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1020(2008)04-0047-06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理论对行政强制一直没有做出统一界定。①其中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强制理论发展的滞后和不协调,从而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障碍和冲突。因此,厘清行政强制的相关理论,对立法、执法和法学研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探讨行政强制理论存在的悖谬,并籍此确立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理论定位。 一、理论前提的张力:在必然和可能之间 尽管行政强制的概念表述不一,但大家普遍承认的一个基本事实是:行政强制是基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由国家行政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在探求行政强制的理论前提时,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行政强制何以可能,二是行政强制何以必然。 首先,行政强制之所以可能,乃出于行政相对人的守法义务。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可见,行政相对人服从合法的行政强制是其法定义务。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证成,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为什么必须服从行政强制,或者说,为什么必须守法。从法哲学意义上说,“社会契约论”的论证如下:在人们进入政治社会之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这种状态不论是霍布斯意义上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洛克意义上的“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还是卢梭意义上的“黄金岁月”,其本身的缺陷将导致人们最终自愿选择让渡自己全部或部分的自然权利,并受制于政治社会的种种限制,以谋求彼此间舒适、安全的和平生活,共同防御外人的侵犯。②由此可见,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是以其“同意”为前提的。守法是公民应有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法的价值论”认为,秩序是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价值之一。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决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违背自然”的努力。③恪守法律义务,为其所当为,止其不当为,整个社会才可能和谐有序,才可能实现立法者所期待的法律秩序,才可能实现公民的个人自由。 其次,行政强制之所以必然,乃是因为,进入20世纪后,经济的迅速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议会民主的逐渐衰落等诸多原因的出现,导致人们对行政权的依赖不断增强,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行政国家的出现在所难免。行政权(其中包括行政强制权)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具体表现为行政机构膨胀,行政职能扩张,行政自由裁量权增长。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生活的节奏加快,公民的违法机率增加,法律制度的秩序价值要求行政权及时纠正某些违法行为,以使社会回归有序的轨道,因为司法权的被动和保守无法从根本上迅速解决所有的纠纷。 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的守法义务决定了行政强制的可能性,社会现实生活又客观上要求行政强制的必然存在。但是,另一方面,行政强制作为一项公权力所具有的扩张性和侵略性很容易对公民的权益造成损害。“在权力未受到控制时,可以将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④孟德斯鸠也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则概括出一个权力定律,即著名的“阿克顿定律”: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行政权力扩张,必然会被滥用;滥用行政权力,必然导致它的腐败;行政权力一旦腐败,必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从而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可见,行政强制行为无论从直观上看还是从其本质分析,都是对个人权益的侵害,对相对人来说是一种不利益,是一种负担。⑤在满足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的同时造成权力本身的异化,对自由、民主和人权构成威胁。 由此可见,行政强制制度中存在着一对明显的张力关系:行政强制权扩张的必然性和公民权益受损的可能性。如何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是行政强制立法必须首先解决的理论前提,关乎行政强制立法的价值定位。笔者认为,自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们的治国方略,弘扬个人权利至上、保护公民权益的观念无疑占据着主导地位。行政强制的制度安排应该以强制权的实施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为底线。两者发生冲突时,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优先为原则。 二、价值取向的冲突:公正抑或效率 法的价值指的是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反映的是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体系对社会主体的需要之间的特殊效用关系,是法能够满足社会主体需要的性能和属性。⑥行政强制立法的价值选择,直接关系到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制度安排。综观各国立法实践,行政强制的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公正和效率。 公正作为法律制度诸价值中的首要价值,有着久远的历史。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们便开始了对公正的不懈追求。只要人类社会继续存在,公正将永远是人们苦苦追求的目标和理想,也是法律制度设计过程中的优先选择。追求公正,实现正义是行政强制的宗旨和理论基础。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⑦这种行政强制的公正观为美国和法国所采纳。他们认为,公正是行政强制的基本价值取向,制度设计以防止行政强制权的滥用为原则,以保障公民的权益为目的。这种公正观的理论基础是分权主义,强调行政权必须受司法权制约,从而实现权力的平衡。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效率也是行政强制的重要价值之一,以促进和提高行政效率为终极追求,侧重于通过行政强制立法来促使行政主体合理高效地进行行政强制活动,并在此基础上设计行政强制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从而形成行政强制法体系。⑧在现代行政管理模式下,效率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这种行政强制的效率观强调行政效率是行政强制的基本价值取向,以德国、奥地利和日本为代表。这种效率观的理论前提是,行政机关拥有行政义务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并在执行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