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很多哲学问题尤其是认识论问题,是与知觉的对象问题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知觉被认为是人类获得关于世界的知识的重要途径,所以知觉的对象是什么决定了哲学家主要和什么东西打交道。于是一些特定的哲学问题随之而来。例如,英国经验论者认为知觉的对象是观念,这样他们就面临如何说明心灵通过观念认识世界的问题。鉴于认识论与知觉对象问题的渊源关系,前者的失败就会将我们引向对后者的反思。反思的内容包括:传统认识论者为何会采取他们的那种立场?或者说,他们采取那种立场有什么样的理由?那些理由真的成立吗?这里,笔者将对传统立场最为著名的一个理由即“错觉论证”进行审查。“错觉论证”主张将产生错觉时的情形推广到所有知觉经验,这用到了“共同种类假设”,即假设错觉或幻觉与真实知觉是相同种类的心理状态。然而,“共同种类假设”是可疑的;如果抛弃它,我们就可以得到一种新的理论,即析取论(disjunctivism)。析取论宣称,真实知觉与错觉或幻觉是不同种类的状态。本文认为,析取论很好地解决了“知觉之幕”(the veil of perception)问题,它使得心灵与世界的认知接触真正地成为可能,从而怀疑论的问题也就不太令人忧虑了。 二、“错觉论证” 应该清楚,知觉的对象问题追问的实际上是知觉的直接对象或直接感知到的东西是什么。因此,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该知道“知觉的直接对象”或“直接感知”的确切含义。根据罗素,直接感知是不涉及推理过程的感知。按照这样的“直接感知”概念,甚至连像看见一只猫这样的简单知觉都不是直接的,因为它涉及了推理:从一个由芜杂的视斑组成的有一定颜色、形状、纹理和尺寸的图案推知一只猫。(Russell,p.139)按照另一种理解,知觉的直接对象是无需凭借它者就能感知到的东西。(Jackson,pp.19—20)相反,如果我们是凭借其它东西而感知到某物,那么我们就是间接地感知到它。以对桌子的感知为例。我们实际上只能看到桌子表面朝向自己的那一部分。凭借它,我们说自己看到了桌子。有鉴于此,杰克逊认为,我们只是间接地看到桌子。(ibid,p.19)显然,杰克逊的论断依赖于这样一个前提,即对物理对象的直接感知蕴含着同时感知到它的所有部分。然而,正如齐硕姆所指出的,认为对一个物理对象的直接感知蕴含着同时感知到它的所有部分,就像认为吃一顿晚餐蕴含着同时一下子吞掉它的所有部分一样是不合理的。(Chisholm,p.154)不过,尽管杰克逊的论断是有问题的,但他对“知觉的直接对象”的定义仍然是可用的。 现在可以探讨知觉的对象问题了。在这个问题上,常识似乎同时支持两种对立的观点:(NR)知觉的直接对象是普通事物;(NNR)知觉的直接对象不是普通事物。所谓普通事物,指的是诸如石头、剪刀、布那样的可感物体或打雷、下雨那样的可感事件。(NR)其实就是直接实在论(direct realism)。常识显然是支持直接实在论的。假设你此刻正坐在餐桌前注视着桌上的筷子,那么你直接看到的就是那双可以夹菜的筷子。可是,如果将筷子的一半浸在水中并以一个倾斜的角度去看它呢?你将会看到一双弯曲的筷子。但你知道这是错觉,筷子本身并没有弯曲。在这种情况下,你直接看到的还是那双仍然笔直的筷子吗?类似地,还有所谓的“知觉相对性”情形。例如同样一个硬币,在一个角度看是圆形的,在另一个角度看是椭圆的。这类现象的存在使得人们对知觉的直接对象是普通事物的看法产生了怀疑:既然一个普通事物0看起来既可以像是F,也可以像是另一个不同于F的F',那么,F与F'就至少有一个不是普通事物0,否则就会有F=F',从而与F≠F'的前提矛盾。 幻觉现象更是加强了上述怀疑。在幻觉情形中,主体的知觉经验完全可以在没有普通事物存在的情况下表现得与真实知觉一模一样。塞尔曾说:“在幻觉的例子中,关键之点是在经验本身之中、在实际经验的质的特性之中,不存在什么东西能够把幻觉情况与真实情况区分开来。”(Searle,p.30)我们不妨将塞尔所说的关键之点称为真实知觉和幻觉的主观不可分辨性原则。这个原则是很好理解的。例如我们可以设想:给一个人的视觉神经以与他看到一只苹果的信号相同的刺激,他自然就会处在与看到那只苹果毫无区别的感觉状态中。然而,承认不可分辨性原则会隐含着这样的问题:既然我们的幻觉经验与真实知觉毫无区别,那么,我们凭什么说真实知觉所感知到的是普通事物而不是相同于幻觉对象的东西?正如后面将会说到的,这个问题会将我们引向怀疑论。 有时人们将错觉、知觉相对性情形和幻觉统称为广义的错觉。广义的错觉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一些哲学家对直接实在论产生了怀疑。直接实在论认为知觉的直接对象就是普通事物,这被认为是与错觉现象矛盾的。其间的推理过程即是“错觉论证”。显然,这里所说的错觉是广义的。“错觉论证”有多种表达形式,以下是笔者整理出来的一种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