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与商榷 内容提要:宗法制度是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包含有阶级对抗内容的一种宗族、家族制度。封建宗法在我国近代还普遍存在,有些学者认为宗法只存在于周代的说法值得商榷。家长式的依附和奴役关系,族权和家长权,在世界和中国的古代,都普遍存在。我们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继续深入开展对中国宗法制度的研究。 宗法制度是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包含有阶级对抗内容的一种宗族、家族制度。宗法制度及其思想与儒学思想的结合,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今天研究中国的宗法文化及其改造,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两种错误的倾向和中国宗法制度发展阶段 在宗法制度的研究上,存在着两种错误的倾向。一种是传统的宗法研究,沿袭了封建经师从《礼记》的片断宗法古义出发来讲周代的宗法,既不能说明宗法制度中关于族权、家长权、宗族内的经济关系等一些本质内容,又不能反映宗法的发展演变情况及与其他社会事物间的相互关系,《礼记》又属晚出的资料,所记的大小宗理论没有指明时代性,实出于汉儒的想象和推测,我们对宗法的研究不能再走封建经学的老路;另一种是当代西方的一些社会学者,往往又脱离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对立的历史现实来谈中国古代的宗法,也不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这种研究方法显然也是不可取的。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为指导,研究中国的历史实际,我们对中国古代、近代社会的宗法制度存在形态及其发展规律提出粗浅的见解。 首先是中国宗法制度的发展阶段问题。至今不少学者还认为宗法只存在于周代,“衰落和瓦解于春秋战国时期。”众所周知,封建宗法到我国近代还普遍存在,上述观点还是受到封建经师学说影响的结果。宗法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大致经过三个大的阶段:第一是宗法的萌芽形态,这是指在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公社及其基层组织家长制大家庭内的宗法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曾明确指出,这种家庭内已经存在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和家长权,已经包含有奴隶制和农奴制而产生了最初的社会对立,但当时公有制还占主要地位,阶级压迫和剥削还没有形成正式的制度,国家机器还没有出现,所以恩格斯引证马克思的话中,称当时的家庭形态是现代家庭的“萌芽”。这就把原始时代有家长权和阶级对立的家庭和阶级社会宗法制度下的家庭划出了一条界线,从而把父系氏族家长制和阶级社会的宗法制区别了开来,既说明了它们的前后联系和继承关系,又表示了它们间还有很大的不同。从考古发现看,龙山文化、齐家文化等都有屠杀和凌辱妇女、奴隶、依附人的现象,关于夏代以前的古史传说也有类似的内容,足证当时中国境内已有宗法统治的萌芽了。第二是周代的宗法制度,属于原始宗法制度,因为它是直接从父系氏族家长制发展起来的。周族灭殷以后,正是利用周族的氏族部落组织扩大为国家统治机构,实行大规模的宗法分封,形成自天子至士的宝塔式的宗法等级关系,凭借宗法上的亲亲尊尊、尊祖敬宗、孝悌思想巩固了贵族阶级的统治地位,实现了宗法统治(宗统)和政治统治(君统)的合一,在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官员职责、军队性质、统治思想上都显示了强烈的宗法性,婚姻上保留了表明妇女属于财产性质的烝报形态,宗庙制度自天子至士形成统一系统,宗族共财形态也较突出,氏族宗法组织和国家各级政治、经济、军事组织紧紧地结合在一起,是典型的家国合一形态。第三是秦汉至近代的宗法制度,是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它是商鞅变法以后,随着原始氏族宗法组织的瓦解而产生的个体家长制家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和土地兼并后地主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它的发展又经过了三个阶段:秦汉时期是初期形态,表现为个体家长制家庭与旧的宗族的并存,由个体家长制家庭繁衍成的新的宗族势力从逐渐形成到发展壮大;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是中期形态,表现为地方宗族势力发展到能拥有独立的政治、经济、军事力量,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宗族的统治和组织与地方的政治统治和组织又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但皇帝与地方宗族没有宗法关系,宗族势力又常处于和中央政权对抗的割据形态;宋代以后至近代时期是后期形态,表现为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地方上的宗族既和皇帝没有宗法关系,也不再掌握有地方的政治军事力量,不再成为和中央政府对抗的地方割据分裂势力,族长也一般由不当官的地主豪绅担任,完全服从于皇帝的政治势力,宗法统治和政治统治配合得更为紧密,以祠堂、族谱、族产、族规、族长为特征的宗法统治的表现形式得到中央政府的保护和支持,宗法对人民的统治和影响更加严苛细密,宗法作为封建政权的辅佐工具更全面地体现了束缚人民的巨大绳索的作用。