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稳定性,是指宪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较,变动较少且能够适应较大限度的社会变化。宪法规范稳定性的意义在于,宪法规范是一国法律规范的基础,宪法规范的稳定性程度,直接关系到一国法制统一的基础、宪法秩序的稳定和公民宪法信仰的确立。美国虽然是一个年轻的国家,但其政体(在英文中跟“宪法”是同一个词constitution)的基本框架,却是当今世界最古老的——也许只有英国例外,因为它的宪法本来就是不成文的。《1787年美国宪法》自问世以来,作为近现代史上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虽历经220余年的沧桑剧变,这部宪法不但其文字和结构没有变动,其所设置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也依然如故。不仅如此,美国宪政之运行亦始终不离1787年宪法设置的轨道。《美国宪法》以其极强的适应性而表现出较强的稳定性,220多年来包括1789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增加的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10条《权利法案》在内,至今只有27条《宪法修正案》,以至有学者称之为“超稳定性宪法”[1]。而我国的《宪法》,从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至今,虽然只有短短几十年的历史,但宪法规范却不仅历经1975年、1978年、1982年3次大的修改①,还历经了1979年、1980年、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6次部分修改,《宪法修正案》的数量已经达到31条。这种频繁的修改,在和平时期的世界宪法历史上可谓罕见。同样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究竟是什么原因能让美国的宪法和政体如此稳定,而又保持了如此的灵活性,可以与社会、民情与时俱进?中美宪法的稳定性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巨大的反差?探寻形成这一现象的深层原因,借鉴美国宪政运行的有益经验,不仅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而且也是一名宪法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在这里对中美两国宪法文本进行比较分析,并期待这种研究对我国的宪政实践能够有所裨益。 一、立宪理念与宪法信仰——宪法稳定性的前提性保障 美国人对宪法有一种很深的敬仰情结。在美国人民的心目中,宪法就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与守护神。这种独特的敬畏宪法的情结,来源于初上新大陆的清教徒们的契约理念。深受宗教迫害的清教徒为了建立一个公正、平等的“山巅之邦”,迫切需要契约精神作为他们生存发展的精神支柱和动力;以后在与险恶的自然环境作斗争和反英独立运动中,以契约精神为内核的宪法观逐步得以确立。特别是在制宪与行宪的过程中,宪法为高级法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逐渐成为美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追求。正是对宪法的这种敬仰之情,使宪法成为美国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共同情感与纽带,也正是对宪法的这种信仰之情,才使美国宪法最终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共同权威而被美国人民所顶礼膜拜。并且,这种膜拜在美国保持了220多年而延续至今。“美国的许多地名对美国人来说都具有特殊的含义:普利茅斯海岸巨砾、福奇谷、独立厅、葛底斯堡、黑丘、塞尔玛、卡纳维拉尔角,等等。但如果说有一个地方对于全体美国人来说都极为重要的话,那它肯定是在这所建筑里,因为放在国家档案馆的这些盒子里的展品不仅仅是三个文件,而且也是美国和美国人民的精神实质所在。”[2]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最有吸引力的地方是那座位于宾夕法尼亚大道的巨石建筑。宾夕法尼亚大道的一端是白宫,另一端是美国国会大厦,这座巨石建筑就位于该大道大体中间的位置,它就是国家档案馆。在国家档案馆的中央大厅里,向人们展示的是一套铜制的、玻璃制的和大理石制的器皿,里面的展品用惰性的氦气保存着。每天晚上,当档案馆对公众关闭的时候,器皿里面的展品都由一个液压起重机下降到大厅下面的地下室里。每天清晨,这些展品又升回到大厅供公众参观。这样谨慎小心加以保护的展品是3个古老的文件。这3个文件是美国国家的章程:《独立宣言》、《联邦宪法》(又称《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美国人对其宪法的尊崇经常到了偶像崇拜的地步,这可以根据许多不同的理由予以解释……但是,最令人信服的解释是将此归于深深根植于美国人心目中的信念——宪法表达了更高级的法,它实际上是不完美的人最为完整地复制了布莱克斯通所至尊为‘区分善恶的、永恒不变的法,这种法连造物主本身在其设定的所有管理制度中都予以遵守,而且只要这种法有必要来指导人类行为,那么造物主就使人类理性能够发现它’。几乎从宪法提交制宪会议讨论的那一天起,这种信念就对美国宪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3]美国反复向人民宣示的,是对规则的敬畏与信仰。美国人对宪法的这种崇拜与服从,不仅滋养了美国宪政,而且也构成了美国宪政文化的核心。“如果宪法受人尊重,如果它体现的理念根据初步印象被认为是正确和善良的,那么,便存在一种保护该宪法、反对修改它的轻率企图的力量。修正的形式的过程依然存在,但是,它将很少或踌躇地被启用。在公民的眼里,美国宪法便有此种地位。他们用极大的尊敬来看待它,如果不是尊崇的话。”[4] 宪政对于中国人来讲完全是一种“舶来品”,西方列强的侵略引发了中国人对宪政问题的思考。在抗击西方侵略者、救亡图存的过程中,人们发现仅仅依靠仿造洋枪洋炮远远不能抵御外敌的入侵。于是,一些志士仁人便将眼光投向了西方的宪政制度,纷纷主张制定作为宪政旗帜和标志的宪法。鸦片战争以后,一部中国近代史可谓是一个悲壮的宪政运动史,其间充满了血腥、艰难和曲折。由于宪法及宪政理念对于中国人来说都是陌生的东西,所以“吾人行宪政之难,犹在此理念与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生于本土,故中国之宪政理念源于传播,中国之立宪始于模仿。”[5]这种在外来的异质文明撞击下的引进,由于缺乏自然生长状态下的宪法所依赖的条件,即社会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社会结构等各个方面的条件,最终必然会因为政治实用主义和宪法工具主义而导致宪法名存实亡和形同虚设。作为资产阶级革命产物的宪法,是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孕育出来的,它是以市民社会的强大为前提条件。对中国社会来说,宪法是为了政治变革的需要而人为地设计出来的。清末预备立宪是为了在政治上挽救清朝行将灭亡的命运,孙中山的《临时约法》是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而因人立宪,北洋军阀修宪的目的是为了争权夺利,宪法竟成了政治斗争和权力斗争的粉饰与装潢。南京国民政府以党代政,宪法完全成了当权者手中的玩物和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②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宪法。该宪法的历史意义不可低估,但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存在着严重的政治实用主义的痕迹。这部宪法的制定可以说在很大的方面是受了苏联的影响。早在1947年9月,刘少奇访问苏联向其通报中国革命胜利后的安排时,斯大林就曾建议:中国虽然现在可以用《共同纲领》,但应该尽快制定宪法。《共同纲领》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只是现阶段的宪法。如果不制定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用两种方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没有选举,政府不是选举产生的,二是说国家没有宪法。政协不是选举的,人家可以说你们是用武力控制了位子,是自封的;《共同纲领》不是全民代表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的,其他党派同意的东西。你们应该从敌人的手中拿掉这个武器[6]。1952年,刘少奇率领中共代表团出席苏共第19次代表大会,就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何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就《共同纲领》的法律地位和未来制定宪法的问题征求斯大林的意见。斯大林又重申了以前的意见:如果你们不制定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就可以说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说你们国家没有宪法。在这种情形之下,我国在1953年初,成立了以周恩来为主席的选举委员会和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分别负责《选举法》和《宪法》的制定工作。我国当时制定宪法的政治实用主义,由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