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在其经营的生产事业中大规模地推行了公司制度。这一工作酝酿于抗战胜利前夕,贯穿整个战后时期;不但是一种制度的变迁,更多地涉及一些基本社会价值判断与选择,因而在当时曾引起各方高度关注。近年来的学术界已有个别论著涉及该问题,如张忠民的《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①、陆仰渊的《中纺公司的建立及其性质》②、周春平和尹荣的《论近代中国公司制演变过程》③、(日)川井伸一的《中纺公司と国民政府の统制——国有企业の自立的经营方针とえの挫折》④以及拙作《传统经验与现代理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国营工业研究》⑤,等等。这些论著或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加以叙述或在重大事件梳理中有所捎带,虽然均有重要学术贡献,但对国民政府推行公司制度的深层因素语焉不详,对推行过程的整体状况没有梳理,更不谈评估推行结果及分析相关因素。基于此,本文以原始档案、文献为基础,尝试对该问题作一次相对全面的探讨,以为引玉之砖。 战后国民政府在国营生产事业中努力推行公司制度,这是在对战前、战时相关经验教训的总结基础上展开的。 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国民政府早在成立之初就提出了国营事业公司化改造的问题。1928年11月,国民党中央第163次政治会议通过了由孙科草拟,经胡汉民、蒋介石等人审查的《建设大纲草案》。该案强调国有产业经营的成败“非但为民生主义实施成败之所关,实亦全国经济技能之生死所系”,但受旧官僚政治余毒的影响以及经营指导思想的局限,即“革命时期不能以经济原则为唯一标准”,国有产业大多经营不善;方案提出,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速革新,其中关键是“在可能范围内应尽量采用公司管理制”⑥。抗战之前的国民政府因受各方面影响,既无财力对国营事业展开大规模投资,也无暇顾及其管理制度改革问题,上述设想几乎落空,真正按照公司制度组织运作的国营事业寥寥无几。⑦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加大了对经济事业的直接投资力度,国统区国营企业由此获得了长足发展,据统计,到1942年,占后方工厂总数17%的国营企业,控制了后方工业资本总额的70%⑧,出现了一大批具有托拉斯性质的国有大型企业。此类企业的发展,对支持抗日战争作了很大贡献。但国营经济事业的大发展也带来了种种问题,其中最为引人注目者有二: 其一,经营效率低下。据经济部1942年统计,以国营企业为主体的后方水电、冶炼、机器制造企业平均利润率为-5.3%。⑨据侯继明研究,抗战期间资源委员会所属企业中,28%的企业亏损,25%的企业利润率低于5%,换言之,50%以上的企业“营运结果几无利润可言”。⑩ 其二,经营无序。一方面,在抗战的名义下,国营企业不断突破既设界限(重工业),将投资触角深入到一向被归属于民营范围的轻工业系统,在纺织、面粉、商业贸易等行业取得长足进展,不断挤压民营事业的生存空间。同时,借助政府权力行垄断之便,享受土地、资金、信贷、税收、贸易、进口设备等大量优惠条件,与民营企业展开极不公平的竞争。更有甚者,大批政府官员假借“国营”名义,牟取私人利益,使官僚资本主义“长足发展”,“价愈平愈高”、“货物愈统制则愈缺乏”。(11) 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针对国营事业的各种批评日渐激烈,关于其未来制度改革的讨论也异常热烈,其间最为引人注目者有以下三点:其一,对国营事业经营宗旨的认识发生了普遍性转变,由过去单纯强调其公益性而“不以营利为目的”,转而重视其经济效益,强调以效率为先。其二,推行公司制度,以此实行政企分开,重建管理制度。其三,对国营公司制度建设提出了许多原则性意见,主张国营公司应为“独立法人”,政府必须赋予其“相当独立的地位”,应实行董事会制、总经理制,应与普通商业公司“享有同等权利,尽同等义务”,应特别重视员工福利待遇的保障,“俾得安心从公”。(12) 此类主张,因篇幅所限,庶不能一一列举。受此影响,国民政府的相关理念与政策也开始发生转变,以提高经营效率为中心推行公司制度,成为构建新的管理制度的核心指导思想。这可以从其抗战胜利前后所出台的关于战后经济建设的一系列政策与计划中反映出来。例如,1943年9月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所通过的《战后工业建设纲领案》规定,“国营与民营工业,均应力求增进工作效率,采用最新技术,减低出品成本,与提高品质标准,以求巩固事业之基础,达到迎头赶上之目的”(13);1944年12月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的《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规定,公私合办之事业“应采公司制度”,政府除依法行使行政监督权外,对其业务及人事之管理,“应以股东地位行使之”;国营事业除邮政电信、兵工厂、铸币厂、主要铁路、大规模水力发电厂等外,其他凡具有商业性质者,无论独营或与民资外资合办,“均与同类民营事业之权利义务同一待遇”(14);1945年5月国民党六大通过的《工业建设纲领实施原则案》规定,国营工矿交通事业的经营可以是“全由国库拨资建设经营”,也可以“组织国营公司兼招民股或外股经营”,但都必须“力求效率之提高,成本之减低,一切管理经营标准可以作为全国之表率”。(15)特别是1945年11月,由蒋介石核准并签发行政院执行的电文《确立战后我国经济事业制度》,更是突出地反映了此种转变趋势。该文把实现政企分开作为构建战后国营事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国营事业应采公司组织,由政府选任董事,组织董事会,政府对董事会应予以指导监督外,不直接干预。其各层业务公司经理,由董事会提请政府任用之,免职时亦同”,并要求相关部门依照一般企业管理办法,重新确定国营事业人事、财务与物料管理制度。(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