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监庭近年来承担的一项新的、重要的审判任务。随着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增多,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审理难度也日益加大。为总结提高广东省法院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成功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法院的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和谐司法、文明司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于近期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确认规定》)施行以来广东省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相关问题研究总结如下。 一、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发现司法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诉讼中采取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1.对不足以妨害诉讼的人错误实施司法拘留。如韶关中院审理的李室锋申请确认曲江法院、丘玉英申请确认浈江法院错误实施司法拘留案等。该院受理的12件确认案件中就有4件涉及此问题,占33%。 2.不当使用警械或限制人身自由。如东莞中院审理的李流文等人申请赔偿确认一案,李称东莞市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侵犯其家人的人身自由权,对其违法使用警械和实施粗暴行为,致使其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侵害。 (二)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存在的问题 1.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如中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执行一民事案件时,错误将案外人林江明、雷宛莲的财产予以查封、执行,导致林、雷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确认。 2.超标的查封、扣押。如谢志强申请赔偿确认一案,该案所涉诉讼标的仅25528元,但东莞市人民法院查封了11台机器设备,并对放置有44台设备的车间大门也贴上了封条。查封财产标的大大超过诉讼标的,后又因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财产灭失,导致当事人提出国家赔偿确认申请。 3.未让当事人提供足额担保进行保全。如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在审理陈丽娟诉古柳桥欠款纠纷一案中,该院应陈的申请查封了古价值280万元的财产,但陈只提供了20万元的担保,二者相差悬殊。该案执行完毕后被再审改判,执行回转时只执行到陈8100元。 4.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如珠海中院在审理陈广祥与南昌凌宝电厂一案中,作出的查封南昌凌宝电厂股权的裁定和执行通知没有送达回证,而江西法院因另案在其之后采取保全措施却成功进行了查封、拍卖。珠海中院只好以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中止执行。 5.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当或不完善。如中山市远兴化纤公司申请确认东莞市人民法院未履行查封财产职责的行为违法一案,该院进行财产保全时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机器设备及两辆汽车,但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导致车辆在查封期间被过户转让。 6.对保全的财产未尽妥善保管之责。如谢志强申请赔偿确认一案中,东莞市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后未明确指定财产代管责任人,也未制作详细的查封清单,查封的财产在原案审理期间被盗卖,导致结案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意见很大。 7.解除查封不当损害当事人利益。如永晟公司申请确认珠海中院违法解封一案,该院作出解除对案外人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裁定时,未对被告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查封,而且该裁定作出半年之后才送达原告方,而此时被告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执行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1.错误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此类问题在申请确认案件中发生较多,主要反映在法院执行时对执行标的和执行异议不认真审查,或在法定期间既不驳回执行异议也不答复,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案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2.将执行款错误执行给案外人。如广东省高院审理的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确认韶关中院执行行为违法一案,该院在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错误地将执行款执行给了案外人。该案经广东省高院协调,由韶关中院采取补救措施,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才撤回了确认申请。 3.执行中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如深圳中院审理的宝怡富公司申请赔偿确认一案,被申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未开具查封清单,未送达执行通知,执行裁定无案号等违法情形。 4.被执行人申请再审时未提供担保便采取中止执行措施致使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新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于200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被执行人提出再审申请,该院未要求其提供任何财产担保即中止执行。该院经复查后于同年9月23日驳回再审申请,至2004年5月25日才发现被执行人已在同年3月将其经营的白坭场作价30万元转让给他人后去向不明,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当事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5.申请人认为法院故意拖延执行或不执行而提出确认申请。此类问题最为常见。如林龙华申请确认韶关浈江法院执行不作为和陈步有申请确认乳源法院执行不作为导致执行不能两案,均是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而是转移了财产或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执行。而当事人不理解,认为法院没有依法执行,因而申请确认。 6.滥用执行裁定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珠海中院审理的高倩倩申请赔偿确认一案,被申请法院以司法执行裁定的形式对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属重新作出确认,实际上等同于未经诉讼和实体审理即改变了房产登记中心的一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