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106文章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4339(2007)06-0538-05 新中国成立之后,作为行业组织的同业公会,如何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继续工作,是工商企业家所面临的新课题。同业公会自诞生之日起,作为行业的代表,在社会和政府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同时也利用其自身的优势,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做了很多有益的事情。解放后如何进一步发挥这个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为新中国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服务,也是政府所面临的新课题。 一、行业组织存在的客观条件 解放前夕,民族工商业已经处于非常艰难的困境之中,当时的国民经济已濒临崩溃的局面。新中国成立之后,必须对旧的社会经济结构进行改造与改组,把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转变为独立自主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为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创造条件。统一财经管理和调整工商业,是建国初期所进行的两项重要工作。在中央明确了工作重点之后,全国各地针对各自的情况,开展了这两项工作,使工商业很快地恢复和发展起来。 1949年1月15日,在天津解放的当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即发布布告,向全市人民公布约法八章,明确宣布保护城市全体人民生命财产,保护民族工商业。天津市人民政府正确贯彻“四面八方”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私营工商业迅速恢复生产和营业。城市被接管之后,首先面临的就是恢复原有工商业的问题。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对民族工商业和个体工商业,采取了允许存在,使其发展的政策。从17日起,就有一些商铺陆续开业,到24日,恢复营业的商户达16 800户,占解放前夕商业店铺总数的70%。其中有些是解放后新增加的。到3月份为止,复业户中以粮食、煤业、纱布、五金、百货等企业为最多,均在80~90%。如磨坊业复业171户,占该业236户的72%;百货业复业589户,占该业731户的80%;货栈业复业114户,占该业124户的92%;五金业复业194户,占该业200户的97%;煤业复业1 323户,占该业1 342户的98%强[1]。在党和政府的积极推进和引导下,民族工商业和私营企业很快发展起来,其原有的行业组织也慢慢地得到恢复。 当时的私营企业基本处于无政府的状态,生产规模小,技术落后,资金匮乏,生产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有很大一部分工商业户,当经济困难时依赖政府扶持,当生产和经营形势好转时,则千方百计地力图摆脱国家控制。如何管理也是政府很棘手的问题,在全市10 000多个工厂中,50人以上的工厂仅有100多家,200人以上的工厂为44家[2],中央统一分配给天津加工几十部水车,而380多家工厂没有一家能承揽,由于分散的生产和落后的生产力严重地阻碍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政府也不得不依赖同业组织进行管理,所以在同业公会的改组中,特别强调了全行业的加入,尽量把一些中小企业吸收进来,一方面遏制大户对公会组织的垄断和把持,另一方面把中小户联合起来,增进公会的广泛性、民主性,带动全行业协调的发展。 1954年以前,国家采取加工订货等措施,对资本主义企业的安排基本上是按行业进行,但是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一般只能照管主要的和重要的行业,难以照管全部行业,在一个行业中,也常常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照管;二是对于同一行业的安排和照管是分散进行的,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企业登记和处理非法案件;由商业部门管理加工订货;由工业部门管理技术;其他如国家银行、劳动、税务等部门与企业的联系,大都是临时性的。将同一行业中彼此有着内在联系的各个行业割裂开来,会造成统筹安排生产和进行生产改组方面的困难,后来不得不采取按行业召开专业会议的办法来弥补。在这种情况下,以行业自治为主要特征的同业公会,有其发挥作用的地方,完全可以弥补政府无法顾及的不足。作为行业管理和代表的组织、作为工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同业公会,在客观上有其充分发挥作用之处,政府、企业都有让同业公会组织继续存在的要求。 二、对同业公会的改组改造 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政府在改组旧商会、旧工业会的同时,改组改造了旧同业公会。党中央、政务院对改组改造旧同业公会、建立新同业公会,做了政策规定。1952年6月,中共中央在批准中央统战部关于改组工商业联合会的指示中说:“同业公会是工商界历史相沿的组织,在处理劳资关系、公私关系和在今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时,仍有其重要作用。改组同业公会是要改变过去少数上层把持操纵,用来对抗国家,压迫中、小工商业者的状况,而不是废弃这一组织形式。”[3]这种改组,为进一步清除同业公会的封建行会性,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因此,在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中,凡属于对国民经济有作用的行业,可继续保存同业公会的组织。在1952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中,明确地将同业公会变为工商联领导下的专业性组织,规定:“市、县工商业联合会下得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委员会。”[3]53 1952年以后,各地遵循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统战部关于改组工商业联合会的指示和《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的精神,纷纷改组改造了同业公会。 当时各大中城市都有同业公会组织。它对上受国家有关部门指导,协助政府贯彻各种政策法令;对下代表各企业,为各企业服务,保护各企业的合法利益,起着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在行业组织内部,协商协调各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各行业、各地区之间,协商协调行业间、地区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减少在自由竞争中的盲目性。这些组织在工商局的指导下,与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商谈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具体办法,代表各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既保护各企业的合法利益,又实现政府主管部门对各企业的间接领导。各企业之间的纠纷,也由同业公会来协商处理。跨行业的纠纷,则由工商联召集有关同业公会协商处理。当时通过同业公会来管理成千上万的私营企业,工作进行得有条不紊。