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宪法法院始建于1991年,它的产生深受以德国宪法法院为代表的欧洲违宪审查模式的影响。从其自身属性看,俄罗斯宪法法院首先是一个司法机构,同时“宪法法院具有特殊的政治法律属性,是国家权力机关之一……与国家首脑、议会、政府是平行的机构。”①在国家职权结构的视域中,基于“权力分立原则”以及俄罗斯宪法法院特有的双重属性,其在运行过程中总会与其他国家机构形成某种关系。从应然层面看,源于宪政的内在要求,俄罗斯宪法法院应在尊重和维护其他国家机构职权的同时完成自己的审查任务。但实际上,它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关系并不总是能够达到理想预期。梳理俄罗斯宪法法院与立法机构及总统之间的关系,②剖析宪法法院权威享有的程度,从而展现它在国家职权结构中所处的地位,这是揭示宪法法院真实面貌的必经途径。我国与俄罗斯曾有过一段极其相似的发展经历,现又同处于变革时期,了解和掌握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实际运行状态,对于我国改革或重构违宪审查制度而言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宪法法院与立法机构的关系——司法自制与司法积极主义 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毫无疑问是违宪审查的主要对象,基于此,违宪审查机构必然会对立法机构形成制约,但同时这种制约又须存有界限,否则会侵犯立法机构的权限。就与立法机构的整体关系而言,俄罗斯宪法法院一方面保持自制和谦抑,体现出对立法机构的尊重;但另一方面,却又表现出明显的“司法积极主义”姿态。 俄罗斯宪法法院对立法机构的尊重主要表现在其践行着“司法自制”。那么在违宪审查制度中,所谓司法自制之理论,“不外乎是:第一,基于民主政治理论之需要;第二,基于权力分立之原则之需要,而发展出来的自制原则。………就违宪审查的本质而言,其本身应属寡头的政治理论,尤其属于非民主(不具备民意基础)的司法机关,对于前项立法行使审查之权限,绝对有严格的实施自我限制之必要。”③实际上,当今各国司法审查机构(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或多或少都遵循着司法自制。 “政治问题不审查”应该说是司法审查机构从审查范围角度予以自制的表现。司法审查机构直接参与政治活动就会违背违宪审查的使命,因此许多国家的立法都予以禁止。例如,《意大利宪法法院法》第58条就规定,违宪审查排除作出任何政治性的评价。《俄罗斯宪法法院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即俄罗斯宪法法院只审查法律问题。剖析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判例,最能体现其适用“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的案件莫过于1995年的“国家杜马议员选举案”,宪法法院以违宪审查请求含有政治性动机为由拒绝受理此案。④“从此,俄罗斯宪法法院形成了一个受理违宪审查申请的通用标准,有关审查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解释宪法的申请都应该符合法院活动的原则和使命,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不应该成为政治活动的直接参与者。”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实践中不仅不审查政治问题,而且将社会、经济问题也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在2006年作出的一个裁定中,宪法法院以审查对象涉及经济问题而拒绝受理公民的宪法诉愿,“依据宪法对(诉愿)进行审查实际上就意味着要去评价立法者决策的经济倾向及合理性,这不属于俄罗斯宪法法院的权限。”⑥ “合宪性推定原则”是司法审查机构从审查方法上予以自制的表现。1819年马歇尔法官对“合宪性推定原则”作了诠释,“当法律侵害(抵触)宪法之事实,在未确认其已达到合理怀疑之界限前,应推定其具有合法效力。此乃尊重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对国家秉承的忠贞爱国、贤能与诚实等精神,故应予谦让。”⑦在俄罗斯宪法法院法官戈·阿·戈特日也夫看来,“推定立法者忠于职守,换言之,就是推定法律合宪,这是一种法律手段,运用这样一种法律手段对于(维持)法律效力而言是必须的……宪法诉讼中存在推定立法者忠于职守。适用这种推定是法治国原则的要求之一。推定(立法者忠于职守)就是最大可能的认为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时力求其不违背宪法,推定(立法者忠于职守)的目的是维护法律调整的稳定。”⑧俄罗斯宪法法院已经在一些判决中使用推定法律合宪。例如2002年的“召回地方自治代议机构代表案”⑨。此外,在2001年的“赦免案”⑩中,宪法法院也较为明显的适用了推定法律合宪的原则。“从国家杜马2000年5月26日和2000年6月28目的决议内容来看,从国家杜马提交的决议制定过程中的讨论材料看……国家杜马在制定赦免法令的过程中存有一定疏忽,从实质上看歪曲了赦免制度的目标和任务……由于推定宪法机构的行为是忠于职责和理性的,那么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杜马在行使这样一种权力时不能超出宪法授予它的广泛裁量界限,为一些人设定条件从而使得他们在赦免宣布后对于自己的行为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由于这会激发犯罪行为并且会使他们失去潜在的保护,所以这不符合上述(推定国家杜马忠于职责)原则,也不符合赦免法令的属性和使命……判定2006年6月28日的决议第1条违宪。”(11)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合宪性推定原则,俄罗斯宪法法院还有着这样一种用法。在2003年2月20日作出的一个裁定中,宪法法院强调,“如果法院得出结论,在具体案件中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款违宪,那么要对这个结论进行法律上的充分论证。在不具充分论证的情况下,推定法律合宪,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适用该法律规范。”(12)这里,合宪性推定原则客观上成为限制或约束其他法院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审查申请的一个壁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敦促其他法院尊重立法机构,以达到维护法律安定性的目的。 虽然俄罗斯宪法法院努力地践行着司法自制,但对宪法法院的指责还是不绝于耳。对宪法法院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侵犯立法机构权限方面。例如,在1996年的“集体农庄财产继承案”中,宪法法院作出违宪判决,在宪法法院法官赫·波·维特鲁科看来,“俄罗斯宪法法院在自己的论证中不承认集体农庄的农户是独立的俄罗斯立法上的主体,这种情形下宪法法院实际上已经夺取了立法者的职能。”(13)此外,还有学者指责宪法法院在实践中已经代替立法者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规范,“实际上,俄罗斯宪法法院在近些年来的一些判决和裁定中常常宣告新的法律规范……如果俄罗斯宪法法院有权力创设新的法律规范,那么这就会将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混在一起,也就是更加严重的违背了宪法……。(14)应该说,这些指责与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司法积极倾向或司法积极主义有着一定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