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集团化是二战后国际政治发展的一个明显趋势,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地区集团或国家联盟已经成为国际舞台上有重要影响力的政治力量,以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和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最有代表性。冷战结束后,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的主题,经济全球化速度加快,地区大国的纷纷崛起正在影响和改变着国际格局,成立于冷战时期并在特定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欧盟和东盟正面临着新的挑战,进行改革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是欧盟和东盟应对国际局势变化的集中表现。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欧盟和东盟加快了经济一体化的步伐,为了应对国际格局的变化,欧盟和东盟对内改革政治制度结构,提高效率,促进政治共同体建设,对外加强国际接触,强化集体优势和塑造集体身份。而两大区域集团在21世纪初期的制宪尝试和努力反映了改革和发展的愿望,也集中体现了欧盟和东盟未来发展的趋势。① 宏观而论,欧盟和东盟的制宪努力是其捍卫联盟合法性的集中体现,而合法性正是联盟权力和行为能力的来源。因此,欧盟和东盟在实行宪政的目的上存在着特定的相似性,具体而言,有以下四点:第一、确立联盟的法律实体地位,授予联盟在处理联盟内部和与外部关系时的法律人格。第二、确立联盟的宗旨、目标及价值观,增强成员国的认同。第三、对联盟与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做出相应规定,从而维系联盟机制的存在和运转。第四、进行机构改革,提高联盟的决策和运转效率,从而增强联盟为成员国提供福祉的能力。但是欧盟和东盟在制定宪法上的前提和动力差异,决定了两大区域集团宪政之路的巨大差异性。两者的差异性突出体现在宪章体现的文化价值观、宪章制定的主体性、以及核心内容三个方面的差异。 一、东盟宪章和欧盟宪法体现的文化价值观差异 东盟和欧盟在建立共同体目标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在具体目标层面却存在很大的差异。欧盟重视人权,东盟则更注重主权;欧盟希望建立一种“欧盟政府”式的地区管理模式,而东盟希望维持国家间协调的治理模式。 欧洲是现代文明的发源地,经过历史的沉淀,欧洲逐渐培育了以自由、平等、理性和以人为本为核心内容的价值体系。欧洲的这一价值观念既是欧盟一体化得以顺利进行的心理因素,也是政权赖以生存的民众基础。欧盟作为新的,超越欧洲民族国家之上的政权形式必须坚持和推广这一价值内核,才能获得广泛的公民支持。因此,对人的尊重是欧盟价值感召力的根基。欧盟宪法确立了欧盟的价值,“联盟的基础是:尊重人的尊严、自由、民主、平等、法治以及人权。在一个多元主义、宽容、正义、团结和没有歧视的社会中,这些价值是成员国共有的。”欧盟宪法确立的目标也充分体现了这一价值观念,“联盟的目标是增进和平、联盟的价值及联盟人民的福利福祉”,“联盟应向其公民提供一个不存在内部边界的自由、安全和司法的区域”,“推进社会公正和社会保障,推进男女平等,推进代际团结,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②欧盟通过积极地推广其价值观念,希望欧洲人民增强对欧盟的认同和塑造一个新的身份——欧洲公民。强烈的欧洲公民意识和责任是欧洲一体化的根本要求,制定一部宪法将对欧洲公民身份塑造大有帮助。哈贝马斯支持欧洲宪法的制定,他认为,“一种真正的认同形式要想超越民族界限,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欧洲公民社会;第二、建立欧洲范围内的政治共同领域;第三、创造一种所有欧洲公民都能参与的政治文化。”“制定一部宪法,可以大大加快这一进程,并使发展更加集中,因为宪法具有一定的催化作用”③。 东盟大部分国家获得独立没多久,对主权和外部势力的干涉显得格外敏感和重视,因此维持和平与稳定的地区环境是东南亚国家的首要选择,也逐渐成为东盟价值理念的一部分,这已经被写入东盟宪章,“维持和平、安全与稳定,进一步强化以和平为导向的价值观。”④在这一价值观前提下,东盟方式的核心规范也被写入了东盟宪章,将以主权和不干涉为核心的东盟方式置于宪法的高度。虽然东盟宪章倡导的和平文化和价值观对保障地区的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主权和不干涉的恪守与需要强烈地区认同特征的地区一体化之间就存在着悖论:主权和不干涉信条为国家和政权持有者提供了生存保证,却不利于成员国间的交流和融合,一体化的深入发展需要打破有形和无形的国家界限,这必将引起某些国家或政权的疑虑和恐惧。“在东盟成立早期,成员国对‘地区一体化’的提法都相当敏感,甚至强烈反对。”⑤由此可见,东盟未来的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成员国的内部因素,包括领导人的政治意愿,一体化的可观回报,政体或政权的变更,对主权和不干涉原则的认知变化,东盟地区认同意识的增强。 二、宪章制定的主体性差异 东盟宪章与欧盟宪法在制定过程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欧盟宪法起草人员具有相当的广泛性,而且采用了比较充分的民主模式;东盟宪章起草人员的代表性则相对有限,缺乏广大东盟地区人民和市民团体的广泛参与,且宪章制定是在秘密中进行的。 制定宪章的主体指直接参与和间接影响宪章制定的群体。在欧洲,起草欧洲宪法的欧洲未来大会由广泛的代表组成。欧洲未来大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大会由105名代表组成,主席由法国前总统德斯坦担任,副主席由比利时前首相德阿纳和意大利前总理阿马托出任,15个成员国和13个当时的候选国各派1名政府代表和2名议会代表,欧洲委员会派2名代表,欧洲议会派16名代表。这些代表不仅仅代表着相关的国家,而且还代表着不同的派别的利益和价值,例如,在这105名成员中,有40%来自欧洲左派,即社会民主派、共和派、环境保护主义者等。另外,一些机构、公民团体的代表也作为观察员参加了立宪会议,如欧洲工会联合会主席、经济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和社会对话者等。另外,大会还建立了专门的网站,为欧洲公民了解会议进展和发表建议和评论提供了渠道,“谈判是公开的,会场对记者和公民是公开的,人们可以阅读工作文件:它们存放在互联网上,有70万欧盟机构以外的人咨询过这些文件。”⑥大会还在成员国和候选国内部组织会议针对欧洲宪法制定进行讨论,欧洲未来大会还特别重视欧洲青年一代的参与,为此还组织成立了一个青年立宪会议,听取他们对欧洲未来的设想。最后,宪法涉及的领域也相当广泛。立宪会议根据不同的领域设置了11个议题,包括:辅助性原则的作用、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的未来、欧盟的法人实体地位、国家议会的地位、补充权限、经济治理、对外行为、防务、程序和手段简化、自由、安全和正义问题、欧洲的社会问题。上述的所有议题对感兴趣的立宪会议成员开放,这保证了议题充分被讨论。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