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08)04-136-05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于9月25日至26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23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共提交论文130篇。本届年会的主题为“服务型政府与行政法”,与会代表围绕该主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现将本届年会讨论的议题综述如下: 一、服务型政府的基础理论 构建服务型政府是当前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如何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研究服务型政府是行政法学界亟待解决的理论难题。不少学者就服务型政府的基础理论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于服务型政府与行政法的关系。有学者总结30年来行政法治成就,认为应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积极谋划和全面推进行政法治建设,紧扣科学发展、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主题,建设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并指出了构建中国特色行政法学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的具体路径:坚定正确的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方向;统筹兼顾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与具体制度研究;统筹兼顾深化现有研究领域与拓展新视野;统筹兼顾行政立法、执法与法制监督三个理论板块研究;顺应公共治理的需要统筹兼顾硬法与软法研究;进一步开阔视野,统筹兼顾解决中国问题与借鉴国际经验,努力实现行政法治建设一般规律与中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① 也有学者分析30年来中国行政法制发展趋势,认为中国的行政法律、法规总体呈现出由单纯管制型规范向全面治理型规范、由警察(重制裁)行政向服务(多给付)行政过渡的特征,集中体现了服务型责任政府的制度构建。② 另有学者认为行政法视阈内的“服务型政府”,并非法的概念,而是价值导向理念,它不仅指导以狭义的“服务”等给付为其职能的政府,而且还指导以惩处、强制等规制为其职能的政府,要求政府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人民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故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最好体现。③ 也有学者认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改革的核心目标,行政法作为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就必然要对政府的重塑做出回应:改革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为服务型政府提供理论支持;改革行政组织法为服务型政府提供组织保障;改革行政行为法以规范服务型政府的行为方式;改革行政监督和救济法为服务型政府提供制度保障。④ 还有学者认为建设服务型政府与行政法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行政法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法制基础、法律依据、法律制度规范、法律监督保障;建设服务型政府是行政法发展的目的要求、推动结果、制度创新要求和创新实践过程,有助实现行政法的政治功能、制约功能、协调功能、监督功能和引导功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对行政法发展提出了转移重心、建立新的体系和加快立法步伐的要求。⑤ 也有学者认为服务型政府无论从理念还是制度都向行政法提出了挑战,为此,行政法需要从给付行政、参与行政和透明行政三个层面上实现观念和制度的转型,以确保政府能在提供服务过程实现善治。⑥ 还有学者认为行政法治就是行政法服务功能的最佳体现,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中行政法所应追求的直接目标。⑦ 也有学者分析了服务型政府与国际经济行政法的逻辑关系,认为两者属于契合关系,具体表现为两者具有人权保障的共享终极价值、诚实信用的共守行为准则和公共服务的共同基本功能。 关于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之间的关系。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从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职能以及政府行为方式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入手,认为服务型政府从根本上讲是指政府的宗旨、目标,而法治政府则主要是讲政府的组建和行为的规则,两者不是同一概念,服务型政府是更高目标,法治政府是最低限度的行为规则。⑧ 也有学者认为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和基本标志之一,两者目的一致、理念相同和功能互补,服务型政府同时必须是法治政府,但法治政府属于法学范畴,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服务型政府则属于政治学范畴,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因此服务型政府是我国转型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具有阶段性,而法治政府则是现代社会政府建设的长久或者永恒目标。⑨ 还有学者认为构建我国服务型政府必须具有法治基础,必须获得法治的支持,因为服务型政府的立论基础是以法治的理念为指导,服务型政府的法律特征是以民主的法制体系为框架,服务型政府的实证基础是以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为依托。⑩ 也有学者认为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是目标和手段的关系,两者互相依赖,相互促进。(11) 还有学者认为服务型政府是行政法治的根本目标,有机地涵盖了“有限政府”、“有效政府”和“责任政府”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与要求,构建服务型政府应该在以“公平”、“公正”与“公开”为典型的实体性与程序性法治原则共同调整下有序推进,并通过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实现服务型政府的机制创新。(12) 关于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学者们对服务型政府的涵义和特征进行了研究。有学者认为服务型政府应以社会本位、公民本位为理念,有效地服务于市场和社会,最终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行政法特征为民主性、法制性、合理性、责任性、公开性、有限性和回应性的有机结合。(13) 也有学者以分析国务院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为典型,指出服务型政府塑造的完满状态就是政府的善治,至少应该具备三个特征:政府保护义务的积极化、政府服务活动的高质量化以及政府行为方式的多样化,通过完善公民参与制度和培育多元社会结构的途径最终实现服务型政府的塑造。 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前提要件。有学者认为现实性前提是市民社会与第三种力量的成熟,范畴性前提是对政治与行政相互关系的不断认识,理论性前提则为成熟的行政学并与行政法学的整合。(14)另有学者认为政府确立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观念,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制度性起点,而行政法治先行,是构建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路径与前提条件。(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