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041(2009)07-0040-06 五、关于“事情本身”的一个争论的问题 “能被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这一伽达默尔中心论点,暴露出了这样一个解释问题:究竟是在其完满性中的“事情本身”,还仅是“事情本身”的某个方面表现自身于语言的表述中?一方面,伽达默尔写道,好像“事情本身”来到语言表达(Zur-Sprache-Kommen)是一个完全的表述。例如,我们读到,没有第二个存在被创造在自我表现的思辨事件中,“来到语言表达并不意味着获得第二种存在。某物表现自身为的东西都属于其自身的存在。因此,在所有这些作为语言的东西中所涉及的是它的思辨统一性:一种存在于自身之中的区别,存在和表现的区别,但这种区别恰好又不应当是区别”。①但另一方面,在语言作为“语言观”(Sprachansicht)的讨论中,伽达默尔曾认为,在语言表达中仅只有“事情本身”的某个特殊的“Ansicht”才得到表现,“对传承物的每一次占有或领会,都是历史地相异的占有或领会——这并不是说,一切占有或领会只不过是对它歪曲的把握,相反,一切占有或领会都是事情本身某一‘方面’的经验”。② 在事情本身出现的语言观里,事情本身的正确表述究竟是本身的完全的表现,还是本身最完全的然而不是整个的表现呢?另外,由于时间的推移,事情本身的正确表述也会不断在改变。因为,伽达默尔另一个重要论点是,由于时间的推移,如果我们完全理解,那么我们就是不同地理解,“理解并不是更好理解……我们只消说,如果我们一般有所理解,那么我们总是以不同的方式在理解,这就够了”。③ 这里,我们进入了一个哲学争论问题,伽达默尔所谓的“事情本身”是否就是康德所说的“物自身”呢?一个以自身不变来应付万变的“X”,这种“事情”本身是否不受视角的影响。格朗丹(Jean Grondin,亦译作“格罗汀”、“格荣丁”)在其《诠释学的真理?》一书就提出过这个问题:“一个前见怎样可能证明是真或假的呢?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挑动性和答复是众所周知的,即按‘事情’本身。差不多所有我们世纪的哲学倾向都要召唤的这种‘事情’究竟有什么样的性质呢?被如此许多人要求的这种‘事情’难道不受视角影响?”④如果我们深入考察一些学者的论著,我们可以看到有的学者就是从这方面论证伽达默尔的“事情本身”,似乎海德格尔与伽达默尔所讲的“事情本身”就是康德的“物自体”。 另一个问题就是在诠释学理解里是否有这种“事情本身”?格朗丹否认这种“事情本身”,他说:“首先,在诠释学里并没有那种作为立场制约性对立面的事情本身。”⑤笔者认为,“事情本身”虽然是一种预先作为制约性和对立面的设定,但也不完全就是虚无的东西。实际上,它也是指文本本身的一些内容与结构。它既包括作者的意图、原始读者的理解,也包括原始语境与问题。尽管历史上有众多不同的对《论语》、《孟子》的解释,尽管它们众说纷纭,但都是对同一部《论语》或《孟子》的解释,正如我们不可能把《红楼梦》理解和解释成《哈姆雷特》,也不可能把《哈姆雷特》解释成《红楼梦》一样。这都是由所谓“事情本身”所决定。在这方面,德国学者施密特(Lawrence Kennedy Schmidt)的看法似乎可以参考。 施密特在其《伽达默尔的认识论》一书中对“事情本身”作了一种特别的解释。他首先区分“Sache selbst”(事情本身)和它的“Ansicht”(外观,表现,一般指语言观或语言表现)。他写道: 在前面几章我们已经证明,在理解事件中,当认识解释者经验到事情本身的表述(Zur-Sprache-kommen语言表达)的开显性质,即经验到事情本身的自我表现(Sichdarstellen)时,真理可以被检验。这是一种在语言媒介内的自我表现。语言的思辨性质,并由于语词的内蕴,确保了事情本身在认识解释者的特殊语言内的表述,即事情本身的外观(the Ansicht der Sache selbst)并不是不同于事情本身的东西。外观(Ansicht)就是事情本身在某特殊语言[Sprachansicht(语言观)或linquistic epoch(语言时代)]中的真的或正确的表现。认识解释者经验到这种外观的启明性质,并因此能按事情本身建立他的前见。 因此,前见的合法化过程依赖于“认识解释者”(the cognizer-interpreter)、“事情本身”(the Sache selbst)和它的外观或语言内的表述(its Ansicht or articulation in language)之间的内在关系。⑥ 这样,就涉及“事情本身”与它的“观”(Ansicht)的关系。“事情本身”可以完全地表现在它的“观”内,也可以不完全地表现在它的“观”内,“事情本身”可以是变化的,也可以是不变化的。这样,根据两两组合,就可以形成四种不同的解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