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一个新纪元的开始。为了实现国富民强的愿望,新政府开启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这场运动对当今、甚至未来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回顾历史,这场轰轰烈烈的合作化运动前后依次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四个阶段,其间喜忧参半,并最终以人民公社的瓦解而告终。许多学者把这场合作化运动最终失败的原因归结于制度因素,特别是产权制度的不成熟,进而影响到合作化的产出和效率。笔者认为,除了产权制度这一原因之外,合作化进程中人们之间的信任模式的转化与冲突,是造成人民公社最终瓦解的关键所在。 一、农业生产合作化的进程与效果:从互助组到人民公社 要剖析合作化运动失败的深层次原因,就不得不厘清其发展历程及其表现状况。建国后的前三年,随着土改的全面完成,农民参加了各种形式的互助组。1950年,全国共有互助组283多万个,参加的农民有1150多万户,占全部农户总数的11%;1951年,互助组增加到423.6万个,参加的农民有1916万户,占全农户总数的18%;1952年,互助组增加到800多万个,参加的农民有3500多万户,占全农户总数的40%①。此后,互助组的总体规模逐年增加,直至1956年合作社的兴起,才扭转了这种发展趋势,并最终被湮没在合作社的“社会主义高潮”之中。 初级社和互助组的发展几乎同步,但直到1953年后才以惊人的速度发展。1954年由1953年的1.4万个发展到49万个,增加了30多倍;1955年发展到190万个,参加的农户从前一年的1692多万户、占全农户总数的14.2%,发展到7545多万户、占全农户总数的63.3%。到1956年4月底,全国基本上实现了这种半社会主义的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入社农户增加到1.0668亿户,占全农户总数的90%②。 高级社是从1955~1956年开始发展起来。在1955年下半年已发展到1.7万个,入社农户475万户,占总农户数的4%。1956年6月底,高级社发展到30万个,入社农户7600多万户;年底达到54万个,入社农户10742.2万户,占总农户数的87.8%(见表1)③。 建立人民公社是从1958年夏季开始的,据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统计,截至1958年9月20日,全国建立人民公社1.5万多个。至9月30日,全国共有人民公社23384个,参加的农户达农户总数的90.4%④。同年秋天,全国已建立2.6万多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有1.2亿多户,占全国农户总数99%以上⑤。此后,人民公社迅猛增长,直到1966年才有所回落(见表2)⑥。
从1950~1958年,新中国农业生产合作化的组织形式,从互助组到初级社、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每一次的转变都带有规模的“跃进”。那么,这种组织形式与规模的变化是否也相应地带动了其组织效率或绩效的提升呢?经济学家认为,绩效强调的是总产量、人均产量和社会收入分配⑦。据此,我们可以通过全国粮食的总产量和增长率来辨识组织绩效的变化。从粮食产量来看,从1949~1958年这10年间,粮食产量一直呈递增趋势。从年度的增幅来看,1952年相对于1951年增长2023万吨,是1949~1966年这18年间增幅最大的一年。1952~1954年、1956~1958年这5年间增长缓慢(见表3.1)。 从1949~1966年,1958年是个拐点,此后,粮食产量开始向下滑落,直到1962年再次出现大幅增长(相对于1961年的负增长),然后又趋于平缓增长状态。至1966年,粮食的总产量超过了这18年中任何一年的产量,其年度增幅也仅次于最大增幅的1952年(见表3.2)。
就此而言,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1962~1966)都不同程度上促进了农业产量的增加。但从增长率上来看,人民公社时期(1958~1965)的粮食增长率为零,而互助组和初级社时期的增长幅度大于高级社⑧。 二、产权、合作与效率——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路径 近年来有不少学者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对中国农业合作制度的变迁作了较为成功的研究和探讨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范式的核心在于强调,产权制度对效率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科斯定理意在阐释产权的清晰程度如何通过影响交易费用,进而影响总体的效率。并且,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私有的产权制度比公有的产权制度更加清晰,也更加富有效率。 如果遵循新制度经济学的逻辑思路,新中国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失败,就在于其没有构建一个富有激励效应的产权制度。相比较而言,合作化初始阶段的互助组和初级社的组织形式,因为一直保持私有产权的制度结构,因而具有较高的效率;而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公有制”恰恰是在破坏这种激励性的产权制度。总的看来,从1951~1958年,合作组织形式及产权结构发生了四次变化:一是由完成土改后的农民个体经济形式,变为建立在农民个体经济基础上的“互助组”;二是由“互助组”形式变为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农业“初级合作社”形式;三是由“初级合作社”形式变为“土地归公”(集体所有)的“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合作社”形式;四是由“高级合作社”形式变为以“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为特征的人民公社形式。这种从“纯私”到“纯公”的产权变迁明显地背离了新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范式。故而,新中国农业合作制度的变迁,只能是一场破坏私有产权的高交易费用的强制性变迁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