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学者对征收与征用的内容与关系的研究,最典型的一种观点①如下:征收涉及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只涉及使用权的转移;征收的对象限于不动产,征用的对象则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征收适用于一般情况,征用则仅限于紧急情况;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法定程序、公正补偿这三项法定条件的要求,征用则不受这三项条件约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任意使用,且不必补偿(只有在发生毁损不能返还时才需照价赔偿)。这种观点似乎已被法学界广泛接受,并付诸立法实践。比如,修订后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或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②但《宪法》并没有把征收的对象限于不动产,因为第13条第3款规定可以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而私有财产显然包括动产和房屋在内的不动产。此外,同款还规定征用也是要“给予补偿”的,并没有把征用限于如返还则不必补偿的紧急状态。去年生效的《物权法》则更明显地受到了上述征收/征用二分法的影响,且在具体条文上几乎完全接受了一些学者建议的语言。即在紧急情况下,国家可以征用动产或不动产;使用后必须返还;发生损毁、灭失的,给予补偿。③征收的对象只限于不动产。④所幸最后通过的法律在征用之前加上了“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的限制,没有采纳有些学者关于在紧急情况下征用“不可能依照什么法律权限,履行什么法律程序,而被征用财产的公民和法人必须服从”⑤的看法。 以上对征收征用的理解显然过于简单化了。事实上,征收的对象不仅限于不动产,也包括动产、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在内的一切形式的财产;征用的对象也同样广泛。比如,国家为使更多的患者吃得起药,将一个治疗艾滋病特效药的知识产权收归国有,这显然属于征收。按以上二分法,征收仅限于不动产;而对动产只能进行征用,且必须发生在紧急状态下。这样一来,国家岂不是没有法定权力进行上述对知识产权的征收?征收可以发生在平时,也可以发生在战时等紧急情况下;同理,征用也可以发生在包括平时和紧急时期的任何情况下。事实上,现代社会政府对财产的大量侵犯都是在不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的。比如,由于政府行为产生的噪音、污染等严重损害了财产的价值;或政府对财产用途进行管理,从而造成财产经济价值的重大损失。这些是征收,还是征用?恐怕难以简单地按此二分法归类。要不要补偿?在大多数情况下显然需要。显然,现实世界政府对财产权的合法侵犯情况和种类远远超过了以所有权/使用权的区别为基础的征收/征用的简单二分法。财产权不仅仅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它是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在内的一揽子权利的总称。对所有权的强制取得也好,对使用权的严重限制也罢,都是对财产权利的侵犯。只有程度不同,并无本质区别。如将征用理解为将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排除在“三项条件”的法律保护之外,将征收理解为只限于不动产,并将征用理解为只限于紧急状态且可以不予补偿的话,那么可以想象在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方面将留下多少空白! 从思想渊源上看,上述二分法来源于大陆法系对所有权/使用权的过于简化的理解。比如,《法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转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正补偿时,不在此限。”《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许。”《意大利民法典》第835条规定:“在发生公共事务、军事、民事的重大紧急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对动产或不动产进行征调。”如上所述,所有权只是财产权利的一个方面。政府对财产权的合法侵犯可以是对所有权,也可以是对使用权、处置权、受益权等一系列财产权利的不同程度的侵犯。这种侵犯可以发生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发生在平时。事实上,绝大多数的非征收性“征收”和“征用”都是发生在平时。按照上述二分法,岂不是这些对公民财产的大多数侵犯都不受法律约束?事实上,所谓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征收只构成现实生活中政府合法侵犯财产行为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对财产权的侵犯以“占用性”征用和“管理性”征用的形式出现。相比于大陆法系和我国对征收/征用的简单区分,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则将二者统一对待,在概念上、理论上和立法、司法实践上都用一个词“taking”来涵盖所有政府对私人财产的强制征收或征用。比如,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不予公正补偿,私人财产不得被征为公用。”里面用的即是taking这个统一的概念。在司法判例、理论分析中用的也是taking这个概念。美国关于taking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十分丰富。对其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征收/征用的简单二分很难全面反映现实世界的复杂性,用之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也难以实现对财产的平等有效保护。用一个统一的taking概念考察征收征用等问题有其合理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成熟,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征收/征用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它们适用的范围,以更好地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更好地用法治规范政府行为。 以下本文以美国司法的重要判例为素材,系统梳理现代社会征收征用的不同类型及其法律共性。为与“征收/征用”二分法相区别,本文只用征用作为英文“taking”的中文同义词,取的是政府“征”私人财产为政府或公共所“用”之意。而“征收”从字义上看似乎只能体现“征”的一面,不能体现“用”的一面。政府必须“征”私人财产,“用”于公共目的,这样的征用才具有合法性。只强调“征”和“收”归政府所有,似乎不如“征用”那样能够更好地表达这种政府强制侵犯私人财产的合法性。因此,本文用“征用”这个统一的概念来包含包括征收/征用在内的一切政府对公民财产的合法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