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经济领域中,公共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在逐渐加大,一定范围的公共形式与公共机制不可避免,公共经济关系已经形成。公共具有显著的“双刃性”,公共本应是经过公众同意的普遍性利益机制与约束机制,但公共也由此构成对个体的一定强制;公共既可能使人受益,也可能使人受损;公共在产生效益的同时,也容易产生低效率。不承认甚或否定公共经济关系不是对待公共的科学态度,关键在于对公共的规制与约束。 一、个体与公共关系协调中的主义取舍 社会经济生活中各行动主体的行为协调与利益整合,对达致全社会的利益和谐目标影响重大,而其中最重要的无疑是要解决个体与公共利益的协调与整合问题。经济学上诸如“公用地的悲剧”等经典寓言,反映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性。然而,我们应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首先,应当承认,集体主义的理路是行不通的。集体主义强调社会先于个体而存在,社会或公共绝对高于个体,片面地重公共轻个体,这种理路有导致计划经济和极权主义的巨大危险。其次,应当反对伪个体主义,即原子论式的个体主义,其强调个体是孤立的,先于社会而存在,个体绝对高于社会,片面地重个体轻公共。在批判上述两种理路的基础上,笔者坚持哈耶克式的个体主义立场,即真个体主义立场。这一立场主要涵括以下观点:其一,个体与社会(或曰公共)并不是像集体主义和伪个体主义那样是一个在本体论上谁优先于谁、谁高于谁的问题,而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相依而存。其二,强调个体主义公共的达成,即如哈耶克所言,个体主义中个体对社会的优先性不是实在序列上的优先或说本体论上的优先,乃是一种道德论上的表达。这种道德论上的优先意味着对个体自由的合理尊重,意味着对一定自生自发秩序作用的肯定,意味着对私人经由彼此间互动而解决公共问题的能力的充分尊重,意味着公共是个体选择的结果,公共团体是个体自愿结社的结果,国家存在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为社会或公共问题的解决提供自由的合理框架。其三,真个体主义提倡有限理性,反对集体主义和伪个体主义的完全理性假设。真个体主义强调知识的弥散性所导致的有限理性以及为个体互动协作提供框架以解决公共问题的重要性。 (一)集体主义:一种必须警惕的极端公共化立场 对个体与公共问题的解决,笔者坚持个体主义的思考理路,而这首先在于警惕集体主义与伪个体主义两种哲学理路。 集体主义的哲学理路,其核心要点在于人们应当在解释社会的过程中赋予集体现象以本体论上的首位性。正如孔德所言,一个社会同几何面不可分解成线条或线条不可分解成点一样,也不可分解成个人。在集体主义看来,社会或公共问题应当被视为先于任何具体个人行动的存在;简单地说,就是社会或公共绝对高于个体,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历史的产物。社会秩序对于新生的个体来说,是外在于他的既定事实,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根据集体主义理论,任何个体行动都受到先前存在的结构导向力量的作用,尽管这种导向在那些承认行动有自主因素的集体主义者看来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与个体主义不同的是,集体主义认为社会结构超越个体,凌驾于个体之上,它们的存在不是个体协商和选择的结果。于是社会结构只能简单地由个体来传递,而不是依靠行动者在个体不断的实际交往中创造出来的。 集体主义学说在诸多不同的领域都可以看到它的影子,它体现在经济学中的“历史”学派与古典经济学“抽象”理论之间的论争中,体现在历史哲学家之间无休止的论争中,体现在社会学家与心理学家之间的论争——其间最重要的论战之一是迪尔凯姆与塔德之间的论争中,也体现在现象学社会学家在应对帕森斯及其追随者的宏大理论叙事时而引发的重大论战中。除此之外,在这种集体主义思维模式下,卢梭对霍布斯所谓自然状态中的个人观念进行了批判、黑格尔对康德有关个人之自主性的理想进行了批判,而自由主义的当代批评者(主要指社群主义者)则把矛头指向了较为晚期的罗尔斯和诺齐克等人自由主义哲学中的个人主义观念。我们可以社群主义流派为例来说明这一思维模式的特征。社群主义又可以称之为共同体主义,从方法论上说,它的出发点是社群而不是个人,各种各样的群体而不是个人成为分析和解释的核心范式。对此俞可平先生指出,社群主义的方法论从根本上说是集体主义,它把社会历史事件和政治经济制度的原始动因最终归结为诸如家庭、社区、阶级、国家、民族、团体等社群[1]。从价值观的角度看,社群主义强调普遍的善和公共利益,认为个人的自由选择能力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各种个人权利都离不开个人所在的社群。个人权利既不能离开群体自发地实现,也不会自动导致公共利益的实现。反之,只有公共利益的实现才能使个人利益得到最充分的实现,所以,只有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才是人类最高的价值。根据这种集体主义的主张,每个人都应当努力追求美德,在追求美德的过程中实现一种善良的生活。真正的善就是一种公共的善,只要达到了公共的善,那么个人利益之中就会包含公共利益,反之,公共利益也会蕴涵个人利益。用麦金太尔的话来说就是:作为个人的我的善和社群中其他同胞的善是同一的,我追求我的利益决不会与他追求他的利益相冲突。因为我们追求的是共同的善,它不是私人财产,不为你或我所特有,而是我们共同地拥有。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集体主义强调公共的重要性固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中将公共绝对置于个体之上的做法却是需要警惕的。“在西方以多数同意程序和对少数群体进行宪法保障的民主社会中,总是激励政府最大限度地采用投票方式以取悦多数人,从而将少数人的特权剥夺。”[2]在这里,哈耶克的批判无疑是深刻的。在他看来,各种社会环境和文化框架始终会对个人行动产生影响,因而个人从内在的角度来看乃是一种社会存在,但他依然坚持认为,真个人主义“这一论辩的首要目的乃在于反对那些不折不扣的集体主义的社会理论,因为那些社会理论谎称它们有能力直接把类似于社会这样的社会整体理解为自成一类的社会实体:这就是说,这类实体乃是独立于构成它们的个人而存在的。”[3]具体来说,哈耶克的这一观点涉及以下两个要点:第一,集体主义的实质在于:一方面否定任何并非直接出于理性设计甚或理性不及的各种社会力量,另一方面则试图仅根据唯理主义的理性观并且以极端的方式从政治上、经济上和道德上重构社会秩序。实际上,诸如社会或阶级这样的集合体并不会实施诸如储蓄或消费这样的行为,而惟有个人才会如此行事,因此,把社会这样的集合体理解成自成一体并且独立于个人而存在的观点以及把任何价值或任何重要性赋予有关集合体的陈述或有关经济集合体的行为的统计性概括的做法都是极其谬误的;第二,社会并非像集体主义所想象的那样是客观事实。当我们从观察个人行为转向观察社会集合体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并不是从含混且主观推测的王国转向了所谓客观事实的王国,我们无法模仿自然科学模式而使社会科学变得更加“科学”;因为经验告诉我们,任何特定种类的结构都不可能具有一些并非出自于其定义(或者我们解释它的方法)的特性。这是因为这些集合体或这些社会结构对于我们来说从来就不像自然单位那样是给定的,而且它们对于观察来说也不是给定的确定的客体;换言之,我们所讨论的根本就不是整个实体,而始终只是我们借助于我们的模式从该实体中选择出来的某个部分,可以说,社会这样的集合体不仅不是给定的客观事实,而且还是人的心智建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