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正处于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过渡阶段,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这意味着政府的价值取向正在发生重大转变:转变政府传统管理理念,实现以管理型为主的政府向以服务型为主政府的转变,强化政府的服务与责任意识,建设服务型政府。 一、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明确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 由于我国政府正处于转型阶段,政府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主体,长期以来的传统惯性思维,使全能的政府不堪重负。政府承担了许多不应承担的职能,难以满足全社会的需求,政府交易成本也较高,造成资源的浪费,带来的是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低下。政府要从这种状态中解脱出来,明确政府职能,建立政府退出机制,把政府不该承担的职能转移出去,集中精力做好该做的事,使政府职能归位,转变政府传统行政理念。从“小政府,大社会”的新理念出发,建设权力有限政府、节约型政府,适当收缩权能,利用社会公共组织资源,促进社会的合理分工,扩大公共服务的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以满足全社会公众服务需求。 目前我国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初具规模,全国现有行业协会、商会5.3万多个,其中全国性行业协会600多个,是一支不容忽视的社会公共服务组织。但是,近几年,我国行业协会等社会公共组织的发展受制于政府,发展速度渐缓,规模小,结构不合理。与职责不清有关,行业协会承担了许多不该承担的政府职能,有许多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人员构成复杂,结构也不合理,有的是政府机构改革直接由部委转为行业协会,其中有些仍保留了原行政管理体制,政府部门官员担任或兼职担任领导职务的现象较为普遍,不清不楚的“二政府”身份,制约其规范性发展;同时,不仅管理方式落后,而且操作很不规范,有的利用行政权力,形成新的行业垄断、资源垄断,难以真正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的作用。 目前我国政府的转型为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这是继事业单位改革之后,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又一次重要改革举措,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关系,明确行业协会中介服务组织的地位,坚持“政会分开”、“政事分开”,摆脱行业协会、商会半官半民的尴尬状态,真正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不可替代的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要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建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坚持市场化发展的原则,尽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调整、优化这些中介服务组织的结构与布局,促进中介服务组织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扩大公共服务的领域,增加社会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责,要将那些不应该或不适宜由政府承担的职能转移出去,行业协会将是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做好行业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从国外经验看,行业协会是民间组织,非盈利性组织,没有任何的行政职能。行业协会靠向企业提供服务来生存,政府不把行政职能交予协会,并有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制和退出机制。就我国而言,除政府公共部门外,还要依靠社会其他公共服务组织,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组织的服务机制,把不宜由政府承担的事务由社会公共服务组织承担,扩大公共服务的领域,建立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选择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形成政府公共部门与社会公共组织协调发展局面,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二)转变政府社会管理方式,创新政府考核机制 我国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更加关注民生、民意,更贴近百姓的生活,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结合,动态指标与静态指标结合,除中央提出约束性指标外,各级政府根据地方实际,制定接近“地方特色”的考核指标,考核体系更趋于科学、全面。绿色GDP考核指标尽管还处在阶段性探索之中,但它已激励各地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好地处理环境、生态和资源的关系,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与增进社会福利平衡发展。目前,用以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幸福指数”已经摆上了许多地方政府的议事日程,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北京推出了和谐社会指数,主要反映党和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反映“社会冲突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和效果。其指标体系分为3个大类20个指标,由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组成,主观指标以调查问卷方法取得数据,在此基础上,利用综合评价方法构建和谐社会指数。深圳发布“和谐深圳评价体系”,该体系由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评价组成,其中,指标体系包括社会发展、社会公平、社会保障、社会关爱、社会安全和生态文明6大类35项指标,还专门设计反映市民对社会和谐程度个人满意度调查表(《社会和谐量表》和《个人幸福量表》),用以检验宏观调控指标与老百姓心理感受的吻合度,通过定期测量,适当调整指标。安徽省政府首次将民生指标纳入政府考核体系中,并与17个市的政府签订责任书,从2007年起,安徽集中财力69亿元,全面启动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12项“民生工程”,着力解决群众“生活难、上学难、看病难”等问题,拟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由此可以看出,地方政府把政府政绩考核重点已转向社会成果,强化了受托责任,管理者不能再躲在反映已提供的服务数字背后,而是必须具体说明他们所提供的项目或服务是否使目标群体(公众)利益得到改善。以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为目标,各地政府不同程度加大了公共产品投入的力度,通过建立内部考核、外部监督机制,提高了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执行力度。权责一致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的基本原则,在加大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强化了他的责任,今后出现的问题,将直接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依法行政,推进政府法治化建设 我国政府依法行政法律体系建设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日趋完善,迄今为止,我国先后出台了四部行政法规:自1989年首次颁布实施《行政诉讼法》之后,陆续颁布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一方面规定了政府行政权力与责任,规范了行政主体法律身份,使得依法行政有法可循,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使得“民告官”的行政程序落实到法律层面上,并相应规范了公民行为,以法律的形式深入人心,通过法律人们可以预知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以做出相应的反应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