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合作运动自兴起到进入农村复兴运动高涨的30年代已走过大约10个年头,而1933年到抗战爆发的三四年间则是其发展史上相当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合作运动或合作事业呈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1)合作社数量发展速度愈来愈快;(2)以信用合作社为主的单一结构和以单营为主的合作社经营方式有所变化,运销合作社、兼营合作社(主要兼营运销)发展较快;(3)国民政府对合作运动的推动力度明显加强;(4)推动合作运动的力量更加多元化,除华洋义赈会、国民政府和乡村建设团体外,商业银行亦纷纷提倡合作并向农村合作社投资放款。时人将之称为合作运动“极盛时期”或“农业合作社数量猛进和性质有所变更时期”①。由于这一时期为合作运动实践运作及发展的关键时期,自然成为社会各界在理论上探讨的主题,而《大公报》作为当时享有盛誉的舆论媒体积极参与这些话题的讨论——或发表社论或刊登相关文章及报道,其中“商资归农”、“合作社兼营”、“合作事业发展速度”及“合作事业发展道路”等问题成为讨论中最集中的几个主题。是故,笔者在讨论前三个问题后②,拟再以“合作事业发展道路”问题为中心,来考察该报报人及相关学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思想与主张,检视中国农村合作运动发展的路径选择及其实践取向。 一 实际上,合作界在讨论合作事业发展速度之时,与之相关的另一问题的讨论亦在进行,即中国合作事业应走合作政策之路抑或合作运动之路? 然何者谓“合作政策”又何者谓“合作运动”?简言之,自上而下者系合作政策,自下而上者即合作运动;由政府推动者是合作政策,由民众自发者为合作运动。正如王志莘所解释的那样:“政策之与运动迥然不同,前者为政府有整个目的之计划,后者为人民自觉之表现。申言之,政策须有政府强有力之援助推动,与夫严密之统制;运动则为民间逼于实际需要而发生社会性的动作,政府仅能在旁予以若干之维护而已。”③关于这一点,不论当时还是现在似乎均无什么争议,但对于社会团体所推动的合作事业属于前者还是后者,时人认识颇有不同——有人认为属于合作政策,如吴华宝、方显廷即是;有人认为属于合作运动,如英国施克兰(C.F Strickland)即是。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社会团体所推动的合作事业与政府最大的不同在于注重社员自动性。以华洋义赈会为例,犹如章元善所言,“义赈会认明合作是农民们自己的事业,应由农民们自己去经营,不容局外人干涉。可是在这教育落后的农民社会里,若无局外人来协助鼓励,农业合作是不会有天然的动机的,因此立定在第三者的地位去提倡农业合作,在没有动机的农村唤起农人们的注意、给他们明了合作的便利,等到有了动机,促成他们的组织,此后并不断地关心他们的工作、改善他们合作社的组织、增加新社社务的效率、介绍各社的联络、在农业与金融界尚未发生接触时期供给必要的资金。……自始至终,保持各社的独立,同时引导农人们的自动。”④本文所述的关于中国合作事业应走何种道路的争论亦主要围绕合作事业应由社会团体还是政府推进的问题。 换言之,中国合作事业所走的是合作政策之路还是合作运动之路?1927年前,合作事业由华洋义赈会、金陵大学农学院等社会团体或学术团体推动,尤其华洋义赈会;1928年后,先是政府加入,而到30年代则有更多力量参与,其中国民政府的推动力度日渐强劲。依据对合作政策与合作运动的不同理解以及对各种推动力量作用大小的不同认识,有人认为中国合作事业自始所走的就是合作政策之路,有人认为1927年前所走的是合作运动之路而1928年后乃是合作政策之路。同时,有人则认为1928年后实际是两条道路同时并进,尽管从指导合作社的机关看,政府机关占了绝对多数(据中央农业实验所1934年统计,在内地15省3市中共有合作指导机关524个,其中政府机关专任或兼任合作指导者457个,占总数87.2%,社会团体专任或兼任合作指导者67个,占总数12.8%,而在担任合作指导的社会团体中由合作社联合会担任合作指导者仅8处,占总数1.52%)⑤。 从中国当时农村合作实践观察,合作事业所走之路除“运动与政策两条道路并进”且以“合作政策道路”为主的特点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倾向即两条道路之融合,定县实验县和邹平实验县就是典型例子。这两个县政建设实验县都是根据1932年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有关县政改革决议,以及次年内政部有关尽快设立实验县或县政建设实验区通令而于1933年成立的。其中,定县合作事业以1933年秋为界可划分成两个时期,1932-1933年秋属第一时期,合作事业由平教会独立推动,或者说“不论积极的推进和消极的指导都完全由平教会独当一面”;1933年秋实验县成立后,合作事业则由平教会设计而由定县县政建设研究院推动,这一时期“关于推动中积极工作的‘组织’,关于消极工作的‘视查’、‘考核’,都由平教会转移到研究院。这时候平教会只在作合作设计的研究和专门教材的编撰,仅仅保留了设计和一部分的训练工作。”邹平实验县合作事业以1935年为界也可分成两个阶段。1931年邹平已被省政府定为实验县,同时成立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1931-1935年在邹平推进和指导合作事业的有三个机关:(1)指导棉花运销合作及其他部门农业合作的研究院农场,(2)提倡庄仓合作的县政府,(3)组织信用合作社的县金融流通处。这些“机关只是在作片段的实验并没有整个的计划”,邹平合作事业实处“推动分立时期”。1935年后,为改变这种分立状况,成立了“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以县长为委员长并选聘研究院经济合作教授、研究院农场主任和有关职员、县政府第四科科长和技术员、县金融流通处经理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组织,这个机关兼管设计、组织、训练和指导各方面事工,邹平合作事业进入“推动调整时期”⑥。定县与邹平社会团体与政府结合的方式虽不同,但“政教合一”却是共同特征。此外,从国民政府与华洋义赈会之关系看,1931年长江大水灾后义赈会受政府委托于受灾地区办理农赈、组织互助社与合作社,1934年义赈会协助陕西省政府办理合作事业,1935年最高合作行政机关合作司成立后义赈会总干事章元善担任司长一职,则说明在推进合作事业发展过程中社会团体与政府之间显现出日渐融合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