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调,科学构建反腐倡廉制度,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加强教育,健全法制,创新体制,强化监督之中,通过制度建设夯实教育这个基础,保证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制度建设强化监督,保证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这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 一、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历史发展的必然 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是施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切实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国家廉政立法,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制度。”党的十六大以来,为适应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并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中央先后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党内法规。这些重要党内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必须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以党内民主的不断推进,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保障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 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的保障。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打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完善。新旧体制转段中的缝隙和漏洞,为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留下了空间。再加上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残余没有彻底消除,对外开放又使一些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虚而入,多种关系错综复杂,诱发腐败犯罪的因素依然存在。商业贿赂、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等现象和行为,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依然存在,短期内不会消失。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对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必须走法制化之路。 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迫切要求。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在遏制腐败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通过教育抑制腐败动机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找出腐败行为的制度成因,制订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把现有的制度漏洞降低到最低程度,通过依靠法规和制度加强对权力运作的制约和监督,使腐败行为降低到最小限度,从而取得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实际效果。因此,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体制机制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二、当前廉政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在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出台过不少有关反腐倡廉方面的制度,但是实践中,特别是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的情况下,制度建设还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零散性。从中央到地方,各行各业均出台了众多的反腐倡廉、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制度,据统计,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有6000余件。可以说是种类不少,条款繁多。别说普通党员干部,就是专职从事纪检监察的工作人员也难以全面掌握。繁乱和零散,既不利于广大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制度的知晓程度,也不利于各类监督主体实施有效的监督。 2.滞后性。一些腐败现象或问题在社会上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了,并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我们有的制度还处在刚刚起草阶段或仍在摸索探讨之中,甚至有的还未曾想过认真去规范;有的现有制度在某种程序上约束规范了人或组织的行为活动,但随着新形势、新情况的发展变化,制度的约束性削弱,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制度建设上又未能适时地进行修改完善。如中央颁布的《廉政准则(试行)》以及实施办法以来,随着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化,违纪行为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复杂,《廉政准则(试行)》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 3.粗放性。从理论上讲,制度的力量在于以规范性、可预见性和强制性引导、制约人们的行为,使其按照法律、制度事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办事,就现阶段来讲,公职人员及其行使的公共权力的监督体系与制度不能说很健全,也不能说没有,如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等,但是现实中这些监督对一些人起不了什么作用,或者说腐败分子钻了体制不严密和监督不到位的空子,这说明,我们的反腐制度规定得比较粗放,还不够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