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与劳动义务,与宪法第46条的受教育权一样,①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这种特殊构造势必对基本权利理论产生一定的“冲击”,那么,如何理解该条款?尤其是劳动权与劳动义务的关系,本文拟从宪法释义学的角度,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劳动权的释义学建构 (一)文理解释 1.主体(holder of rights)② 从字面来看,劳动权即为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③而所谓劳动者就是通过体力和脑力的付出来获取报酬的人。但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劳动权的享有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何认识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应当讲,宪法的规定是有道理的,因为劳动者并非一个固定的概念,它的范围是动态可变的。比如现在不劳动的人未来可能参加劳动,所以毋宁每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劳动者。同时,从劳动权的内涵来看,它不仅保护正在从事劳动的人,也包括即将参加劳动的人——比如提供就业机会和退出劳动的人——比如提供失业保险。当然,这里的问题在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参加劳动,是否享有我国宪法上所规定的劳动权?笔者认为,根据不低于一般文明标准的原则,④外国人、无国籍人理应享有,只是在享有的程度上受到一定的限制。⑤比如对外国人提供就业机会必须在不妨碍本国人获得足够的就业机会的条件下进行。⑥ 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如何理解集体劳动权(collective labor rights)的主体?笔者认为,集体劳动权并没有否定劳动权的主体是公民的命题,因为集体劳动权属于集体权的一种,而集体权与个人权的区别只在于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亦即是共同行使还是单独行使,而并非权利主体的不同。在这一点上,集体权并不同于法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后者已经将法人与组成法人的公民分隔开来。⑦ 2.相对人(addresser of rights) 劳动权作为基本权利,应当由公民向国家来主张。但是,我国传统上将取得报酬权作为劳动权的一部分,⑧这势必产生疑问,即劳动者之中除了作为国家雇员的劳动者之外,其余的作为私企业或私团体雇员的劳动者如何来向国家主张其报酬?由此可见,劳动权的内涵不可能包含请求劳动报酬的内容,否则将与基本权利的Addresser理论产生矛盾。⑨即使作为国家雇员的劳动者有权向国家请求劳动报酬,这应被视为劳动者的财产权,而非劳动权的范畴。⑩ 3.客体(object of rights) 劳动权的客体就是劳动权得被主张的内容。根据劳动的集合性,劳动分为个体劳动和集体劳动,由此,劳动权也有个体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之分。 (1)个体劳动权 个体劳动权也被称为工作权。而宪法学对工作权的定位也成为最具有争议的问题。因此,笔者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来探讨工作权的性质和内涵。 第一,德国 德国基本法上有关个体劳动权的条款主要是第12条,该条规定:①所有德国人均有自由选择其职业、工作地点及训练地点之权利,职业之执行得依法律管理之。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为特定之工作,但习惯上一般性而所有人均平等参加之强制性公共服务,不在此限。③强迫劳动仅于受法院判决剥夺自由时,始得准许。由于该条的内容通常也被称为职业自由,这导致了一些学者认为工作权就是职业自由。(11)当然,也有学者反对,认为职业自由或营业自由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工作权是一项社会权,个人有工作能力者国家应设法予以适当的工作机会或给予失业的救助,无工作能力者则应依其意愿提供职业训练,使其具有获得工作的一技之长。(12)那么,如何理解德国基本法第12条的定位?这不能不从德国宪法对工作权保障的历史谈起。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163条第1款曾明白规定公民向国家来请求工作的权利,即具有社会权性质的工作权,但事实上这一权利从未被实现,1933年,德国经济崩溃,失业人口高达六百万人,对失业劳工而言,宪法上的工作权保障根本就是一个极大的讽刺,人民对宪法的信赖完全丧失殆尽。有鉴于此,二战以后德国基本法制定时,不再将所谓请求工作的权利,或任何具有类似内容的权利纳入基本法之中。(13)所以,德国基本法第12条的工作权已完全放弃了社会权性质,而变成具有自由权性质的职业自由。(14) 第二,日本 日本宪法有关个体劳动权的条款主要是其第27条,(15)该条规定,①全体国民均享有劳动的权利,并负其义务。②关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和其他劳动条件之基准,以法律定之。③儿童,不得残酷驱使之。关于日本宪法上劳动权的性质,也曾经有社会权说与自由权说的争论。现在的通说是战后著名劳动法学者石井照久教授提出的完全劳动权和限定劳动权的区分理论。所谓完全劳动权是具有劳动的意思和能力之人在自己所属的社会有要求提供劳动机会的权利,限定劳动权是具有劳动意思和能力之人在私有企业无法就业时,对于国家可以要求其提供劳动的机会,如果不能提供时,可以请求相当的生活费的权利。(16)石井教授认为,日本宪法中的劳动权是以限定的劳动权为基础,基于以下理由,其内容并无解释为完全劳动权的必要:①无视于日本宪法的思想立场;②作为日本宪法前提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所谓完全劳动权的实现几乎不可能,欠缺经济的基础;③纯粹自法律观点加以考察,本条的内容过于简单,对于国民可以请求的劳动的种类或实现权利的必要的保障,并未设有任何规定。(17)由此推导出国家对个体劳动权所负的两项义务:①国家应干预劳动力市场,促使劳动者获得适当的劳动机会;②国家应对没有获得劳动机会的劳动者给付确保其生活的资金。(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