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秋,江、淮、汉、运诸水同时泛滥,酿成特大水灾。国民政府除了赶办急赈,还举办工赈。关于工赈的宗旨,“最好能仿效欧美科学方法施赈,庶款不虚糜,而成效易睹也”。① 在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水委”)灾区工作组所拟定的《灾区工作方针》中有着鲜明体现:“灾区工作,以救命为前提,但不以救命为止境,……灾区工作,注重标本兼治,除散放急赈外,实施各项防灾计划,如水利、移垦等,以为根本之救济。”② 《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报告书》中亦谓:“本会成立之始,办理救灾事宜,关于治本计划,注重以工代赈。盖政府藉灾民之佣作,以修筑堤防,灾民赖政府之救济,以维持生活。事关实惠,款不虚糜,防患恤灾,一举两得。”说明“国水委”并不简单停留在“消耗性”救济(急赈)上,而且注意到水利设施的建设等“生产性”救济(工赈)。 同时,1931年江淮水灾工赈也是近代以来义赈与官赈势力消长的一个分水岭。政府救灾能力于此得以彰显,《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报告书》中谓:“吾国历来办理赈济事业,多属私人团体。此次灾患遍及东南数省,损失之巨,流亡之多,万非私人机关所能集事。政府有鉴于此,是以设立本会,负责办理救济灾民,及灾区善后事宜。忆在设立之初,即经决定将扬子江及淮运两流域各堤坝修葺改筑,两者并施,所有工役悉用灾民为充,隐寓以工代赈之意。”对于这种角色的让渡,华洋义赈会在其宗旨中也明确宣称:“在救灾、防灾两方面,主要责任仍由政府及地方当局负担,本会则处于襄助地位……欲引起当地政府及人民踊跃参加与负责之决心。”③ 本文即通过对工赈的组织管理体系、项目运行、利益格局、取得绩效四方面的考察,来分析1931年江淮大水工赈机制的框架、特点及其借鉴意义。 一、组织与管理机制 工赈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首先需要制度上的建构,制定缜密的组织规程,严格按照制度进行运作,以便整合各方关系,明确责任人的权责,疏通工赈的运营流程。江苏省工赈管理机关主要分为两个系统:一是江苏省地方工赈组织——江苏省工赈委员会;另一系统是“国水委”下设的工赈处及赈区工赈局等中央直属机构。 在地方上,设立工赈委员会统一指挥,将全省划分为不同的几个工赈区,具体负责管理灾民的招募、居住、安置等。江苏省工赈委员会的组织,由省政府、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厅长为当然委员,省党部代表一人及专家三人为聘任委员,以建设厅厅长为主任委员。下设四组分掌事务:经济组掌工赈款项之筹措支配;水利组掌全省水利之设计;工程组掌一切工程之实施;总务组掌一切不属各组事项。每组设主任一人,由委员会就各厅主管各该项事务富有学识经验之职员调充之。委员会各组事务员调用各厅职员助理,必要时酌用雇员。为方便办赈起见,于工程实施地点设立工赈分会。工赈委员会组织规程的制定、修改与施行的最高法定机关为江苏省政府委员会。 国家系统的工赈组织。1931年“国水委”灾区工作组设置了工赈处,以席德炯为处长,主持工作,并聘美人史笃培(扬子江水道整理委员会测量总工程师)及李仪祉(陕西省政府委员兼建设厅长)两水利专家赞助工作。为了便于管理及施工,又在工赈处之下设各区工赈局,共分为18区工赈局。其中,苏省设立了四区工赈局。工赈局一般针对较大的工程,且“视地方确有完成工程一部分力量而患工款不足,经本会核准补助施工者”,由国家统筹办理,派驻地方。其性质“系属慈善性质,通用当地灾民以工代赈征工为原则,以发给工款为补助”。④ 在中央与地方赈务组织之间,权责划分比较明确。“国水委”灾区工作组工赈范围规定:“(1)查此次洪水之后,官民堤防溃决冲刷所在皆是,若欲一一修复培垫,人力财力势所难能,本会工赈自应分别堤之官、私,工之缓急,择要举办,以应急为主旨。(2)本此意旨本组就现有财力以及工程需要斟酌权衡,分配粮米款项,会同工程所在之省政府及主管机关,召集灾民,分段施工,量工给赈,不敷工款,应由地方筹措接济。(3)工巨款绌,不敷必巨,实在意中。拟再呈请国府加筹赈款,如获邀准,即可减轻地方负担。”⑤ 上述规定,已明确了工赈是在中央政府的职权范围之内,直接由“国水委”灾区工作组筹办,为国家社会行政行为,其经费来源也应主要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同时,由于工程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责任和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地方当局应积极配合,组织人力及赈务机构,并对缺额的资金进行补充,充当辅助作用。 以上主要是就经费划分层面来讲,如果从工赈负责机关及组织实施上看,中央与地方间的关系随工赈项目的差异而不同。一般而言,较大的工赈工程,特别是跨省或区或流域的大工程,由“国水委”工赈处直接负责组织实施;当工程进展到各省县时,由各地机关配合协助,并招募灾工。而那些规模较小、需费不多、工程利益地方性的工赈,包括急赈期间修复圩堤、修葺房屋、整修道路的小工赈,往往由当地公私机关合筹,而“国水委”查放局只负责有限度的赈麦或赈款支持,通常采取与地方筹款对等的支援原则。如此,既有利于协调不同区域和行政区划、统一规划部署的一面,但有时也会产生职权划分不清,政出多门,本地资源不能为本地建设充分利用的负面效应。 以江丹工赈局为例。“工赈局为补助地方修筑江都、丹徒两县沿江圩岸而设立,定名为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灾区工作组江丹工赈局”,表明了其中央性质。从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上看,工赈局设正副局长各一人,工程师一人,承赈务专员之命,兼理本局一切事务;另设监察、事务两股,每股设股长一人,监察员、事务员各三人,分掌其事。工赈区(局)以下,视工程之大小分为若干工段,每段设段长一人,就地方公正人士之知工者选任,秉承工赈局分掌该段征工及实施一切事务,视事务之繁简,酌设监工员、办事员若干人,分任其事。工段以下分为10团,团分20排,每排灾工25人,择其能力优者为排头,每段灾工总计5,000人。关于人员的选任,局长、副局长、工程师由赈务专员遴选报由本组聘任,股长、段长、监察员、事务员由局长遴选,报请专员分别委聘,监工员、办事员由段长报请局长聘任,转报专员处备案。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