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乡村研究成为中外学界的关注热点。关于中国革命进程中基层政治精英的角色特征,中外学界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不同的解释模式。有人认为基层干部与传统士绅一样,主要忠实于自己的社区①;有人主张地方基层干部已经完全为党和国家所同化,是其在乡村的代理人②;有人采取较为折中的看法,提出地方干部既是国家代理人,又是地方社区利益的代表③;还有人强调应该注意地方精英人物自身的独立性和利益诉求④;因而,他们不是连接而是离间了国家与乡村社会⑤。这些解释都有其合理性和事实依据,因为基层政治精英的独特地位和多重身份,决定了其行为选择的不同方面。他们作为政治人,必须服从国家权力、执行国家意志;作为社会人,是乡村社区成员和社区利益的维护者;作为经济人(理性人),又会成为自身利益的追逐者。在不同的宏观形势和微观情境中,基层政治精英往往呈现出不同的行为倾向。 本文将以山东、河北等省的土改运动为例,探讨在“运动型乡村治理”格局中,基层政治精英的独特处境和行为特征⑥。笔者认为,从土地改革运动开始,群众运动逐渐成为党和国家实施乡村治理的基本手段,此时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虽已达到了前所未见的强度,但基层精英并未完全成为国家的忠实代理人,而是在社会人、理性人的角色指引下与国家权力进行博弈,试图维护村社利益或追逐个人私利,呈现出明显的离心倾向。但与此同时,在已成乡村政治运作之常态的群众运动中,由于国家权力的持续介入和乡村民众的广泛动员,基层政治精英又时常处于权责分离的状态,进而导致了“去政治化”倾向的产生。 一、国家意志的抗衡者 论者指出,20世纪中期以来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应该视为国家权力渗透和乡村社会反应之间连续不断的互动过程,而“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村庄向外开放的过程”。在国家控制乡村社会的同时,乡村社会也在利用和抗衡国家⑦。从基层政治精英的角度来看,他们一方面会对国家创建的基层组织机制加以利用,为自己在村庄中争取有利地位;另一方面,当国家的控制和索取超出乡村社会的承受能力,或者上级政令与村庄实际情形不合时,他们也会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抵制。由于基层政治精英的权力完全来自国家授权,他们不可能公然与之抗衡,而只能采用一些非暴力的、隐蔽的方式,即斯科特所说的“弱者的武器”来进行抵制⑧。 在土改期间,基层政治精英以各种隐蔽手段抗衡国家的情形并不少见。通常采用的方式大抵包括五种。一曰拖延。上级布置的各种任务多有其时效性,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便往往被搁置或放弃,拖延手段虽然可能招致上级不满,但当国家意志与精英个人利益或村庄社区利益间发生冲突、难以协调时,这往往是基层政治精英的最佳选择。例如岭子村因天旱无雨,支部决定带头推动群众打井,决定在支书和村长二人的地里打一眼井。两人口头上同意,“实际思想不通,往下推,藉口工作忙、有病”,最终井也没有打成⑨。二曰转移。土改期间往往是各种运动、各种任务接踵而来,当上级下达的某项任务难以完成时,就索性将全部精力用于其他工作,作为搪塞的藉口。上级很难为了一项工作而停止其他工作,有时便只好不了了之。三曰隐瞒。在上级组织和上级干部面前,基层政治精英最大的资本和优势在于他们拥有村社地方知识,以及居于国家与村庄之间的桥梁位置,当他们对上级的政策、决议不满或者难以执行时,说假话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抗拒手段,这往往用于一些难以精确测量的任务(例如阶级划分的成份比例、群众组织的参加人数),而对于征兵、征粮等涉及资源汲取的硬性指标较难奏效⑩。四曰特殊化,即强调本地的特殊情况,以此为由拒绝执行上级指示。例如《五四指示》下达后,冀中许多基层干部声称当地是老解放区,又经过了反黑地、减租减息,地主富农已经基本消灭,所以不需要按指示重新分配(11)。再如陈胜村经过了一系列运动之后,1947年区干进村号召复查时,村干部即“思想不通”,声称本村情形特殊,已经没有地主富农,不愿复查(12)。这在各地土改文件中屡见不鲜。五曰极端化。当征兵、征粮等任务难以完成时,政治精英负有带头的责任,这时有的精英索性采用过高认征等做法,通过村民之口让上级和工作队认识到征粮数额超过了村庄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例如张庄为了征收公粮而动员党员带头自报产量,一名党员说“我打了八十斤,全都送去”,引起工作队长的关注。经调查,他家早已断粮,需要上山挖野菜充饥,最终被免去了公粮负担(13)。 山东省牙前县一份土改文件中提到,某分区无视村支部的选举结果,将另一名党员任命为支书,原干部群体对此极为不满,在工作中设置种种障碍,致使其“党内党外孤立”、主动提出辞职,最后分区不得不按照支部意见重新改组。在这个事例中,包括支部自选的负责人、前任指导员、前农会会长、民兵和其他干部在内的基层精英结成同盟,对分区任命的支书进行了有效的抵制(14)。在上级组织与基层政治精英群体的较量中,后者取得了胜利。这表明,国家权力对乡村社区的干预并不是没有限度的,基层精英群体一旦达成一致,即拥有较强的力量与国家权力相抗衡(当然这种抗衡也须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因为在乡村社区的有限范围内,国家权力一般很难将所有精英一次性全部撤换,代之以新的精英群体。 基层精英群体抗衡国家的另一事例,来自建国初期的华山县胡楼村。华山县计划于1951年1月5日举行第一次公审会,处决胡万祥等四名恶霸地主。胡楼村得到通知后,村支书、民兵队长、团支书、农会会长、文书和一名民兵举行盟誓,决定组织群众在公审会上围护胡万祥。经过精心安排,通过民兵、农会、妇会、青年团各系统,组织了数百群众,在会场上制造混乱,审判长被迫宣布暂缓执行,将犯人押回。此后数日内胡楼村与县、区政府形成对立,直到县公安局将数名肇事者扣押,风波才得以平息(15)。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事件的参与者不仅是个别的精英,而是整个精英群体甚至整个村社,基层政治精英不但本人参与,更把党、政、群组织作为动员工具,去发动群众从事抗衡国家的活动。这样的事例虽属个别,却足以表明,不仅在涉及物质利益时村庄精英会抗衡国家,即便在经济领域之外,村庄内部的社会结构和道德准则有时也会导致反抗行为的发生。 在土改运动中,村庄共同体合力应付上级的情形并不鲜见。当土改任务传达到李牧庄时,村干部称本村已经“反了恶霸,不用土改”,后在上级屡次催促下,“把以前斗争的几户叫在一个屋里,说上级命令土改,不改不行啊,你们多少拿出点来吧,不管好坏,你们拿点吧,所以共拿出土地13亩”(16)。义和庄开展减租减息时,村干部将业、佃双方叫到村公所,告诉他们“这是上级命令,要减租减息了”,让他们自己去减。进行土改复查时,村干部与地主、富农共同讨论,献出20余亩地和部分浮财(17)。据五莲县委报告,复查中曾出现“干部去邀约地主上庙,形成干部群众在封建势力统治下,勾结起来应付我们”的情形(18)。在这些例子中,村庄内部的各个群体和阶层结成一个共同体,联合应付外力对村社生活的介入。尽管共产党拥有以阶级话语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力量,但在许多村社成员心中,它却和国民党、日本人的角色颇为相似,都是村社原有秩序的威胁因素和破坏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