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杭州成立的涉及丝绸业的同业公会有丝织工业同业公会、电机丝织厂工业同业公会、绸业同业公会、绸缎号业同业公会以及绸商业同业公会、丝商业同业公会等。本文利用杭州市档案馆所藏有关档案卷宗,以杭州丝织工业同业公会、电机丝织厂工业同业公会和绸业同业公会为主,就民国时期杭州丝绸业同业公会的缘起、发展、组织结构、内外功能等作一浅显探讨,为认识近代杭州同业公会组织的历史面貌及其在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参考。 一、杭州丝绸同业公会的成立 早在唐宋时期,杭州丝绸已妙称江左。明清之际,杭州丝绸业更是机杼甲天下。鸦片战争前夕,杭州有织机3000部,拈丝车1300多部。五口通商以后,因丝及丝织品外销的急增,杭州的丝绸业获得进一步发展。 丝绸业的发展催生了同业组织。丝织业方面,清光绪五年(1879),杭州出现了由机织工匠出资建立的机神庙作为同行议事之所。当时,上城的机户在三桥址建立机神庙,下城的机户则在东园巷机神庙创设长机公所,题议事处曰“大经堂”,同业间常在庙内祭神、集会、交流技术经验,以后料房、染炼房、经绒、拈丝打线、生货熟货机坊等劳资双方均在机神庙内祭祀、集会、演戏、聚餐。这两个组织就是丝织业同业公会的前身。1928年2月,杭州数千机户集议成立了丝织织造公会,公推孟炳贵、王五权为正副主任,赵荣许、袁永福等为筹备员,购买日新厂址,建造公会会所,仍题议事处日“大经堂”,此为杭州丝织业有公会之开始。抗战时期,整个杭州丝织业被敌伪统制,丝织业公会成了日伪控制杭州丝织业及其商人活动的工具。抗战胜利后,组织丝织业整理委员会对该业在抗战中的损失进行调查,并于1945年成立了杭州丝织业公会,以孟炳贵为理事长,后又改为浙江区丝织业公会杭州第二分会,设于东清巷大经堂。该业中规模较大的厂商,组织以姚顺甫为首的杭州电机厂同业公会,其后改为杭州市电机丝织业公会,1948年复被改组为浙江区丝织工业同业公会杭州第一分会,会址设于观成堂内。① 绸业组织方面,早在清嘉庆年间杭州绸商就在忠清巷建立“观成堂”作为议事之所。宣统元年(1909),宋锡九、金溶仲等在头发巷建立观成堂绸业会馆,主要作为同业集会议事、认办绸捐、向会员摊派费用、调解纠纷、祭神、宴会等之所。1927年后,观成堂绸业会馆和改良织物公会、绸业协会等合并,成立杭州丝绸业商民协会,后又经过整理,至1931年改名为绸业同业公会,内设丝织、生货、熟货、门市四部,绸业公会成立时共有会员109家,以后又增至120余家。 促使同业公会成立的因素很多。杭州丝绸业同业公会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公会的成立是同业者为加强团结、抵制不良制度以谋共同发展的需要。1927年,一般绸庄老板为盘剥工人,实行两项不合理的制度:其一,当时使用银洋、角子的法定比值,是10角为1元。由于劣币驱逐良币,贬值至每元为12.5角,然绸庄按旧规每元只肯以九九五付款,1元以下以角子计算,剥削者往往估成八九角零数,以增加剥削,使机户深受其害;其二,当时的收货人尺码长短漫无标准,放长缩短,每与量尺者意气有关,在成交中发生纠纷甚多。这两项制度,使数千机户对绸庄大为不满。孟炳贵便联络机户倡言推翻这两项制度,得到绝大多数机户的拥护,迫使绸庄废除九九五制,并与绸庄订立议约,设立估尺部,在丝织品成交时,由“大经堂”派人参主其事,为机户估尺。这一事件使同业看到了团结的力量,促使杭州丝织公会的成立。 其次,行业内部运行机制发生变化,尤其是手工业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分歧与对立加深。到20世纪20年代,杭州丝绸业中雇主与雇工的分离日渐明显,雇工成立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工工会,与之相应,雇主设法成立一个与之调解抗衡的同业团体。正如有学者所说:“雇主与雇工包含在同一个行会里的情况还能维持多久很难说,但有理由相信,中国的职工工会和雇主的同业公会将分别发展起来。”② 第三,由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转变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也是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传统会馆公所设立的目的是维护小集团的利益,其主要业务是限制竞争,董事往往是世袭制,领导方式是集权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工商业本身的发展,传统会馆公所被以“纠正行业经营弊端、促进行业进步”为宗旨的、引入近代社会团体理念和制度的、追求决策民主化与办事高效公正的同业公会所代替是历史的必然。 当然,同业公会的发展除社会进步因素外,还得力于政府的提倡与支持。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都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对工商同业公会的宗旨、机构、活动、职员、会议、经费等问题做了规定。其中,北洋政府颁布的最重要的法令是1918年4月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它规定全国重要城市的工商业必须按行业建立同业公会,但没有明确一行业有了会馆、公所是否应设立同业公会。这是中国近代第一次用法令的形式来推广工商同业公会,在中国工商同业组织的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近40个相关法令,其中1929年8月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同业之公司行号,均得为同业公会之会员,摊派代表出席于公会。”这些法令大大促进了全国各地各行业组织向同业公会转化。自1929年至1948年20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因所处的环境不同,所颁布的同业公会法前后变化很大。抗战全面爆发前,南京国民政府的工商同业公会法在许多方面继承了北洋政府的法令。抗战以后,其政策发生明显变化,最突出的是要求工商业必须无条件加入同业公会,而此前是否加入同业公会是自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