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改革开放的30年,中国“税改”也在艰难地探索与摸索中跋涉了30年。得焉失焉,喜焉忧焉,亟待给予科学系统的评估。这是未来新一轮“税改”起步和跟进的起点与标杆,也是新一轮“税改”的动力与基础。 税收改革的成败标准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并极大地增加了中央可支配财政收入,但同时也存在不少弊端和缺陷。它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只是划分了收入,而没有界定支出。尽管“税改”的初衷主要是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关系,扭转过去中央财政收入偏低的局面,加强中央政府的整体调控能力(包括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但这种做法却被地方各级政府自上而下所广泛效仿,其结果必然是财力自下而上,逐级向上集中。 更糟糕的是,“分税制”改革仅仅停留在税收和财政层面上,没有适时进行相应的治理分权改革(即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地划分财权和事权),以至最终形成财力日益向上集中,事权却逐级下移的局面。究其根源:中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实际上是一个把国家流转类税收和对利润所征税收在中央、省和省以下地方政府之间分享,再辅之以各级政府自上而下有条件的专项拨款体制。 “税改”的目的不能排除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动机,比如新税种的开设、税率的调整、税基的扩大等等。而且,就是有这样的动机也未必就是错。但“税改”的终极目的绝对不应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只能是为了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物质与精神需求。或者说,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 谁该主导税制和税改 “主权在民”是一切文明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与标志,宪法赋予中国人民的基本权利,是我国政体建设的基础与基石。唯有在健全的民主制下,纳税人才能真正享有最大的税收权力,才能真正成为税收治理活动的主体。否则,轰轰烈烈的“税改”很可能会背离纳税人意愿与需求,更多的是符合政府和征税人及其既得利益集团的需求与偏好。 税收快速增长固然可喜,因为这使集中力量办大事有了更好的条件。但是,如果支出漏洞不堵上,政府机关的奢侈浪费不遏止,倒不如增长慢一些,把钱放在企业,还能促进生产;放在百姓口袋里,也能藏富于民,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至少,财富放在纳税人手里比放在征税人手里更有效,被浪费被耗损的要少。 政府主导税制和“税改”,至今依然被我们当作一种特色和优势倡导着、固守着、发扬着。中国政府依然是税收治理与“税改”的主体,使中国的税收治理或“税改”仍然处于一种“业不由主”、“保姆”当家式的状态。 此外,税权的合法性、税权的自由裁量等系统性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与税改的根本问题。由于税权的合法性问题未得到彻底地解决,税权的制衡与监督机制缺乏,致使税权滥用成为普遍现象,浪费、腐败成为威胁整个社会治理基本秩序的头号敌人。 2005年,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和世界银行对85个国家和地区的创业环境所作的系统调查表明,从注册一家公司到开业平均所必经的审批步骤数,加拿大只需两天,中国内地则需要走过7道关,共111天。美国、英国、加拿大的注册审批费用不到其人均年薪的1%,而中国内地各种审批费用占据了人均年薪的11%。 关于集体性的浪费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行政事业性单位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巧立名目、大肆收费罚款,使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不堪重负,大量个体户、微型和中小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1994~2004年10年间,770万家个体户消失。 面对政府触目惊心的奢侈与浪费,广大纳税人由于缺乏制度性的制约途径与手段,只能默默忍受。据统计,2005年全国官员用车耗费高达3000亿元人民币,招待费用花掉2000亿元人民币,出国考察用了2000亿元人民币,这还不包括决策失误、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所造成的浪费。据新华社报道,2005年1至11月,全国共审计9.1万个单位,查出各类违法违规问题金额2900多亿元,揭出损失浪费问题金额150多亿元。 税收改革与社会公平正义 重估30年中国税改,一个核心标准就是要看税改是否坚持和捍卫了公正原则,即税改是否促进了征纳税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 税收权利与义务是税收主体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是税收主体的在社会管理者保护下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是税收主体的在合法权利保障下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税收权力及其合法性是税收基本权利与义务公正分配的充分且必要条件。由于30年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税收权力合法性问题有待获得根本性、突破性的解决。 在征纳税人基本权利与义务方面,重视征税人权利的时候多,忽视纳税人权利的时候多;重视征税人义务的时候少,重视纳税人义务的时候多。单方面强调政府征税权利的时候多于其对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不论是基本权利与义务还是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呈现一种畸形、恶化的生态状况。在居高的名义税率下,通过加强精细化的组织征管,装配和引进高新技术等手段,每年都有一个税收“超常”增长的喜报。殊不知,在这一连串的“喜报”背后,是政府征税权利的自我放大与扩张,是对广大纳税人权利的持续性忽略与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