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09)09-0028-07 80年前,C·I·刘易斯在其著名的《心灵与世界秩序》(1929)中论述感觉对象在我的意识中的“呈现”(presentation)时,特别阐述了“感受质”(qualia)① 问题,这开启了后来哲学家们讨论这个问题的先河。如今,越来越多的哲学家认识到,如何解释感受质问题,不仅关系到心灵哲学的唯物主义基础问题,而且关系到整个人类知识大厦的基础问题。但从目前提出的各种解释理论中,我发现,人们对“感受质”这个概念本身的理解各有不同。例如,布洛克(Ned Block)认为,感受质是感觉、感受、知觉等的性质,也包括思想和愿望的经验的性质;塞尔则认为,对于每一种意识经验都有对它的某种质的感受,因此,感受质应当是思维的一种特殊性质;查尔默斯提出,感受质是心理状态的性质,对感受质的解释就是对意识现象的解释;内格尔则说,从根本上说,当且仅当存在对成为某个生物体的那种感受(即对这个生物体而言的感受),这个生物体才具有意识的心理状态,即感受质特征。② 由此可以看出,哲学家们对“感受质”概念至少有这样三种理解:其一,它是人类的一种特有的经验性质,不仅包括了感觉经验而且包括思想和愿望等经验活动;其二,它是人类的一种心理状态,或者是对人类这种心理状态的解释;其三,它是人类的一种意识活动状态,这种状态构成了人类作为生物体的本质特征。或许,正是这样一些不同的理解,导致了我们如今对“感受质”概念以及心灵哲学中的相关问题始终无法得到解决,甚至无法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本文中,我试图首先澄清“感受质”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然后分析这个概念产生的根源,最后要分析这个概念在我们的知识构成中究竟起到了什么作用。 一、“感受质”概念的基本含义 在《心灵与世界秩序》中,刘易斯阐明了所与物(the given)与我们关于所与物的经验之间的区别:后者应当是所与物在我们心中的呈现。但由于所与物往往是作为整体而被经验的,他更关心的是这些经验的内容,就是说,所与物作用于认知主体所带来的感觉细节,其中既有感觉材料本身,也有心理现象的部分,但更主要的是内在的意识活动。刘易斯把这些内容就称为“感受质”。他写道:“在任何呈现中,这个内容就是具体的感受质(比如直接感受到红色或高声),或者是可以被分析为这种复杂的感受质的东西。当然,作为事件的呈现是独特的,但构成这个呈现的感受质却不是。它们是可以从一个经验到另一个经验得到辨别的……从本性上说,作为感觉到某个所与物的感受质并不具有时间纬度。而且,这种感受质虽然在经验上是可重复的,而且可以内在地得到辨别,但却没有名称。它们完全不同于逻辑上和相关传统问题中的‘共相’。”③ 他还说,感受质是这样的共相,如果个体没有认识到它们,经验中所呈现的任何东西就都不会得到命名或理解,甚至完全无法知道。他这样写道:“感受质是主观的;它们在日常话语中没有名称,但在具体的场合中可以标明出来,比如‘看上去像是’;它们是无法表达的,因为它们在两个心灵中可能是不同的,没有可能发现这个事实,对我们关于对象及其属性的知识也没有必要的不便之处。这就是说,所有可以用来标示出感受质的东西,就是把它定位于经验之中,就是说,标示出它出现的条件或者与它的其他关系。这种定位没有触及感受质本身……对理解和交流最为重要的不是这种感受质,而是它在经验中的稳定关系的模式,这是在把它看做客观属性的标志时隐含断定的东西。”④ 可以看出,刘易斯把“感受质”理解为我们关于对象的感觉经验中最为细小的部分,它既是主观的,也是普遍的:说它是主观的,是因为它仅仅出现在经验者的内心,属于内在的意识活动;说它是普遍的,是因为相同的经验应当以它为核心,不同的人具有相同的经验正是因为他们得到的感受质是相同的。但这样的感受质有不可传递的特点,即它是不可表达的,就是说,每个人从相同的外在对象中获得的感受质可能有细微的差别,我们无法清楚地表达这种差别。这样,感受质又被完全看做是私人性的。 由此,我们似乎面临着一个两难悖论:一方面,感受质属于个人的内心经验,是个人对感觉材料的非呈现方式的意识活动,但另一方面,感受质又是每一个正常人在获得相同的感觉材料时共同具有的经验内容,是可以用现象语言加以描述的具有生物学基础的东西。这就意味着,我们在谈论感受质的时候,实际上要把通常看做是主观的经验内容理解为具有客观性质或物理性质的东西,或者说,是试图用客观的东西理解主观的东西。对此,内格尔就明确地写道:“在某种意义上,现象学的事实是完全客观的:一个人可以知道或说出另一个人的经验是什么性质。不过,它们是主观的,这是因为,有可能作出对经验的这种客观描述的,也只有某些与描述对象足够相似因而能采取他的观点的人,可以说,他既能以第三人称也能以第一人称理解该描述。”⑤ 他提出的方案是,“以一种能使无法经验那些经验的人理解的方式描述(至少部分地描述)经验的主观性”⑥。显然,这正是以物理的方式解释经验内容的主观性质。 杰克逊在《随附现象的感受质》一文中则指出,当我们谈论经验内容的感受质时,我们实际上是在谈论我们无法用物理的方法解释的某些存在于感受者内心的东西,这些东西在他看来正是物理主义描述中所遗漏的,就是说,我们对心理状态的了解可能具有一切物理的信息,但并没有一切“应有的”信息。⑦ 他反对内格尔以物理的方式解释经验内容的主观性质的观点,而是认为,我们无法知道他人经验中的某种属性,而正是这种属性使得他人具有不同于我们的经验。虽然我们也可以把这种属性解释为一种心灵的随附现象,但由于这种现象对物理世界并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它们的存在对我们理解身心问题并不能起到关键的作用。在这里,感受质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就是说,我们仍然无法理解“看上去像是什么”与“作为什么会怎样”这样两个问题之间的差别何在。 杰克逊的反物理主义论证的确是对传统的功能主义解释提出的严峻挑战,但其中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明显的就是,这种论证的结果是承认了有超越物理之物的存在,就是说,当我们认为无法以任何方式理解感受质的时候,我们就把它看做是超物理的事实,因为它既不是物理的,也不是在物理上随附的。因此,它就一定是在物理世界之外的东西。但这种结论显然违背了我们的物理主义直觉。为了回答杰克逊的挑战而保持我们的直觉,只有两种选择:或者对感受质提出一种更为弱化的随附性论证,或者干脆否认感受质的存在。金在权在《感受质与物理主义、取消主义》一文中详细讨论了这两种选择,但结论却是,虽然物理主义解释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有关大脑活动特殊方式的知识,但我们仍然需要知道,这些特殊方式为什么会在我们的世界中发挥作用,或者说,本质上是物理的世界为什么会存在现象意识这样的东西。虽然金在权并没有完全支持对感受质的取消主义观点,但他仍然认为,“感受质只是为了解释人类的行为而作出的理论构造,只是一种将为那些严肃对待感受质的人拒斥的假设”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