此外,还应提到马克思、恩格斯多次论述过的宗法封建关系的性质,它是封建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家长式的强制性的奴役和从属的关系,是一个特定的经济范畴,在封建时代农村和城市的领主与农奴、地主与佃户、师傅与徒弟、行东与帮工、宗师与门生故吏、土司土官与土民土兵之间,虽然不一定有血缘关系,但却存在着家长式的依附和奴役关系,族权和家长权同样存在,这在世界和中国的古代,都十分普遍,即是宗法性的封建关系。由上分析可知,只把宗法局限在周代是完全不确切的。 二、当前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第一,少数民族中是否存在宗法制度。如果我们还依据封建经师的观点,把《礼记》所述的宗法作为中国古代客观存在的宗法的话,由于《礼记》反映的仅是中原地区的情况,当然根本谈不上少数民族会有宗法。可是,宗法制度既是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包含有阶级对抗内容的一种宗族家族制度,那末我们会看到,包含阶级对抗内容的父权、族权、家长权,存在着这种权力的宗族家族组织,无论在我国古代或近代的许多少数民族中都是存在的。古代北方游牧民族的父权、族权、家长权,特别是对妇女的压迫奴役形态更明显。匈奴和古代北方各族,常有“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的类似周代烝报式的婚姻,过去云南等省的少数民族中也存在转房制的原始婚姻形态,这是原始宗法制下族权、家长权的最明显的表现。北周鲜卑族的府兵制、金代女真族的猛安谋克制、元代蒙古族的领户分封制、清代满族的八旗制度,都是利用贵族的氏族宗法组织扩大为政治军事或地方行政组织,以巩固对早期国家政权的统治的。总之,宗法制度在我国许多民族中都是存在的。各民族的宗法制度既符合普遍的规律性,又有各自的民族特殊性,正表明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丰富多采。 第二,关于社会经济形态和宗法形态的关系。宗法制度由于它固有的宗族凝聚性和阶级对抗性,它既可以为奴隶主阶级所利用,发展成为宗族奴隶制的经济关系,也可以为封建地主阶级所利用,发展为宗法封建制的经济关系。宗法制度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存在的,宗族奴隶制和宗法封建制在中国来说,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历史发展中的前后阶段问题,而不是互相对立、互相排斥的关系。但宗法制度本身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制度,有它自己产生、发展、演变、消亡的规律,宗法形态和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阶段不会完全一致。如在奴隶社会的古典希腊和古典罗马,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高度发展,原始宗法制大家庭已瓦解为个体家长制家庭;在封建社会的我国和亚欧不少民族中,很多地方还保留了原始氏族宗法组织。总之,我们既不能脱离社会经济形态和阶级划分的基本事实来抽象地研究宗法;也不能把社会经济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同起来,混淆它们之间的差别。 第三,关于嫡长子继承制和宗法制的关系。学术界至今还存在着把嫡长子继承制作为宗法制度的基本特征的观点,这是不确的。嫡长子世袭占有和继承土地及其他财产的制度,是以经济的不发展、闭关自守、自给自足的条件为基础的。在欧洲中世纪,以长期世袭占有的领主庄园经济为基础,形成了巩固的世袭的嫡长继承。中国封建社会中汉族和许多少数民族实行的都是兄弟分产、长子占有较多份额的分产制,这反映土地私有制已从死的、硬化了的形式变成了活的,能转让和买卖的、为法律所认可的形式了。所以兄弟分产、长子有继承特权的制度,不是嫡长子继承制,而只是兄弟分产制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同样存在着族权、父权、夫权、家长权,存在着宗族共财的经济基础,存在着能巩固宗祧继承和血统继承的制度,宗法制度都是存在的。嫡长子继承制仅仅是原始宗法制大家庭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表现形态之一,绝非是任何时期、任何形态下宗法制度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