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提出的十二知性范畴表,包括这个表的四大类划分(量、质、关系、模态),在康德哲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方法论的意义:不仅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起了提纲挈领的主干作用(例如对十二图型的划分,对十二条知性“原理”的划分,甚至在辩证论中对四个二律背反的划分,都以此为根据),而且成为《判断力批判》中有关四个“美的契机”以及(比较隐晦的)四个崇高契机的划分原则。所有这些划分都有人作过详细而深入的探讨。然而,奇怪的是,唯独在《实践理性批判》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这一章中所提出的“就善与恶的概念而言的自由范畴表”,却很少有人研究。它基本上被研究康德道德哲学的学者们忽视了。例如,当代英语世界最负盛名的康德专家阿利森(Henry E.Allison)在其影响巨大的专论《康德的自由理论》(1990)中,竟然对这个自由范畴表连提都没有提到。(见阿利森)前辈的如加拿大的约翰·华特生(John Watson)在其出版于1908年的《康德哲学讲解》中逐章解读《实践理性批判》时,同样对此只字未提。(见华特生)汉语康德学界更是未见有对这个问题的涉及。究其原因,我想一方面是由于,这个自由范畴表看起来似乎的确不像《纯粹理性批判》中的知性范畴表那样对康德整个体系有一种确定框架的作用,因而并不是那么举足轻重(我将证明这一点的错误);另一方面也许是由于,康德自己关于这个表不但论及的篇幅短小,而且根本没有展开来谈,因此给读者的理解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做一点初步的探讨。 一、自由范畴表的提出 在《实践理性批判》的第一卷第二章即“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的概念”中,康德开宗明义就指出:“我所说的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是指作为自由所导致的可能结果的一个客体的表象。”(康德,2003年,第78页)实践理性的对象不同于理论理性的对象,它是以自由的原因性(而非自然因果性)为前提的对象,这就是通常所谓善恶概念。“所以,实践理性的惟一客体就是那些善和恶的客体。”(同上,第79页)在这里,真正要考察的是意志与造成对象的那个行动的关系(而不单是意志与对象的关系)。如果我们的意志按照要达到的对象来规定行动,这就形成一般实践理性的活动(如日常实践活动);而如果意志根据自身的先天立法来规定行动,这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活动,即道德活动。前者虽然也是实践理性的活动,在追求自己的欲求目的时也要运用理性,但它并不“纯粹”,因为它主要与快适和感觉有关,是达到快适、趋福避祸的手段。“这种善任何时候都将只是有用的东西,而它所对之有用的东西则必定总是外在于意志而处于感觉中的。”(同上,第80页)反之,只有后者才是真正完全取决于自由意志而不借助于外部欲求对象的。“这样一来,这条法则就直接地规定着意志,按照这种意志的行动就是本身自在地善的,一个意志的准则永远按照这条法则,这意志就是绝对地、在一切方面都善的,并且是一切善的东西的至上条件。”(康德,2003年,第85页) 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道德法则所规定的意志这一绝对的善(善良意志)是“一切善的东西的至上条件”?一般人也许会认为,既然纯粹实践理性是从一般实践理性中提升出来的,它也就必须以一般实践理性为基础。康德的看法却是倒过来的:正因为一般实践理性只是不纯粹的实践理性,所以它的衡量标准、即它的对象能够称得上真正的善的标准,倒要依赖于纯粹实践理性。康德把这一表面上的违背常理称之为“方法的悖论”,即:“善和恶的概念必须不先于道德的法则(哪怕这法则表面看来似乎必须由善恶概念提供基础),而只(正如这里也发生的那样)在这法则之后并通过它来得到规定。”(同上,第85-86页)他对这一“悖论”的解释是:即使我们想要暂时把一般实践理性的对象(善恶概念)和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何者为前提的问题“留在未决之中”,我们也不能从善的概念中推出意志的法则来,因为这样一来我们就预先把意志的先天法则排除掉了。所以我们应该做的是预先对纯粹实践法则做一番分析性的研究,再用它来规定善的概念,从而发现“并不是作为一个对象的善东西的概念规定了道德律并使之成为可能的,而是相反,道德律才首先把善的概念就其完全配得上这一名称而言规定下来并使之成为可能的”。(同上,第87页)康德在这里实际上已涉及后面所讲的“至善”即德福一致的问题了:任何能够达到幸福的功利考虑如果没有相应的德行都不能够被称之为真正善的,它们之所以是善的终极标准就在于是否“配得上”德行。(参见同上,第88页) 于是,康德就从这里引入了他对相应于善恶概念的自由范畴表的设想。他说:“既然善和恶的概念作为先天意志规定的结果也是以纯粹实践原则、因而是以纯粹理性的某种原因性为前提的:所以它们从根源上说,……全都是一个惟一的范畴即因果性范畴的诸样态(modi),只要它们的规定根据在于某个原因性法则的理性表象,理性把这法则作为自由的法则给予它自己,并由此而先天地证明自己是实践的。”(康德,2003年,第88-89页)自然的“因果性”和自由的“原因性”德文都是Kausalit
t,它们都属于“纯粹理性的某种原因性”,所以自由本身直接来说可以看作某种特殊的“原因性”范畴;但除此之外,这种原因性“就善与恶的概念而言”,即就它所造成的结果而言,却另外表现出一套自由范畴(其中也包括就善与恶而言的自由的因果性范畴),因为善和恶的概念作为自由的可能结果,全都是自由这一“因果性范畴”的诸“样态”;只是它们的这种因果性样态并不是来自自然法则,而是来自自由法则,并且是实践意义上的样态,而非理论意义上的样态。实践的原因性只服从理性的自由法则,但它也要对感性世界起作用,“所以一个实践理性的诸规定将只在与感性世界的关系中才能发生,因而虽然是符合于知性范畴的,但不是为了知性的某种理论的运用,以便把(感性的)直观的杂多纳入某种先天的意识之下,而只是为了使欲求的杂多服从于一个以道德律下命令的实践理性的或一个纯粹先天意志的意识统一性”。(同上,第89页)这里所说的“一个实践理性的诸规定”就是指的自由诸范畴:这些规定或范畴是“符合于知性范畴的”,甚至是与知性范畴表一一对应的;但不是为了知性的理论运用,而是为了使欲求活动统摄到道德律的意志的统一性之下来——正如知性范畴使经验直观统摄到先验统觉之下来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