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80多年建党史、50多年执政史、7300万党员、360万党支部的大党,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执政党。在半个多世纪的执政历程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从传统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逐渐转变为依法执政,主要依靠法律来调整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并且将转变执政方式作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表明我们党执政经验的逐渐成熟。当然,这种转变目前仍在进行之中。要转变我们党传统的执政方式,首先要认清我们的党情、国情,了解中国共产党传统的执政方式到底是什么?这种传统执政方式是怎样形成的?在执政半个多世纪的过程中又经历了什么样的变化?本文试图梳理中国共产党传统执政方式的形成过程,客观描述传统执政方式的具体表现,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利弊得失。 一、传统执政方式的形成与确立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掌握全国政权的执政党,领导人民群众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从局部执政发展为全国性执政,并且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但是由于执政经验不足,再加上国际国内环境的影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理论上一直没有摆脱革命党思维,过分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建立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从而形成了一元化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传统执政方式最终确立起来。① (一)1949—1953年的政治协商体制 1949年新中国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夺取全国政权的党转变为一个掌握全国政权的党,执政地位的确立为中国共产党探索科学执政方式奠定了历史前提。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通力合作,通过政治协商会议这一制度平台行使国家权力。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在政协、政府以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相继建立了党委和党组,通过党委和党组发挥执政党的作用。 1.建立党政机关。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段时期,建立各级人民政权是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着力开展的重点工作之一。随着中国大陆国民党政权残余势力被消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上自中央人民政府、大行政区政府、省政府,下到县政府、乡村政府,都先后建立起来。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也随之建立,党的中央组织结构日益完备。为了加强对中央政权的领导,中共中央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内部建立党委和党组,要求凡参加中央人民政府工作的党员,除中央特许外,必须一律参加支部组织,过党的组织生活;要求党组必须定期向中共中央汇报。中央政权机构中党委、党组的建立,促使大行政区、省、县等各级政权机关内部也先后成立了党组和党委会,政权中的党组织向政权之外的党委负责、汇报工作。并且,根据当时的需要还在党的各级组织中建立起若干个与政府系统职能重叠的“对口部”。 2.初步探讨新型党政关系。如何处理与这些新建立起来的各级人民政权的关系,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当时我们党已经能够正确地认识到党和政府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系统,职权范围不一样,对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有了清醒的认识。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在下发的一个指示中就指出:“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的事,应经由政府讨论决定,由政府明令颁布实施。其属于全国范围者应由中央政府颁布。”“不可党内党外不分”,不能再像过去那样“有时以中国共产党名义向人民发布行政性质的决定、决议或通知”。②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些重大决策,比如抗美援朝、土改、“三反”、“五反”等,一般由中共提出,交全国政协,在政协这个平台上由中共与其他民主党派相互协调确定,最后交政府办理。 3.初步形成了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新格局。共产党执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选拔干部到政府中任职。革命战争年代,党的干部一直由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避免将干部管理工作分割开来。但是随着干部队伍迅速扩大,分工日益精密,机构日益增多,统一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1953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干部管理的决定》,规定逐步建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统一管理下中央及各级党委的各部分管干部的制度,按照工作需要,将全体干部划分为九类进行管理。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党在全国政权的执政方式正在形成过程之中。在当时,全国政协代替全国人大行使国家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是共产党主导的、各民主党派参与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政权。在这种新型人民政权运行的过程中,中共主要通过设在其中的党组施加影响,通过在政协和政府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中共领导干部与各民主党派领导人的协商来开展工作,这个时候,政府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界限比较清晰。 (二)1953—1956年的直接领导体制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分散主义和地方主义的斗争,加强对全国政权的领导,中共中央提出了“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的原则,同时还于1953年3月10日发布了实施这一原则的决定。决定要求:“为了使政府工作避免脱离党中央领导的危险,今后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均须事先请示中央,并经过中央讨论和决定或批准以后,始得执行。”该决定还撤销了中央人民政府党组干事会,政务院各委以及不属于各委的外交、民族、华侨、人事等部门的党组直接受中央领导。③ 同年4月,中共中央西南局决议撤销行政委员会党组干事会,财经、文教、政法、民族、监察各党组均直接归西南局领导,决议还严格规定了政府各党组及党组小组的请示报告制度。中央很快将西南局的做法向全国大行政区和各省市推广。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