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976.3-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08)04-0081-09 在考察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影响时,学界的视野多集中于精英人物,关注的是精英人物及其所主导的重大历史事件怎样以同心圆的方式将影响传导到政治边缘地区的普通民众。实际上,所有的人都是历史的参与者。边缘地区的普通民众并不是被动的启蒙对象,他们也在创造性地参与历史。本文通过分析20世纪20年代后期汕头一所教会学校所发生的风潮,以考察政治边缘地区的普通民众是怎样诠释和提升地方性事件的政治意义,使其成为近代国家建构的资源的。风潮中各方势力的话语策略和政府方面的回应方式将是关注的重点。 一、背景与起因 潮汕地区在近代中国的政治版图上实居于一边缘地位,除了在北伐战争前黄埔学生军的东征使该地区一度为国人瞩目外,在更多的时间里它一直是湮没无闻的。潮汕号称“海滨邹鲁”,这一称呼不仅界定了它的文化身份,也诠释了它的政治角色。在粤省境内,潮汕僻处一隅,与省会广州相距数百公里之遥。由东北逶迤西南、横亘其间的莲花山脉不仅是本地区与广府地区的天然阻隔,很多时候它也是一条政治和文化的分水岭,山脉两侧自是两个世界。莲花山脉以东的地区,素称岭东地区。在本地区内,汕头在近代自开埠以后,逐步取代潮州成为区域性的政治和经济中心。 1856年,英国长老会进入潮汕地区传教,1881年成立本土教会——潮惠长老总会,1927年因加入中华基督教会,更名为中华基督教会岭东大会。汕头堂会肇始于1856年,是长老会在汕头市内成立最早的堂会,牖民学校是其所属之小学。学校开办的具体时间不详,大约在堂会创立之后不久即开办。开办之初,学校并无正式之名称。 潮惠长老会的传教中枢设在汕头,教会中枢之重要会议活动多借汕头堂会开展,此堂遂成为潮惠长老会的中心堂会。同时,由于坐落于汕头,教友较为富裕,该堂也成为岭东长老会内经济实力最强之堂会。正因为该堂地位之重要和特殊,所以堂会内部的人事与权力之争一直是暗潮汹涌,内斗未已①。1927年,汕头堂会内部围绕现任牧师的去留问题,再次发生激烈的内部争斗。汕头区会在多方调处无效后,决定停止当事之一方翁伯良等7人在教会内的职务,以平息事态。按理,区会既已宣布解除其教会职务,翁伯良等作为教会职员自应服从处分,办理移交手续。但是,事情并非如此。翁伯良等在教会内外也是广有声望和人脉之辈,上述7人中有经商者,有业医者,也有从教者,地位远非普通信徒可比。堂会内长久不息的争斗培养了他们桀骜不驯的性格,而20年代的民族主义大潮更培育了其主张教会独立和自立的意识。事实上,在此事件发生之前,上述诸人就已在其主办的刊物《福音声》上批评教会领袖,致“与当时思想顽旧者旨趣枘凿,而发生摩擦”。他们认为当时的教会“暗淡无光、故步自封”,遂“思有以振作之”,希望“促进本色教会之自立”②。事件发生之后,他们决定坚持到底,即使与长老会决裂也在所不惜。10月7日,翁伯良等发表《否认停止职权案告会众书》之公开信,强调区会领导人“徇私舞弊”,“遽尔偏决”,将当事的一方全部免职,对另一方则没有处分,显然处理不公。尤为重要的是,当时区会参与决定停止翁伯良等人职权的14人中,竟有5人与当事的另一方有各种亲戚关系。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决定自然难以令人信服③。 公开信的发布是决裂的信号。然此时的汕头中华基督教会已无转圜余地。虽然此前它几乎每年都要禁革一些信徒,但那些都是普通的基督徒,此次则是第一次大规模地处分教会职员,而被处分的人员非但不服从处分,且对处分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威,教会方面只能采取更强硬的措施,来打压被处分者的气焰。翁伯良等人当时还担任汕头堂会的学务董事,即学校校董,其职责是代表堂会管理所属的两所学校,牖民学校即其中之一。现在翁伯良等既然被教会革职,则其在牖民学校所担任的职务也应一并终止。所以教会方面召开会议,通过决议,选举7名新的学务董事,让其全权接管牖民学校事务,同时将翁伯良撤职,准备另选校长④。这种公开逼迫翁伯良等交权的做法,只会引起更加剧烈的冲突。 事实上,早在1914年汕头长执会为了改变堂会小学无专职人员负责,难以应付突发事件的状况,就决定对其所属之福音初等学校(即后来的牖民小学)派定校长和监学,实行专人负责⑤。这种改变对提高办事效率是有帮助的,但时间一长,也容易造成堂会难以监管学校的弊端。陈子龄、翁伯良等人长期担任学校董事⑥,翁伯良还担任学校校长,牢牢掌握了学校的用人理财权力,现在教会方面仅凭一纸空文就想收回去,谈何容易。在双方正式接触时,翁伯良等人非但拒绝移交,并且还散发传单,“诋毁圣礼,侮慢圣经”。翁伯良等的举动使教会方面十分愤慨,认定这是关系教会财产的大事,应当“彻底交涉”。遂派徐子祥、彭楚材等为全权代表,负责解决翁伯良等人“霸占校产”事宜,并派专人赴省力争⑦。 牖民学校产权问题之所以会引起争议,与该校的立案进程有着密切的关联。1926年福音初等小学改名牖民学校并立案,尽管迄今为止尚未发现相关的原始文件,但从争执双方的各种呈文以及有关方面批示的内容看,可以断定1926年的立案表册没有明确标示牖民学校的产权属于汕头堂会,而是标明属于校董会。这给人造成的印象似乎该校是一所真正的私立学校,与教会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此校董会就是由汕头堂会长执会选举和任命的。教会方面之所以这样做,与当时非基督教运动的压力有一定的关系,更与广州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于1926年10月18日公布的《私立学校规程》有直接的关系,该规程明令禁止教会学校“以宗教科目为必修科”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麻烦,汕头堂会采取一种模糊的策略性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也为日后的产权纠纷埋下了伏笔。此次立案很快得到了批准⑨。然而,市政府方面后来又要求凡是在1926年以前立案的学校必须在1927年8月31日前重新呈报立案。1927年9月初,牖民学校校长翁伯良向市政厅长呈请暂缓立案,理由是“现在校舍不敷应用,方在建筑,新校种种手续尚未清理”⑩。很明显,翁伯良等此时尚未能预见到自己会遭到教会严厉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