政行为”也一直被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重要而独特的内容之一,“根据我国现状及发展趋势,加强监督行政行为和规范的原则和规范的研究实属必要。”[10](P30) 三、部门行政法与政府管制理论的结合 改革之初,我国行政法学非常重视部门行政法的发展,在1998年以前,行政法教科书一直将“部门行政法”作为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学科体系建设的考虑,部门行政法学受到了削弱,偏重于行政法总论。但是,加强部门行政法学呼声从未停止过。进入21世纪,我国逐渐将部门行政法的发展与政府管制结合起来,其创新成果主要体现在对警察行政法、教育行政法的研究,不仅分析和解释这种特殊的中国行政法现象,而且推进了行政法治理论和制度在不同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并因此丰富了对行政法基础理论、基本原则和方法论的研究。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执法和司法为导向,是一种概念法学,考虑到现代行政的复杂性和美国管制法学的发展,我国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政府管制、行政决策等现代行政法问题。政府规制理论为现代行政法学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分析工具,有助于革新传统行政法的概念架构和学理体系,建立起对真实世界行政过程有解释力的现代行政法学体系。[11] 行政法与民法交叉问题是一个特殊的部门行政法问题,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规章在民事纠纷中的适用、民事争议的行政化、民事侵权中的行政赔偿责任、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案件的关联性及处理程序。尤其是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问题,不但困扰着学术界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河南省焦作市发生的房屋纠纷“超级马拉松诉讼”,凸现了两种争议在诉讼程序处理上的困境,在研究这个案例的基础上,中国独具特点的民行交叉纠纷解决理论和制度也在发展。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