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75(2008)05-0087-09 一、什么是公共劣品 (一)公共劣品与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① 与公共劣品(public bads)均是经济学术语,理论上前者较后者先于出现。 什么是公共产品,无论其内涵还是外延一直存在各种各样的表述。② 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的区分诞生了公共产品的最初涵义,这个划分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期,当时亚当·斯密曾指出,有一类产品“很可能会为广大社会带来最大程度的利益,但此类产品的性质却决定了其产出的利润永远无法回报某个人或某个由少数人组成的群体为此所投入的开支,因此任何人或由少数人组成的群体都无法创建(erect)此类产品”。[1]虽然亚当·斯密极力推崇市场的力量,但是他仍然关注到有这么一类产品是市场所不能解决的,并且他还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正因为市场无法提供公共产品,政府必须承担此项职责。[1] 至于公共产品的概念,著名华人经济学家张五常指出,最早是由兰度尔③ 提出,后来在1953年萨缪尔森以精湛的论文加以发扬,一度被称为公共财政理论发展的主要突破之一。④ 萨缪尔森这样描述到,“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任何他人也对于该产品的消费”,[2]这也就是后来长期被大家拿来判断某种产品是不是公共产品的经典标准——非竞争性(non-rival)与非排他性(non-exclusive)。 环顾四周不难发现,完全符合这两条标准的凤毛麟角,因此学术界又有了“纯公共产品”(pure public goods)这一术语,代表符合前述苛刻条件的产品,如国防[3]。其实,萨缪尔森本人对这个最初的定义似乎并不满意,他在后来的著述中电陆续对其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在与诺德豪斯合著的《经济学》第12版和16版中,更强调了公共产品的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外部消费效果),而没有论及消费的非竞争性。渐渐地,公共产品的内涵不断扩大,综合各家观点,公共产品包括了纯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共有资源。后两者也被称为准公共产品。 那什么是公共劣品呢?英文“goods”是单独的一个名词词条,用来表示商品、货物;而“good”无论作名词还是形容词来解,均为褒义。至于两个词语在演变过程中是否来源于同一词源,甚至“goods”就是由“good”演化而来,尚有待考证,然有意思的是,国外学者却选用了“bads”来表示劣等的产品,而这并不是词典里独立的词条。由此,是否可以大胆猜想“public goods”里的“goods”并非中性词,而带有最初人们选择使用它代表商品、产品时的价值期待?即凡是称之为商品、产品的应该是具备某种使用性,是有益于人的。那么按这种逻辑,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学者偏好将“public goods”译成“公共益品”了。 来看经济学家们是怎样定义的,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第16版中,诠释公共产品后,有这样一段叙述,“作为公共品的补充,我们经常看到公共‘劣品’,它是一种向一个群体强加成本的公共品”。[4]斯蒂格利茨的《经济学》第3版中,又是另一番描述,“公益品和公害品……将社会价值强加给人们,强迫或鼓励他们多做某些事,少做某些事”。[5]从字面来看,二者的表述并不一致,但实质所指大同小异,都将公共劣品可以作为公共产品外部性(externalities)之一的负外部性加以看待。[6] 经济学家的定性并无太大偏颇,只是他们更关心的是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很少关注公共劣品的危害性,以及如何有效减少此类危害。而生活中,大到被严重污染的太湖,小到赤裸裸地下水道井口,无一例外都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由此,法学人应该接下这个接力棒,进行继续探讨。公共产品应该是具备使用性,体现其设计的良好初衷的;而公共劣品则是损害性,违背公共产品本质属性的。公共劣品可以看作是公共产品的恶性反映。 (二)公共劣品与假冒伪劣产品 在中国,假冒伪劣产品(counterfeit and shoddy products)可谓家喻户晓,从早前的阜阳毒奶粉到最近的齐二药厂假药,从此“老干妈”非彼“老干妈”的辣椒酱到声名远扬的北京秀水街、上海襄阳路,无不“生动地”诠释了该词的内涵。何为假冒伪劣产品,顾名思义,包括假冒产品、伪劣两层意思。其法定内涵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中,此外还散见于其它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等。概括来说,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形式主要有:伪造或者冒用各种标志,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伪造或者使用虚假产地的产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掺杂、掺假、失效、变质的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产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显而易见,假冒伪劣产品与公共劣品最大的共同点或类似之处,就在于它们都是有害于人的,不论这种不良性是已经显现还是潜在的。不过,差异更多:(1)假冒伪劣产品体现的是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违约或侵权关系;而公共劣品,由于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是政府,⑤ 所以一旦出现公共劣品的损害情形,则很有可能是政府的消极不作为(inaction)违背了民众的期许,反映的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2)假冒伪劣产品多为日常生活、生产中的具体有形物;而公共劣品则较多地呈现为一种不舒适、不友好、不负责的产品效能,比如,一盏不能正常提供夜间照明的路灯,只能称之为公共劣品,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包括路灯这个载体以及照明功能在内的一种可使用状态。(3)一般情形下,假冒伪劣产品的侵害性出现在相对范围内的相对当事人身上,比如因服用假药而丧生的患者;而公共劣品则是无可避免地影响到所有人,特别是那些具有跨区域性的公共劣品,比如被污染的江河水源。(4)公共劣品还可以表现为公共支出在某方面的过度投入造成浪费或不经济,公共收入是有限的,在某一方面非理性的投入,将会直接减少对其它方面的投入,这恰恰是假冒伪劣产品所不具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