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第三次土地改革”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2003年在福建等省份试点的基础上,“十一五”期间将在全国全力推进。此次改革的重点是从明晰产权入手,重塑林业微观经营主体,建立以林农为主体的微观市场经营主体,放活山林经营权,落实林业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确保林地经营者的收益权。具体做法是将集体林地均分到户(联户),实现“均山、均权、均利”和“耕者有其山”,以法律形式颁发林权证,对于中国广大农民来说,它具有类似当年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大意义。 一、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状 目前,全国有27个省区市成立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和工作机构,有16个省区市制定了政策性文件。福建、江西、辽宁等省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正在推进配套改革;云南、安徽、河北、湖北4省主体改革全面推开;湖南、河南、贵州、海南等8省市正在总结试点经验,今年将全面推开;其他省区也在积极开展试点、深入调研,进行前期准备。全国承包到户的林地约6.6亿亩,占集体林业用地的27.5%。 林改破解了制约集体林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林业发展活力明显增强。一是充分激发了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推动了生态建设和保护。造林面积成倍增加,盗伐乱伐林木案件和森林火灾大幅度减少。二是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有效地发挥了林地资源的潜力,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农民对林业敢于投入,产出效益显著增加。浙江省安吉县林业总产值达105.1亿元,农民人均收入9196元,其中6078元来自林业。三是基本理顺了山区林区发展的诸多关系,农村社会矛盾明显减少,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已经完成主体改革的省份,山林纠纷调处率达70%-94%。云南省普洱市一起长达40多年的林权纠纷,在法院判决仍未得到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林改顺利解决。四是有效盘活了林区资源,促进了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福建省林业全年吸纳社会资金80多亿元,累计获得林权抵押贷款42亿元;浙江省今后5年可从农发行获得林业贷款50亿元;江西省正在开展森林火灾保险试点;辽宁省山地经济日趋活跃。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已经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中或明或隐存在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将是不可忽视的。 (一)思想认识不统一,缺乏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 在已经全面推进林改的地方如福建、江西、辽宁等地,大部分群众对开展林改是支持和拥护的。但对于尚未开展改革的省份,各方反映不一,认识不同。如有的地方领导对林改有担忧和顾虑,怕产权难以明晰,怕改革引发矛盾,怕减轻税费加重县乡村财政经济困难,甚至可能影响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工作中出现“讲起来重要,干起来不要”;一些村干部认为,尽管当地农民收入中林业收入所占比重不高,但林业对村财收入的贡献却很大,如果将山林分到户,村财将更加困难,尤其是贫困村困难更大。大部分农户了解到改革的目的和政策后,对林改表示赞成和欢迎;但在改革基础较为薄弱的地方,一些农户对改革麻木不仁,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也有群众片面认为林改是“开口子、卖林子、砍树子、修房子”,落实林权的实质就是分享集体公共资源的“最后晚餐”。 (二)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林农对森林资产缺乏归属感 尽管许多媒体宣传农民耕山务林有很高的积极性,但调查发现却非普遍现象。农民尤其是山区农民,因地处偏远、信息闭塞,对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了解不够,对市场信息和林业发展形势知道不多,对林业的潜力和林地的价值认识不足,感受不到集体林资产的价值,市场竞争中更是难以做出正确的决策,造成了对集体林权归属感的缺乏,以及要求改革的呼声不高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让农民稀里糊涂地“举手”,以所谓的民主决策来反对进一步推进改革,并为不规范林权流转的受让人提供各种农民所享受不到的优惠政策和超值免费服务,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扭曲了国家惠农政策的初衷。 (三)林农无竞争力,导致效率与公平失衡 林改政策的基本导向是鼓励外来社会资本进入村庄,通过竞标、承包等方式获得山场。由于普通个体农民家庭所持有的原始资本非常有限,和外来的非农村商业资本相比,他们的资本不仅量小,而且非常分散。动辄数万的投标抵押金或者定金,使农民在山场的招投标竞争中难以在同一平台上和外来资本进行竞争,导致普通个体农民经过资本市场的排斥之后,基本上难以获得山场,而很多来自村外的投资者或者投机者“购买”了大片的林地。例如湖北省阳新县洋港镇在林改的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培植林业大户,如承包造林面积500亩和1000亩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从而引进培植了一批林业大户。据统计,洋港镇承包1000亩以上的有3户,500-1000亩的有15户,100-500亩的有24户,而洋港镇的山场总面积为14.7万亩,即使全部纳入林改范畴,对于有3.8万人的乡镇来说,人均林地也不足3.9亩。更何况在山场总面积中还有约2万亩的荒山尚未承包出去,此外还有实施生态公益林面积3.2万亩。如此算来,该镇的林权呈现出高度集中现象。其它试点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湖北省通山县委、县政府2007年发布第4号和第5号文件——《关于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城乡居民、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林业开发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发展花卉苗木产业的实施意见》,明确鼓励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山场的竞标,出现了很多机关干部和有较大经济实力的私人老板承包几百亩甚至上千亩林地的现象。截至2007年6月底,就有60多名国家干部投资造林1万多亩。而很多群众拥有的却是极少面积的林地,群众对此颇有微词。可见,如果没能解决好这个公平与效率问题,不仅可能会导致“林权大户”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还可能导致少地的林农生产生活产生一定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