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69X(2008)06-0045-05 任何法律都具有规范人们行为和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规范人们行为是法律的表层作用,调整社会关系是法律的深层作用。宪法是法律,自然要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不同的是宪法不调整一般的社会关系,它调整的是国家的重大社会关系,这是学界的共识。然而,何为国家的重大社会关系,学界似乎没有回答这一问题,其原因可能与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在不断发展变化有关,也与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行政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难以区分有关,况且,何为重大社会关系也不一定能够在学界取得共识,因为“重大”这一语词原本比较模糊,刑法等其他一些部门法为保证其实施的统一性,往往在司法解释中要通过列举的形式作必要的外延界定,而宪法在我国几乎不具有可诉性,故宪法调整的重大社会关系没有引起学界必要的重视,然而,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界定清楚,宪法与其他法律在内容上就难免混淆不清,近年来,一些学者在谈到社会某方面问题如何重要时,就主张要把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即确认为宪法规范。殊不知,这样会造成宪法作用的泛化,减损宪法的作用,影响宪法的权威。所以,笔者试图对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问题作些探索,目的是引起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具体又包括国家与公民全体之间的关系,即人民主权关系。这一关系的确定非同小可,它关系到国家的性质,因为在民主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主权的平等享有者,是管理者,执政者是代表人民执政,只享有领导和组织的有限权力。政府不包办国家的具体管理事务,管理国家具体事务的权力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从深层意义上讲,是人民自己。而在专制国家里,人民是被管理者,人民与执政者是根本对立的,人民是执政的客体,而不是主体,人民不过是执政者手中任意摆布的棋子抑或是“牧羊人”牧鞭下的羊群。对于不同国家里,人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界定,要归功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作出的理论贡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阐述了政治权力的本质,指出政治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是公共权力的形成、分享和应用的过程。政治权力的首要问题是解决政治权力的归属问题。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政治权力被认为是私有的,是国王或皇帝的私有物,这是不合理的,政治权力不是属于个人的私有物,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而且只有人民,才是一切政治权力的最终源泉。正因为此,近代以来的所有民主国家,几乎都无一例外地确认了“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 国家与公民团体或组织的关系,即宪法确认公民团体或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保障它们的权利和利益,这一关系的确定也绝非可有可无。在民主国家里,政府不搞“包办婚姻”,许多社会职能由公民团体或社会组织来承担,这不仅因为它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更因为这样做有利于实现管理效率的最大化,从而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倘若政府搞“包办婚姻”,一是会扼杀了老百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剥夺老百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不利于老百姓参政议政的民主意识的形成,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良性政治秩序的构建;二是会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政府扩充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从而使政府入不敷出,使政府无力履行职能;三是会使政府权力高度集中和垄断,而政府权力高度集中和垄断必然会造成政府的腐败;四是会违背管理学“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规律,以至于不该管的事情也管,该管的事情却没有管好。正因为此,几乎所有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公民有结社的权利和自由,并在一些部门法中赋予其结社组织必要的权利①。 国家与公民个体的关系,即宪法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质也就是国家对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民主国家赖以存在的理由。并且,通过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而达到制约公共权力的目的。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主权对宪法关系的必然要求。在完善的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通过宪法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目的是明确国家最高领导人及政府权力行使的目的和边界,对抗国家最高领导人及其政府可能给公民带来的侵犯。倘若没有宪法来事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国家最高领导人及其政府的权力行使就可能失去方向和边界,国家最高领导人及政府就可能随心所欲地减损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是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缘于此,近代以来的宪法都普遍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我国现行宪法而言,规定公民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民主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人身自由与信仰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公民对宗教教义的信仰不受干涉,即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举行和参加宗教仪式不受干预,即礼拜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即公民有参与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特定主体权,包括妇女的权利,包括婚姻、家庭、老人、儿童的权利,包括华侨、归侨、侨眷等。同时,宪法确认公民的基本义务,其实质是国家也享有要求公民履行其基本义务的权力,公民不承担必要的义务,则国家无从实现其职能。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负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照法律纳税等义务。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看,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并且,宪法被视之为政府与人民之间订立的一份契约,规定政府享有必要的权力,承担必要的义务,所以,宪法既要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要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