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8)07-0140-10 在以往的经济史研究中,一部近代中国农村经济史,说到底就是土地革命史、农民与地主的阶级斗争史,这从某种角度看不无道理,因为历史已经证明,包括农村在内的近代中国社会,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思想和路线的引导下,通过农村包围城市,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最终才取得了中国革命的胜利。然而,近代中国农村,除了激烈的阶级斗争以及武装革命的形式之外,也曾有过诸如力图以消除对抗、改变贫穷落后,来实现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乡村建设运动”。分析和评价这一历史经验,对于今日中国农村的和谐社会建设亦不无裨益。 一、土地制度:千百年农村社会冲突的根源 延续了上千年的中国农村社会,从本质上看,充满了矛盾和冲突,绝对算不上是一个和谐的社会。而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制度根源,仍然是千百年来中国农村社会冲突的根源,也就是传统的土地制度。尽管中国农村幅员辽阔,类型多样,但是以其基本的土地制度而言,大体上都具有这么一些基本的特点: 首先是地权分配的不均衡以及随之而来、随时都可能激化的农村社会基本矛盾。 地权分配的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占农村人口少部分的地主、富农占有了农村大部分的土地。根据农村复兴委员会等机构1933年对陕西、河南、江苏、浙江、广东、广西六省的调查报告,各类农村户的土地分配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1933年六省农村土地分配情况表 类别 户数占有耕地 地主3.5% 45.8% 富农6.4% 18.0% 中农 19.6% 17.8% 贫农雇农 70.5% 18.4% 合计 100.0%100.0% 资料来源:薛暮桥《旧中国的农村经济》,农业出版社1980年版,第19页。 表1数字虽然比较粗疏和笼统,但大致可以看出近代中国土地集中的基本状况,以及地权分配的不合理。再从其他一些地区性的有关统计数据看,尽管由于地域差异,近代中国的南方、北方各省区的土地集中和地权分配状况不尽一致——北方地区自耕农数量较多,可占到农户总数的60%;南方地区自耕农数量较少,大概只有25%左右。但从总体上看,农村地区约有50%的土地还是集中在只占农村总人口10%的地主和富农手中。大致上有半数的农民家庭或多或少需要部分或者全部租入耕种土地。 而在一些局部地区,地主占有土地的比例则可能更高。以长江上游的重庆周边农村为例,重庆周边农村佃农的高比例存在与在城地主的大土地占有盛行有着密切的关联。20世纪30年代中叶对四川省各县的土地调查表明,重庆周边农村的地主仅占总户数的2%左右,但是,所占有的土地却高达95%以上。农民中,无论是自耕农还是半自耕农的数量都很少,大约90%以上的农家都是佃农。在这些占地甚多的大地主中,有相当部分都是在城地主。其中占地最多的是军阀,约占土地60%,平均占田2500亩,最多的4000亩;其次是官僚,占田26%,平均500亩,最多1000亩①。 土地的集中以及地权分配的不合理决定了耕种土地的农民必须将自己生产物的相当部分以地租形式上缴地主。近代中国的土地租佃形式多样,地租也有实物租、货币租,定额租、分成租,以及大租、小租等等之分,但一般来说,地租大致都要占到产量的50%左右②。这也就是说,在不平等的土地制度下,中国农村的大部分农民必须将农产品收获量的一半作为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而剩下的一半在扣除了种子、肥料、农具、牲畜等生产成本开支后,才是养家糊口的部分。此外,即使是有一定数量土地的自耕农,除了也有一定数量的佃种土地外,自耕部分也还要负担各种名目的苛捐杂税。据四川巴县1929年的统计,全县163302户乡镇人口中有农户108493户,其中自耕农11180户,仅占总农户数的1/10;而佃农却多达88260户,占到农户总数的80%以上。但即使是这部分仅占农户总数1/10的自耕农,大致上也还有80%仍要在自有土地之外不同程度地佃进土地耕种。“据建设局统计表,自耕农兼佃农凡9053户。惟占田不多者,困於苛捐,仍苦拮据。”③ 在这样的土地制度下,农民与地主的租佃矛盾始终处于一种随时可能爆发冲突的紧张状态。 其次是人均耕地面积的不足,以及农家土地耕作经营的零星、分散耕种的细碎化,生产技术、生产率导致的人均产出率、经济剩余的低下,由此一方面刺激了农村家庭手工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决定了农家经济对借贷的依赖以及农民小生产者生活质量的低下,农村经济依然是危机四伏。 近代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严重性除了前述地权分配的不合理外,还表现在农家土地耕作的零星、分散,以及由之而来的低产出率。20世纪30年代,长江中游的岳阳农户耕地面积在10亩以下者最多,占75.5%,10亩以上者占17.85%,30亩以上者占6.1%,50亩以上者占0.5%,100—200亩者仅占0.1%④。可见土地经营处于一种十分零星、分散的状态。芜湖农村农家的土地耕作面积似乎要稍多一些。金陵大学农林科曾对芜湖南郊102家农户做过调查,在102家农户的耕种土地中,10亩以下者占全体农户13%,11~20亩占50%,21~30亩占17%,31亩以上占20%,平均每户农户耕种土地大致上达到了24亩左右⑤。而据中央农业实验所1933年对南京周边江宁县化乘乡187户农家的调查,“平均每家之经营面积为13亩有余,而须维持一家五口,其经营面积之过小,於此可见一斑。且平均每家之劳动单位计2.64,即每成年男子所得耕种之土地尚不足五亩,实可谓小农之经营”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