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与以往修订法律不同的是,本次律师法的修订,从修订伊始就一直纷争不断,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尤其是当出现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不一致的时候,如何解决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出现的冲突,进而选择适用的规范依据,就成为新律师法实施中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对此,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三种观点: “刑事诉讼法优先适用说”认为,我国宪法文本中,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全国人大制定的是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地位上,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其地位从属于全国人大,这就隐含着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效力实际上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效力的基本逻辑。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而律师法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由于基本法律在地位上高于非基本法律,因而,当二者之间出现效力冲突而发生争议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该说支持者主要是部分宪法学者和实务部门的一些专业人士。① “新律师法优先适用说”认为,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行使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刑诉法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新律师法,从本质上来说,都属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属于同一的法律位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②该说支持者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学界和律师界的一些学者和律师。③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说”认为,法律之间产生了冲突,现行的法律没有为这些冲突提供具体的解决办法,那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精神,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裁决。因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而产生争议影响法律实施,而又无法确定如何适用时,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权威说明。④ 笔者认为,上述的学术争论涉及全国人大与常委会关系、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的关系等重大的宪法问题。有关新律师法效力的争论直接关系到一部法律能否发挥效力以及国家法制统一与律师权利保护问题,成为学界和实务部门共同关注的实践问题。⑤可以说,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的关系不仅成为一个学术命题,同时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统一的重大实践问题。 二、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 “刑事诉讼法优先适用说”与“新律师法优先适用说”的主要区别表现为:是否承认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地位上的区别,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在效力位阶上的区别。这就涉及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系问题,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究竟是同一个机关还是两个不同的机关。对此,“刑事诉讼法优先适用说”秉持“不同机关论”的立场,认为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立法机关,尽管二者之间在立法职权上存在着一些交叉、重复关系,但从本质上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自己的立法职权、立法程序,是从属于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正是由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不同的立法机关,所以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在效力上具有不同的特点与表现形式。 而“新律师法优先适用说”则坚持“同一机关论”的立场,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大的职权,因而,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职权上实际就是一个机关。既然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同一机关,那么根据《立法法》中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如果发生冲突,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修订过一次。而现行的《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2007年两次修订。因此,作为新法的律师法要优先于刑事诉讼法而适用。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中有法律和法规的划分,但并没有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的划分,所以不能说律师法就是下位法,它和刑诉法同属于法律这一位阶。”⑥也有学者认为,“《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两者在法律位阶上是平等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后制定的法律效力优于先制定的法律,应适用新的《律师法》。”⑦ 从上文可以看出,在判断刑事诉讼法与新律师法的效力关系上,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为同一机关产生重要的作用。如果能够认定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同一机关,那么根据同一机关制定法律相冲突时的“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律师法自然优先于刑事诉讼法;但是如果认为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不同机关,并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同一立法机关,那么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自然在效力位阶上具有自身的特点,客观上发挥不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普通法律的作用。那么,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为同一机关呢?对此法学界也是见仁见智。笔者认为,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文本规定以及宪政基本原理来看,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同一立法机关的主张是难于成立的,主要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