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动机因谢尔兹著作《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著作中的逻辑与罪》引起。国内有译本,书名只取《逻辑与罪》①。确切地说,它正好撞在了本文先行拥有的问题意识上,可以借题发挥了。 问题的提出:“逻辑与罪”的“与”是并列还是转入? 试想,一个很早就写了《语义生成:维特根斯坦与海德格尔》(1989年),注意到维特根斯坦将“语言存在”划界为“说”/“显示”的人(对照海德格尔的“存在者”/“存在”,即“是”/“在”),一个后来又从古代希腊悲剧精神和近代西方启蒙思想中获得“伟大的知识/神圣的罪业”的人,当一眼看到《逻辑与罪》,自然会把其中的“与”读成《存在与时间》中的“与(und)”(海氏:“哲学就是同‘与’作斗争”)。那么我想,《逻辑与罪》的书名就已显示出“逻辑”向“罪”的转入(生成),如同“存在”向“时间(地平线)”的转入(生成)? 但是,读进去,至少在谢尔兹的转述与陈述的初始动机中,维特根斯坦是把“逻辑”与“罪”分开来的,逻辑是逻辑,罪是罪,“与”停留在陈列两端的平面上,只有出于“傲慢、怠惰和偶像崇拜”而对“上帝意志”般的逻辑语法产生“忽视”、“放弃”、“越界”,甚至“执意乖谬”的行为,才因背叛逻辑而获罪。像“忌邪的耶和华”裁定罪恶一样,“逻辑”成为裁定“罪”的界限或尺度。简言之,“逻辑与罪”的“与”,不是内在地转入,而是外在的并列而仲裁,即逻辑本身非但无罪,还是罪的判定者。 “逻辑”岂敢担当此名? 表面上,我好象又遭遇到形而上学“一般与个别”的纠缠。任何现实的逻辑,或逻辑家以发现之名而制定的逻辑,如,维特根斯坦前期的“图象逻辑”,后期的“游戏逻辑”,谁能担当此名的荣耀?即或维特根斯坦的上帝耶和华保佑得了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再进一步保佑得了犹太人的逻辑,再进一步联合基督教保佑得了西方世界的逻辑,它也不过众“诸神”之一,无权担当地球人类的逻辑之名。正如《圣经旧约》,绝非本雅明说的是地球“唯一的大书”、“唯一的圣器”,其他皆为它的“碎片”。维特根斯坦、本雅明凭什么敢如此胆大妄为?犹太人这种借“隐喻”—“越界”的逻辑僭妄难道不是罹罪之源? 但这又决不是说,人类存在或人类的语言存在,没有任何一般法则可依可循。这一般法则是什么?我们不能指望会出现一个“有形的”、“专名的”一般法则,这种指望恰恰成为上述种种“冒名顶替”者的人性根源。我们只能在现有的具体法则中,用确定其界限的临界性让一般法则虚拟其上地显示出来——它的主要职能不是确定其一般法则为一般法则,而仅仅是界定具体法则的限制。换句话说,具体法则只能生活在“当且仅当”中。 在此意义上,任何现行的具体逻辑(如“弗雷格逻辑”、“罗素逻辑”、“维特根斯坦逻辑”、“蒯因逻辑”、“戴维森逻辑”等)本身都隐含着罪的可能,如果它越界的话。如维特根斯坦自认为可以裁定“哲学问题”的罪名而化解“哲学问题”的做法,就已可能转入即落入自己判定的罪名之中。 罗素曾讲述了一个故事,维特根斯坦经常深夜造访,表示如得不到答案,“走出这个房间就自杀”。我不得不问:“你是在思考逻辑呢,还是你的罪?”回答:“两者都是。”然后又陷入沉默。(1-4) 与罗素的调侃不同,谢尔兹把“逻辑与罪”看作在维特根斯坦那里不仅作为一个“情结”性“整体”,而且还是他异乎寻常的思考方式。(1-4、5) 好吧,什么叫“两者都是”?罗素无疑把“逻辑”与“罪”分得清清楚楚,而维特根斯坦则与之对立,承认自己“思考逻辑”与“思考自己的罪”是一回事。 [插语:“思考逻辑”与“思考自己的罪”不是一回事,只有当“逻辑”是不能专名化的“上帝逻辑”——不,“上帝”已是专名(“亚里士多德的上帝与亚伯拉罕的上帝何干!”)——确切地说,是不能专名化的“纯粹逻辑”,才不是一回事。除此,人所思考的专名化逻辑,谁能豁免其罪的可能?] 惟其如此,“逻辑与罪”才构成“情结整体”。事实上,“语言”,被维特根斯坦看作“原罪”,看作思想最根本的“两难”: 世界及其语言像上帝的意志明白无误 世界及其语言像魔鬼的意志充满诱惑 那么,犹太人维特根斯坦怎么敢把自己所能想象的逻辑当成只是“上帝的意志”而让自己置身于语言的两难之外以逃避人的罪责?当然,维特根斯坦一方面能够想象、能够愿望“纯粹的逻辑语法就是上帝的意志”,另一方面,经历过前后期逻辑变更的维特根斯坦肯定意识到实际的逻辑操作几乎无法逃避语言的两难而往往陷入乖谬,因而才萌发终生困惑的问题:“我能不能在逻辑纯粹性的寻求中获得救赎?”——这意思就是说:“我能不能在上帝意志的知得(掌握)中获得救赎?”所以,归根结底,在维特根斯坦那里,语言的两难其实更深地隐喻着“人不能不追随(像、模仿、是)上帝/人又绝对不是上帝”的两难。而且,这个上帝是“严苛的忌邪的上帝”,以惩罚罪恶为界限。这就是维特根斯坦“严肃”到歇斯底里气质的信仰根源:“不是天才,就是罪人。”(1-6。注释:“不天才,毋宁死。”) 如果维特根斯坦身陷此种困惑,那么,倾向神学与伦理的谢尔兹一方面感受着维特根斯坦身陷的困惑,另一方面又总是“辩护”维特根斯坦摆脱身陷的困惑,为此特别强调“逻辑语法”就是判定罪恶的上帝意志,维特根斯坦也如此强调似乎也就站在上帝一边而免除罪恶了,根本忽略了人“何以可能”的两难性。或者更具体地说,人,如维特根斯坦或别的什么人,是否可能做成“就是上帝意志的纯粹逻辑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