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养老金制度改革的主要动因 自从1889年德国在世界上率先全面实行养老金制度后,不少国家纷纷仿效并建立起养老金制度。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养老金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和日益迫近的老龄化危机,传统以现收现付制和国家管理为核心的养老保险模式无法妥善解决日渐复杂的老年保障问题,并且会引发诸多弊端,妨碍经济增长。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各国先后开始了养老金制度的改革。 根据世界银行的分析(世界银行,2005),虽然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不同,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的养老金制度改革主要动因却有其相同的地方: 1、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公共养老金制度缺陷给政府带来的财政压力。 世界各国的公共养老金制度几乎都为现收现付制,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制度赡养率(领取给付者与缴费者之比)恶化导致了财政上的超额支出,而制度设计的缺陷带来的给付水平过高、保费征缴、资产收益率较低等问题,给政府财政造成了较为急迫的压力,政府为缓解这些压力往往倾向于采取一时的激进措施,但这却不利于制度的长期可持续性。根据世界银行、IMF和联合国的有关研究,在北半球,尤其在欧盟、中东欧和日本,人口老龄化最为明显,未来10年,人口将以每年大约0.5%的速度递减,老年人口赡养率的恶化和劳动人口的缩减构成了人口老龄化的综合影响,从而使得传统的现收现付制的融资模式变得非常困难,且日渐缺乏吸引力。 2、传统制度的缺陷在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增加了政府兑现原有承诺的难度。 养老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为老年人减困,通过公共养老金计划实现收入再分配。传统的公共养老金制度,其老年保障的主要责任是由国家和政府承担的。但是在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公共养老金计划的覆盖率通常都较低,传统制度在不同职业之间的安排还存在不一致和不公平,其结果可能是一部分人重复得到保障而大多数人未被覆盖到。另一方面,许多公共养老金计划对退休后的收入替代率都规定得较高,日益严重的老龄化社会中,传统制度的安排和设计、执行及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合理和失误,既定的缴费率往往无法兑现相应的待遇水平。 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制度模式已越来越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 19世纪后期,部分发达国家工业化初期的社会背景下,基于当时的家庭模式创设了公共养老金制度,后来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养老金制度也基本上是对发达国家制度的继承或仿效。 到了20世纪后期,社会经济发生了几个明显而重要的变化:人口老龄化、女性劳动参与率提高和家庭结构变化。这些变化对全世界范围内的公共养老体系提出了挑战。人口老龄化、人类预期寿命提高促使人们开始考虑建立一个制度,使参与劳动者在缴费与待遇之间作出的决策能使其在退休、闲暇、劳动和培训之间作出合理的选择与分配,而现在的养老金制度大多把教育、工作、闲暇割裂开来。此外,女性劳动参与率不断提高,但女性平均寿命较男性长但参与工作方面却较之男性有许多劣势,这容易产生老年低收入妇女增加等问题,要求社会制定一些制度加以保护这些需要帮助的人。同时,现代婚姻稳定性降低造成的单身老年人口数量大增,这使得传统养老体系中家庭扶持作用大大减弱。这些变化因素,都要求对传统养老金制度体系进行重新评价和设计。 二、典型国家的养老金制度改革 世界各国在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全民福利模式、自保公助模式和强制储蓄模式等几个主要的国家模式。笔者认为,全民福利模式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瑞典,以及强制储蓄模式的代表国家智利和新加坡,在改革路径选择和改革过程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养老金制度改革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的养老金制度改革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全民福利制的国家,其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国家承担了绝大部分的老年人福利保障责任,随着人口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政府在保障老年人生活方面的开支不断增长,国家财政所承担的支付压力日益加大。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1975年社保法案为转折点,英国开始了养老金制度的改革。而1986年社保法的推出,启动了社会养老责任从公共部门转向私人部门的进程。1986年社保法案,一方面降低了国家公共养老金的待遇水平,另一方面发展了私人部门养老金计划。它首先通过修订1975年法案推出的“国家收入关联计划”,降低国家养老金支付水平,从而也减少政府养老负担。其次,改革“职业养老金计划”,允许雇主机构设立DC计划,为小企业主设立“职业养老金计划”提供了方便。三是引入“个人养老金计划”。通过这次改革,基本上解决了国家财政因为老年人口提供福利而面临负担过重的问题,实现了养老责任从国家向私人部门转移的目标,并建立起三支柱的养老金制度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除了继续坚持降低国家在养老方面的责任外,开始逐步加强对私人部门养老金计划的规范和监管。1997年工党上台执政后,在总体继承保守党社会福利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旨在扩大养老金计划覆盖面、减轻老年人贫困状况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