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近年来,中央政府全面提出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表明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包括城市大型公立医院体制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目标已经清晰,从而使改革进入了实质性阶段。现就城市大型公立医院改革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 一、城市公立医院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其深层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世界卫生组织曾赞誉我国用最低廉的成本,保护了世界最多人口的健康。但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相距甚远。现实表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在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以下五大问题:一是指导思想上对政府和市场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定位上出现偏差,造成政府投入不足,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市场化倾向,卫生监督管理乏力,公益性日益弱化。二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程度有所加剧,医疗卫生服务差距不断扩大,公平性不断退化。三是药品和医用器材生产和流通秩序混乱,涨价过猛,价格虚高。四是“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我国当前百姓心中最突出的社会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障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还未完全纠正。五是医疗卫生体制还很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人民卫生医疗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一些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从总体和深层次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固然与我国社会所处的阶段性有关,但当前的最大障碍仍然是体制和机制问题。其根源就在于,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指导思想上出现失误,集中表现在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本性和发展规律在认识上出现偏差。医疗卫生事业不同于其它的经济、社会事业,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和服务,它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崇高事业,是关系全民的最根本、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也是人的基本权益——“人权”之基,因而具有与其它经济事业、各类市场根本不同的一系列特性:即强烈的公益性、普遍服务性、实现全面的可及性、市场的不确定性、强烈的公平性以及技术垄断、市场机制难以调节等特性。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运行中,如何把握上述特性和规律,又集中体现在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这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之本、运行之基。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存在误识,亟待实现观念和政策上的根本转变。 二、公立医院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公立医院体制改革的设想与建议 1.科学界定“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内涵。公共卫生是针对公众需求,而不是个体需求,其受益的是社会群体,如传染病控制、健康教育、突发事件处置、免疫等,追求的是改善全体社会成员健康状况和整体社会效益。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费用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理应由政府负担。从理论上讲,基本医疗服务是指必需品的医疗服务,基本医疗需求费用应由国家承担,即使要群众负担一部分,也应是少量的、合理的。 2.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1)加大对公共卫生和医疗的投入,确保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真正体现公益性,使公立医院的运行机制在政府主导下正确核定收支,保证差额补足,做到经费兜底,既要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行,又要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使医护人员的收入水平得到提高和合理增长。(2)加强医疗卫生立法,制定国家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强化对医院的全行业管理和依法监督。(3)建立与医疗卫生体系相配套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救助制度,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4)规范医疗卫生市场,整顿医疗和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秩序,加强对医疗药品市场和价格的监管。 3.完善医疗卫生保障保险制度。城市医疗保障保险制度应以社会保障制度为主体,商业保险制度为补充,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商业保险,最终形成完善的医疗保障保险体系。要规划和妥善处理好医院与社会医疗保障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的关系。消除以往事实上存在的社会医疗保障机构作为政府的代表、而医院作为政府的下属单位带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扭曲状况,建立新的消费者与供给者之间平等的和谐关系。在农村要加快构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加强政府财政支持,增加对弱势群体的补贴,以广泛动员农民参与,尽快建立全覆盖的“新农合”制度。同时,政府要拨出专款对无力参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弱势群体给予经济救助,使其能平等地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障。 4.建立、完善药品(含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和价格管理制度。首先,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要由国家确定基本药物的目录,实行定点生产,统一价格,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二要整顿生产流通秩序,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三要改革药品的价格管理体制。四是国家对生产基本药物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同时,还要注重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发展,确立相关标准,规范中医药生产和服务,使其走向世界。其次,加快大型医疗器材的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进口医疗器材的价格管理要从源头着手,尽量减少流通环节,提倡集中采购。科学核定现有医疗器材的折旧提成,防止虚高定价。对于原来用群众集资购置的医疗器材经过多年分红已达到收回股本及红利者,更应降低其收费;还没有收回股本的,其余额应由医院或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收归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